答辩状

时间:2024-06-07 12:13:38 答辩状 我要投稿

[精选]答辩状

  答辩状应该要有扎实充足的证据做为辅助,这样的答辩状才是有理有据的,才具有说服力。在生活中,很多无法和解的事情都需要通过法庭判决,我们开庭前都会预先做好答辩状,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答辩状,欢迎大家分享。

[精选]答辩状

答辩状1

  答辩人:香港xxxx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董事长。

  注册号:xxxxxxxxxx,企业性质:私人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方式:开发、租售、物业管理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xxxx分行,帐号:xxxxxxx

  委托代理人:xxx,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x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答辩人:xxx市xx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xxx市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总经理。

  工商登记核准号:xxxxxxxxx,企业性质:全民所有制

  经营范围、方式:开发、租售、建材销售

  开户银行:xxx银行xxx分行营业部,帐号:xxxxxxxxxx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诉请返还双方在合作开发xxx花园项目所产生的欠款人民币1.8亿元一事,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答辩人对起诉状中有关双方合作开发xxx花园的事实没有异议;对起诉状中有关双方于1995年xx月xx日签订的《合作开发xxx花园合同书》约定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内容没有异议。

  二、答辩人对起诉状中的下列内容有异议

  (一)关于案情部分

  答辩人对起诉状中有关答辩人擅自处分xxx花园房产的事实有异议。由于双方的合作开发行为未经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只有被答辩人才是名义上的开发商,答辩人根本无法自行处分xxx花园的房产。根据双方于1995年xx月签署的《会谈纪要》,被答辩人同意将xxx花园交由答辩人包销,包销价为每平方米4500元,包销价低于实际销售价的差额,属于答辩人所有,由答辩人负责纳税,包销价高于实际销售价,双方以包销价进行结算。随后,被答辩人向答辩人提供了盖有被答辩人公司公章的'空白售房合同供答辩人售房使用,因此,被答辩人称答辩人擅自处分xxx花园房产不符事实。 (二)关于诉讼请求部分

  1、关于请求理由

  被答辩人诉请答辩人返还欠款人民币1.8亿元,理由是该款是xxx花园的售房款,不能由答辩人独占。答辩人认为,该款实际上是xxx花园包销价与实际销售价的差额,并非答辩人对被答辩人的欠款。根据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签署的《会谈纪要》的约定,该款属于答辩人所有,是答辩人的合法所得,故答辩人不同意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2、关于证据

  被答辩人只向法院提供了双方签订的《合作开发xxx花园合同书》,以及答辩人与购房者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而没有向法院提供双方签订的《会谈纪要》,答辩人对此有异议,答辩人认为,《会谈纪要》是本案的重要书证,特向法院提供双方签订的《会谈纪要》复印件,请法院予以认定。 (答辩人对被答辩人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可以提请法院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或审计) 3、关于请求依据

  被答辩人请求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该条是有关不当得利的规定。答辩人认为,答辩人取得的1.8亿元包销差价款,有双方签署的《会谈纪要》为据,答辩人的行为不属不当得利,而是有合法的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以及《xxx市关于房地产包销的若干规定》第248条的规定,该1.8亿元包销差价款应属答辩人所有。 (若诉讼请求有多项,应就其理由、证据和依据逐一进行答辩)

  答辩人还认为,本案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除了签订《合作开发xxx花园合同书》,双方还签订了《会谈纪要》,因此,双方除了有合作开发的法律关系外,还有包销的法律关系,现被答辩人故意隐瞒双方的包销关系,目的是为自己谋取不当利益,答辩人在此请求法院全面查清本案的事实。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的起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此致

敬礼!

