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答辩状

时间:2022-04-27 08:19:13 答辩状 我要投稿

公司答辩状

  为了让法院更全面的了解案情,被告人可以以答辩状的形式提出被告人答辩在现在的社会生活中,法律诉讼成为人们处理纠纷的重要途径开庭前一般都会预先准备好答辩状,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公司答辩状,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公司答辩状

公司答辩状1

  答辩人:

  地址:

  被答辩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答辩人因__诉我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按原告起诉状内的陈述,原告交纳了集资款却未进场经营与事实不符。

  根据我公司调查了解,原告____和其丈夫____是我公司辖下____的业户,经营____行业已多年。______年____月____日原告____向公司交纳集资款前,在公司登记的已经是____的名字,并由______一直在______经营到______年____月。

  二、____在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用原告____的'集贸款票据抵顶了______元的应交经营费用,同年____月____日原告向我公司索要集资款,当时由我公司返还______元。

  按以上事实,原告的诉讼请求与事实不符,我公司只欠原告集资款______元及______年____月至____月____个月的摊位费______元。

  综上,请贵院在准确认定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判决,切实维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

  此致

  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公司答辩状2

  答辩人名称:xx有限公司

  地址:XXXXXXXXXXX2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XXXX 职务:XXXX

  答辩人因乙运输有限公司诉xx有限公司及其济南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xx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不应列为本案的被告。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xx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民事责任由xx有限公司承担。因此,xx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作为被告主体不适格,不应列为本案的被告。

  二、答辩人所欠原告租金为22740元,原告主张被告支付租金61040元,与事实不符。

  原告与xx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第三条结算方式约定,经xx乙双方商定每立方按二十元人民币计算。原告为乙方共输送砼2887方,合计人民币57740元。xx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已于xxx6年12月10日支付给乙运输有限公司3万元租赁费。xxx6年12月8日原告驾驶员驾驶混凝土输送泵车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一死一伤,事后经有关部门认定驾驶员负全部责任。根据原告与xx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第二条乙方权利与义务的约定,因乙方造成损失,由乙方负责。因此,此次交通事故造成被害人XXX的'损失应由原告乙运输有限公司负责。xx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于xxx6年12月14日替原告支付给被害人XXX5000元补偿费,此费用应由原告负责。因此,扣除之前所付的运输费和补偿费,事实上答辩人所欠原告租金为22740元(57740元-30000元-5000元=22740元),请求法院依据事实对原告要求答辩人支付租金的请求予以改判。

  三、原告要求答辩人承担滞纳金305xxx元,明显过高,有失公平原则。

  根据相关规定,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依照付款金额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答辩人付款金额仅为22740元,而原告却请求答辩人承担违约金达305200元,明显过高,显失公平,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我国《合同法》第114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刚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依照付款金额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答辩人承担违约金数额为3778元,答辩人请求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及公平合理原则,对原告滞纳金的请求予以改判。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违背事实真相,不符合法律规定,恳请法庭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审理,公正裁决,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

  此致

   XX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甲有限公司

   二○○X年X月X日

公司答辩状3

  答辩人:姓名___性别_____ 年龄___民族___ 职务___ 工作单位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电话___

  答辩人因与被答辩人××离婚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1、答辩人与原告的婚姻感情并未破裂,答辩人坚决不同意离婚;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于××年×月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直很好,并于××年×月×日生育了一子(女)××,小孩出生后,使我们的感情越发的深厚。后来由于经济问题我们偶尔发生争吵,但从未向原告所述打过原告。答辩人认为双方的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坚决不同意离婚。

  2、如果法院判决离婚,要求小孩随我生活并抚养,由被答辩人每月支付小孩抚育费×元至小孩独立生活时止或由被答辩人一次性支付小孩抚育费××元;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于××年×月×日生有一子(女),取名××。现在××小学上学。由于被答辩人常年在外,与小孩相处较少,为了不影响小孩的生活和学习,小孩应随答辩人生活为宜。

  小孩××现正在上小学,每月的生活费、教育费已高达××元,随着小孩的成长,各方面费用都要增加。被答辩人的收入较高,而答辩人是一名普通的工人,收入较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的规定,原告每月应支付小孩抚育费××元至小孩独立生活时止或由被答辩人一次性支付小孩抚养费××元。

  综上,答辩人认为与被答辩人的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坚决不同意离婚。请求法院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__(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公司答辩状4

  答辩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被答辩人:

  地址: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答辩人因收到_____人民法院转来——关“___________________而造成的损失__________元”一案,现依法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答辩事项:

  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____________不合理且不合法的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

  一、对保险情况予以认可

  被答辩人在我公司投保了机动车__________保险及__________险_______万,发生事故时尚在保险期内。

  二、对超过诉讼时效的费用不予赔付

  本案所涉_________发生于____年____月____日,依上述的事实,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从______发生之日,即被答辯人_____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算,至今早已超过_______的诉讼时效,且不存在因客观原因不能行使权利的情形。据此,对超过诉讼时效的部分,答辩人不同意承担保险责任。

  三、被答辯人主张的以下不合理费用答辩人不予赔付

  1、误工费

  被答辩人_______其主张误工费不合理。被答辯人______也未提供与其他收入相关的劳动合同、工资单和完税证明,因此,误工费的主张不应得到支持。

  2、营养费

  营养费的'计算,医嘱没有明确需要加强营养的天数,被答辯人主张_______元数额过高。

  3、护理费

  被答辯人护理费的计算参照的标准是_________________的标准,而______发生是在______年,应当参照_______年事故发生时的标准。其次,被答辩人________的护理期计算重复。

  4、精神损害抚慰金过高

  根据被答辩人的实际情况,其所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过高,合理的费用应该是_______元。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_____对于答辩人提出的诉讼请求不合法且不合理。

  此致

  ___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答辩书副本_____份;

  证据材料______份

公司答辩状5

  答辩人:xxxx纸箱包装有限公司

  地址:xx县东xxx村委会xx村

  法定代表人:黄xx, 联系电话:xxxxxxx

  委托代理人:万xx,xx市为民法律服务所 法律工作者。

  因xx县xx纸箱机械厂(以下简称xx厂)诉答辩人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答辩人依法答辩如下。

  一、本案的案由不是“加工合同纠纷”而是“买卖合同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51条、252条之规定:加工合同是指承揽人以自己的技能、设备、和劳力,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将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加工为成品,定作人接受该成品并支付报酬的合同。而xx厂提供的合同,表面上写的是《加工定作合同》,但定作人席泉林并未提供原材料,也未提供加工成品的图纸、验收标准等事项,xx厂提供的所谓“定作成品”实际上是xx厂自己生产的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30条之规定,xx厂与席泉林签订的是《买卖合同》,他们之间发生纠纷的案由应定为“买卖合同纠纷”。

  二、答辩人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只能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

  