  答辩人:xx

  20xx年xx月xx日

答辩状2

  答辩人:××市××有限公司

  地址:××市××镇××工业区,法定代表人:王××联系电话:××

  答辩人现就(20××)××法行初字第××号张××诉××市社会保障局案,答辩如下:

  一、 答辩人已经履行了自己的法定义务

  本案原告于20xx年4月进入答辩人公司工作,答辩人依法为其购买了社保。其于20xx年10月15日病发住院,答辩人也已经为其垫付医药费用。其出院后,答辩人及时为其申请工伤认定。20xx年12月9日,本案被告××市社会保障局作出东社保工伤认定字第××号工伤认定书,认定原告于20xx年10月15日所生发生的事故属于非工伤。可见,答辩人一直都在积极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答辩人的行为并无任何不当之处。

  二、 答辩人不应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原告起诉时将答辩人列为第三人,答辩人认为这是不当的。我国《行政诉讼法》第27条规定:“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根据该条可知,行政诉讼第三人是指与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而不是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是第三人的特征,仅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不可能成为诉讼的第三人。

  而答辩人只是与该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与被告的行政行为并无利害关系,故不应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三、 答辩人尊重××市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行政行为

  原告发生事故的原因在于其自身疾病,并没有在工伤中受到外物的撞击,也不是车间设置备漏电所致,因此,答辩人认为,被告东莞市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东社保工伤认字第××号《工伤认定书》认定原告为非工伤,适用法律正确,内容适当,答辩人尊重本案被告作出的行政行为。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答辩人列为本案第三人是不适当的,答辩人已经依法履行了自己的法定义务,并尊重××市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行政行为,望贵院查明事实,依法判决。

此致

××市人民法院

  答辩人:××市××有限公司

  二零××年×月×日

答辩状3

_____人民法院:

  你院受理的____诉____合同纠纷一案,被告____基于以下理由特依法向柜员日出管辖权异议,理由如下:

  一、《协议书》并没有约定此纠纷有____人民法院管辖,而只是约定了由“____法院裁决”,实际上并不存在“____法院”。

  二、贵院所在地A并非本案的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及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此条规定的只允许在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并不允许约定超出以上范围的'法院管辖,因此,《协议书》管辖约定的条款应是违反<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无效条款。

  综上所述,申请人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望贵院依法采纳。

此致

  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申请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答辩状4

  答辩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被答辩人:

  身份证号码:

  住址:

  因______县______纸箱机械厂(以下简称______厂)诉答辩人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答辩人依法答辩如下。

  答辩事项: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不合理且不合法的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一、本案的案由不是“加工合同纠纷”而是“买卖合同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51条、252条之规定:加工合同是指承揽人以自己的技能、设备、和劳力,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将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加工为成品,定作人接受该成品并支付报酬的合同。而______厂提供的合同,表面上写的是《加工定作合同》,但定作人席某并未提供原材料,也未提供加工成品的图纸、验收标准等事项,______厂提供的所谓“定作成品”实际上是______厂自己生产的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30条之规定,______厂与席某签订的是《买卖合同》,他们之间发生纠纷的案由应定为“买卖合同纠纷”。

  二、答辩人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只能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

  纵观本案______厂向法院提供的合同及欠条,上面没有答辩人的公章,也没有答辩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名,所以答辩人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但由于______厂与席某买卖的设备最终是答辩人使用,故答辩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与本案的诉讼。

  三、______厂提供的产品夸大宣传,是不合格产品,不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标准。

  首先,______厂只不过是______县的一个个体工商户,但他在企业介绍时宣传是______省______县______纸箱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号称“重质量、讲信誉”,却连一个完整的企业产品标准都没有。

  其次,像______厂提供的YSF-D四色瓦楞纸板水性印刷轮转模切开槽机、圆压圆模切机、薄刀分纸机、网纹线等产品,根本达不到质量标准要求。产品既没有出厂合格证,也没有使用说明书,产品也没有安装调试,人员培训更没有。

  最后,答辩人声明,保留向______厂追偿因产品质量问题而对答辩人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的权利。

  综上所述,答辩人使用的`虽然是______厂的产品,但是与席某签订的《买卖协议》,与______厂无关,答辩人付款也是付给席某的,况且款项已基本付清。席某所写的欠条应由其个人承担,______厂应承担其生产的产品售后服务的责任。恳请法院查明事实,驳回______厂对答辩人的诉请!

  此致

  ______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有限公司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答辩书副本_____份;

  证据材料______份。

答辩状5

  答辩人:张xx,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

  身份证号:xxxxxxxxxx。

  现答辩人就与被答辩人黄xx、王xx房屋租赁纠纷一案,答辩如下:

  一、被答辩人所述与事实不符。

  1、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在20xx年4月28日签署第一份租赁合同之前,广州国际轻纺城就已经在涉案楼房外加高了地面,使得本案中的一楼房屋实际上成为了“负一楼”。

  而根据被答辩人提供的涉案房屋房地产平面图及答辩人提供的第二组证据的证据一显示,涉案房屋沿街一面是一堵墙,并不存在被答辩人所说的大门,因此也就不存在是由答辩人将涉案房屋沿街面改建封死一说,因为该房屋临街一面本身就是低于地面的一堵墙。

  2、按照之前所说,由于广州国际轻纺城将涉案楼房外的地面加高,一楼变成了“负一楼”,二楼变成了“一楼”,因此,答辩人依靠涉案楼房的外墙做成了商铺,实际上依附的是二楼的墙面,和被答辩人是没有关系的。

  3、所谓门市,指的是工商业者经营零售业务的店面,并没有法律规定门市必须是临街的。

  实际上,答辩人做了商铺后,将地上的商铺和涉案的地下房屋连为一体,除了被答辩人所说的.“铁栏杆窗户搭梯子”进出外,根据答辩人提供的第二组证据的证据二显示,还有一扇门可以进出。

  而在答辩人的日常经营中,这间租赁的房屋并不是作为仓库适用,而是答辩人的货品展示间,是与答辩人的地上商铺合为一体作为答辩人的门市适用。

  二、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拆除自建房屋没有法律依据。

  1、根据答辩人提交的第一组证据显示,答辩人自建的房屋目前已经纳入广州国际轻纺城的正式管理范围,且是建在轻纺城的土地之上,与被答辩人没有任何关系,是否拆除答辩人自建的房屋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

  2、《广州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执法机关是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如果被答辩人认为答辩人的房屋属于违建,可以向该执法机关投诉,而不应该在本案中处理。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与事实不符,没有法律依据,肯定法庭查明事实,公正审理,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及正常的经济秩序。

答辩状6

  答辩人: 集团公司

  住所地: 市 区 路 号

  法定代表人: 职务: 总经理

  答辩人因与yy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以下答辩意见,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一、 集团陕西分公司为原告诉称承揽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具有独立诉讼主体地位,应当参加诉讼,原告无权直接起诉总公司。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民诉意见》第40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第五款包括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集团陕西分公司为依法成立、经依法登记、有营业执照的分公司,具有相对独立性。与原告发生承揽合同纠纷的当事人为分公司,依据上述法律的规定,分公司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具有当事人资格,应当作为诉讼主体独立参加诉讼。

  该承揽合同纠纷为原告与分公司签订,总公司并不知情,对于该承揽合同的真实性及其履行情况均无从得知。原告诉称与分公司存在承揽合同纠纷,分公司有独立诉讼资格,原告应该以分公司为被告,无权直接起诉总公司。

  二、原告诉称,20xx年12月9日,分公司原负责人zz在其承揽合同中签字,对所拖欠货款进行了确认。而原告在起诉书中称原负责人为“杨惠生”,若原负责人zz真的'对所拖欠货款进行了签字确认,原告不可能不知原负责人z经理的真实姓名;且原告并没有提供所称的承揽合同,也没有提供其他相关证据,答辩人有理由怀疑该承揽合同的真实性,不排除伪造的可能性。

  三、 集团陕西分公司原负责人zz已涉嫌经济犯罪被西安市新城分局立案侦查,下落不明,并将本案涉及的相关合同及其他材料带走,致使总公司无法掌握其他的证明材料,对本承揽合同是否真实存在及是否属于zz的个人行为等重要事实无法明确,更无法考证,需要等zz归案及公安机关的调查结果才能查明。因此,本案所涉承揽合同纠纷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有待核实。

  综上,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告无权起诉总公司,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第65条等相关法律规定,特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以维护答辩人合法权益。

此致

  xx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月 年 月 日

答辩状7

  答辩人:

  身份证号码:

  住址:

  代理人:

  被答辩人:

  身份证号码:

  住址:

  就被答辩人诉答辩人相邻权一案,现答辩人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答辩事项: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不合理且不合法的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一、答辩人没有侵犯原告所谓相邻权的行为

  1、答辩人有必要向法庭陈述双方的房屋基本情况:原告张某的住房位于xxxxxx,而答辩人的门面位于xxxxxx号门面,二者分属不同的两个单元,而且中间除了两个单元的采光区外(宽长均为xxxxxx米左右),答辩人所在单元的外墙与原告的住房外墙相距xxxxxx米,所开的小窗与原告的住房更是相隔xxxxxx米,因此,双方的建筑物之间没有任何共有的`东西,既然双方的建筑物没有相邻,不知原告所谓的相邻权从何而来呢?其事实根据又何在?原告在诉状中进而引申的所谓“安全性”、“私密性”更是无稽之谈。

  2、根据侵权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一个重要的要件就必须是存在侵权事实,但本案中,由于答辩人与原告的建筑物没有相互毗邻,而且据答辩人了解,原告张某系移民还房,因其自身原因,至今都一直未实际在xxxxxx房居住,因此,原告的所谓相邻权被侵犯的事实根本就不成立。

  3、由于地理位置的原因,答辩人的门面的采光和通风都不好,因此答辩人在二楼的外墙开了小窗,尺寸宽xxxxxx×高xxxxxx厘米,面积不足一个平方米,其占用的位置相对于答辩人单元外墙几乎可以忽略不计,原告诉状中所称“改变大楼承重结构”,一则与本案无关,二则完全是对事实的夸大其辞。

  二、答辩人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首先,答辩人再次声明,答辩人没有侵犯原告所谓相邻权的侵权行为,因此不应当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其次,根据法律规定,即使答辩人有侵权行为,但原告的有关赔偿请求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不应当得到法院支持。

  1、根据《物权法》、《民法通则》有关相邻权的规定,处理相邻权纠纷的首先原则应当而且必须是恢复原状,只有在确实造成损失的情况下,才可以赔偿损失,而且是直接损失。由于本案系相邻权纠纷,即使答辩人存在侵权行为,也根本不必然导致原告有什么误工损失费用,而且原告也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其所谓的误工费就是因为答辩人的侵权行为直接导致的。

  2、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只有自然人的人格权利或者人格利益遭受到了非法侵害,才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但本案系相邻权纠纷,只是建筑物之间因相邻关系导致的纠纷,并没有侵犯也不涉及原告的什么人格权利或人格利益,因此根本不属于应当处理或支付所谓精神抚慰金的范围。

  综上,虽然答辩人有开窗的行为,但并没有侵犯原告相邻权的行为,不应当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应当驳回原告的请求。而且根据本案的性质,即使法院认定答辩人存在开窗,但除了可以恢复原状以外,不应当判决本答辩人承担其他有关赔偿损失(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的法律责任。

  以上答辩意见,望法庭采纳,谢谢!

此致

  xxxxxx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xxxxxxxxxxxxxxxxxx

  xxxxxx年xxxxxx月xxxxxx日

  附:1、起诉状副本xxxxxx份。

  2、证据清单xxxxxx份。

答辩状8

  答辩人:济南某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某某南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彭某某,总经理

  答辩人就答辩人与原告借贷纠纷一案,现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答辩人在该借贷纠纷中并非共同借款人,而是保证人,原告将答辩人作为借款人而提起的诉讼请求应予以驳回。

  原告在起诉状中称,__年2月1日,答辩人与被告彭某某、济南某某仪表有限公司、山东某某工贸有限公司共向原告借款3610万元。这与事实不符。根据原告向答辩人提供的《借据》显示,答辩人在该借贷纠纷中,并非共同借款人,而是保证人。

  原告提供的《借据》中明确记载:“本人同意用济南某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作担保。”落款处加盖了答辩人公章,时间为__年6月30日。可见,答辩人在该借贷纠纷中,是保证人,而非共同借款人。现原告将答辩人作为共同借款人提起诉讼,该诉讼请求不成立,法院应予以驳回。

  二、在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将答辩人作为保证人而要求答辩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前提下,答辩人有权要求原告对该笔借款已实际履行承担举证责任。

  答辩人承诺向济南某某仪表有限公司、山东某某工贸有限公司提供借款担保时,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被告在原告处取得的3610万元借款提供担保。现被告称原告一直未向被告履行借款义务,该《借据》所记载的`3610万元借款并未实际发生。答辩人认为,答辩人作为保证人仅对该《借据》所记载的3610万元借款承担保证责任,并且承担保证责任的前提是该《借据》所记载的3610万元借款已实际发生,在被告否认实际收到该笔借款的情况下,原告应举证证明确实向被告给付了该笔借款,否则答辩人不应承担保证责任。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依法予以驳回,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__

  20__年_月_日

答辩状9

  答辩人:

  联系电话:

  被答辩人:

  联系电话:

  答辩人因_____起诉离婚一案,根据相关事实及法律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同意解除与_______的婚姻关系

  我与________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正如原告所述,由于双方婚前相处时间较短,缺乏深入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且原告在争吵之后多次打电话到被告单位无理取闹,严重影响了被告的生活及工作。基于双方均同意离婚,原、被告双方已经多次尝试协议离婚,在协商过程中,双方自_____年____月起一直分居至今,因此,被告同意解除与________的婚姻关系。

  二、请求人民法院对双方共同财产依法进行分割,共同财产情况:

  1、共同财产:位于____市____大道____号__幢___单元___层____号房产一套,产权证号大理市房权证下关字第________号,建筑面积_____平方米,当时购买价为___元,现市值大约为______元左右;

  2、共同债务:因购买上述房产向银行按揭贷款____万,目前尚欠银行款项______元。

  三、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上的第二条进行的答辩:

  1、原告在婚前买给被告的首饰不能算夫妻共同财产,因为这是原告婚前以缔结婚姻为条件进行的赠与行为,后来双方已经缔结结婚,该赠与物也已经实际交付,赠与合法有效,应该视为被告方的个人财产。而且,退一步讲,该首饰系被告方的时候用品,根据婚姻法规定,在离婚时也应该归被告所有;

  2、原告声称其母亲给双方买房钱________元,与事实不符。该_____元实际是原告母亲在结婚前_____天左右拿给女方(被告)的彩礼,根据婚姻法及婚姻法司法解释,应该属于被告方所有,并非原告所述的共同债务。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原告的起诉状杜撰事实,混淆视听,其诉讼主张与事实不符,与法律无据,特提出上述答辩意见,请法院核实并予以采纳。

此致

  _______市人民法院

  答辩人:

  日期:

  附:

  答辩书副本_____份;

  证据材料______。

答辩状10

  答辩人:××市××厂,住所地:××镇××经济开发工业区,电话:××

  答辩人:××厂,住所地:××镇××经济开发工业区,电话:××

  被答辩人:××市××经营部,地址:××市××镇××铺,负责人:××,电话:××

  因被答辩人诉答辩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答辩人根据事实与法律,现答辩如下:

  一、在送货单上收货签章的并非答辩人,答辩人没有与被答辩人发生买卖关系,因而答辩人无需支付其货款。

  根据被答辩人提供的证据显示,在送货单上“收货人签名”一栏上签名分别是“××”、“××”“××”等人,经查,答辩人公司内并无与其同名的员工;而且在“公司盖章”一栏上盖的是一枚方形的“××厂收货章”,而答辩人公司的收货章一直都是圆形的,答辩人从未启用过方形的收货章,因此答辩人并没有收到过被答辩人的货物,依法不需要支付货款。

  二、退一步讲,即使双方发生过交易,根据被答辩人提供的证据显示,被答辩人并不完全具备诉讼的主体资格,且其起诉的数额有错误。

  (一)被答辩人提供的送货单有很大一部分(共计106717.1元)并非归其所有,而是一家叫做“××有限公司”的企业,经查询“××有限公司”的主体并不存在,故该部分货物的权利义务的承担主体应该是在送货单上签名的实际送货人而非被答辩人。被答辩人并非该部分交易的双方当事人之一,因此,被答辩人依法并不具有就该部分送货单起诉答辩人的权利,答辩人不需要向被答辩人支付该部分货款。

  (二)被答辩人提供的证据中显示,被答辩人送货单上的重量与答辩人实际收到的重量是有差别的(双方在送货单上对实际收到货物进行了标注),因此计算货物的金额应该以答辩人实际收到的货物的'重量来计算(后附表)而非被答辩人所主张的送货重量,所以被答辩人主张的数额是错误的。

  (三)被答辩人提供的证据中有一部分并非是送货单,而是热处理单据(数额共计8344.8元),这部分单据是因为答辩人将钢材送到被答辩人处进行加工而产生的,属于加工承揽的关系,并非买卖合同关系,被答辩人在买卖合同案件中请求答辩人支付加工承揽的费用于法无据,答辩人无需在本案中向其支付该部分费用。

  由此可见,被答辩人请求的总金额218103元,应当减去属于“××有限公司”的送货单货款106717.1元,还应减去热处理的加工费用8344.8元及实际送货的差额,答辩人充其量只需要再向其支付货款95857.98元。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答辩人并无与被答辩人发生过交易。退一步讲,即使双方发生过交易,根据被答辩人提供的证据显示,有一部分货物不属于被答辩人的,而且还有一部分是属于加工承揽关系,依法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除去以上两部分,剩下的才是本案审理的范围。望贵院查明事实,依法判决,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敬礼!

  ××市人民法院

答辩状11

  答辩人:

  被答辩人:

  答辩人因离婚纠纷一案,对被答辩人不服(20xx)XX初字第XXX号判决,提出如下答辩:

  答辩请求

  1、请求依法维持一审判决,驳回上诉人XXXX的上诉请求。

  2、就双方争议的房产依法裁判。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正确,判决双方离婚符合法律规定。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经人介绍认识,认识后不长时间就以购房为目的仓促登记结婚,婚后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及双方家人之间一直矛盾不断,使得双方无法和谐相处,XXX年XX月份被答辩人起诉离婚,当看到达不到霸占财产的目的后,于XX年XX月份主动撤回起诉;事后因双方确实没有感情,答辩人于XXXX年XX月份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于XXXX年XX月份再次起诉离婚,且双方分居达XX年之久,互不往来,由于被答辩人自XXX年初私自更换楼房的'钥匙,使答辩人有家不能回,足以认定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二、答辩人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也不属于国家事业单位人员,自从初中毕业后先后从事过保安工作,做过营销工作,换过多个工作单位,属于社会劳务人员,没有固定的工作及固定的工资收入,且现今在农村家中居住。

  三、一审法院审理程序合法。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4条之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被答辩人所提供的证据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46条规定可以延期审理的法定要件,且该抗辩方式被答辩人在以前庭审时多次应用,即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同时也给答辩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四、一审法院开庭审理时,答辩人就双方争议的位于XXX市房产的《购房合同》提交给法庭,足以能认定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理应在一审判决时一并处理,但一审法院却以争议财产无法查清为由拒绝裁判,在此答辩人申请二审法院就争议的共同财产一并裁判。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正确,程序合法,应驳回被答辩人的上诉请求;同时答辩人要求就双方争议的财产采取适当的方式一并裁判。

答辩状12

  答辩人:彭XX

  性别:男

  民族:汉

  出生年月:19XX年06月出生

  地址:xxx 电话:xxx

  被答辩人:周XX

  性别:男

  民族:汉族

  出生年月:19XX年06月出生

  住址:xxx

  答辩请求:

  答辩人彭XX因被答辩人周XX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由贵院受理,答辩人现就被答辩人诉请发表如下答辩意见:

  一、 驳回原告周XX诉请偿还从xx年6月24日至xx年9月2日之间的利息;

  二、 驳回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即借条上对利息没有约定的,出借人若主张该借款期间的利息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是不支持。

  具体到本案中,自从xx年6月24日至xx年9月2日,答辩人共向被答辩人借款本金人民币共计950万元,并且答辩人收到前述借款;但是,在二者借款的'合同中并未约定答辩人原该向被答辩人支付利息,有鉴于此,根据《合同法》之相关规定,答辩人在xx年6月24日至xx年9月2日之间,不负有向被答辩人支付利息的义务,此其一;其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款,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据此可见,在本案中,在xx年9月2日即借款逾期后,出借人周XX才有权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后的利息,且是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来计算。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求于法无据,请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实,秉公处理,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安徽省芜湖市人民法院

  答辩人:

  20xx年xx月xx日

  附:本答辩状副本1份

答辩状13

  原告名称

  所在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姓名职务电话

  企业性质工商登记核准号

  经营范围和方式

  开户银行帐号

  被告名称

  所在地址电话

  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此致

  人民法院

  附:本诉状副本份

  起诉人

  日期

  注:1.本诉状供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民事、行政诉讼用,用钢笔、毛笔书写或印制。

  2.被告是法人、组织或行政机关的,应写明其名称和所在地址;民事诉讼的被告是公民的,应写明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或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

  3.事实与理由部分的.空格不够用时,可增加中页。

  4.起诉人署名栏应写明法人或其他组织全称,加盖单位公章。

答辩状14

  民事答辩状,是指被告(或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收到原告(或上诉人、再审申请人)的起诉状副本(或上诉状副本、再审申请书副本)后,在法定期限内,针对原告(或上诉人、再审申请人)提出的诉讼请求(或上诉请求、再审请求)、事实和理由,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进行回应和辩驳的诉讼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给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

  文书的内容及制作方法:

  1.首部

  (1)标题。写明文书名称“民事答辩状”。

  (2)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答辩人是公民的,应写明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工作单位和住址。答辩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机构的,应写明其全程、地址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事项。

  (3)案由。写明答辩人因何原告、上诉人。再审申请人提起的何种案由提出答辩。

  2.正文

  本部分为答辩状的核心内容,可从以下方面进行答辩:首先,针对起诉状或上诉状中陈述事实方面进行答辩,指明对方陈述的不实之处,可根据实际情况部分否定或全部否定,并通过相应的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揭露对方所提供证据的虚假性、非法性和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从而否定对方证据的证明力。其次,针对起诉状或上诉状中的.诉讼请求、陈述的理由方面进行答辩,对此可根据案由的性质以及自己所掌握的事实证据,并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进行论证驳斥或据理力争。对于二审程序来讲,法院所审理的案件范围并非对一审裁判所认定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全面审查,主要针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和上诉理由展开,因此,二审答辩状也应针对上诉请求和上诉理由进行答辩。最后,对自己的观点进行归纳,并作总结性的发言。

  3.尾部

  (1)写明致送的人民法院名称。

  (2)申请人签名。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则应加盖公章。答辩状是委托律师代书的,则应写明代书律师姓名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名称。

  (3)注明申请日期。

  (4)附项下写明上本答辩状副本份数;列明证据名称、数量以及证人的姓名、住址及联系方式。

  格式: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答辩人因______一案(或:答辩人因_______对________一案所提上诉),提出答辩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签名或盖章)

  ________年____月___日

  附:本答辩状副本____份

答辩状15

  答辩人:吴影,女,1980年1月2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答辩人就贾仁诉我离婚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同意解除与贾仁的婚姻关系

  我与贾仁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的可能,之前,贾仁已经起诉过一次离婚,法院判不离后,两人一直分居至今,因此,同意解除与贾仁的婚姻关系。

  二、女儿由贾仁抚养

  我与贾仁的女儿由贾仁抚养,但是贾仁应保证女儿由其亲自抚养,不能送交其父母抚养;保证使其接受良好的教育;保证给予足够的关心与呵护,使其身心都能得到健康的成长与发展,否则我有权变更抚养关系

  孩子年幼,一直由我照顾和看管,贾仁对孩子又不管不问,我一直不能参加工作,生活基本上全靠我父母、哥哥及朋友资助,目前我没有太多的`经济能力支付女儿的抚养费,因此,我只能保证支付女儿每月100元抚养费。

  三、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1、结婚后夫妻共同购置房屋一处,面积近80平米,市场价值24万元,房屋归贾仁所有,贾仁应支付我一半的房款计12万元。

  2、贾仁自孩子出生后就没有向家里交过一分钱,至今已有两年零七个月的时间,其20xx年前四个月的平均工资为2167.65元,那麽,贾仁应有67197.15元的工资收入,这部分收入应为夫妻共同财产,我要求分得一半。

  3、银行存款为夫妻共同财产,我业已申请法院调取婚后贾仁在银行的存款,存款数额的一半归我所有。

  4、其他家庭共同财产约一万余元,因房屋归贾仁所有,这些财产也归其所有,由贾仁支付五千元给我。

  四、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负担

  为维持生活,我先后两次借款一万元,用于家庭生活开支和孩子的抚养,这些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已为法院有效判决所确认,应由双方共同负担。

  上述答辩意见,请法院采纳。

此致

  济南市某某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20xx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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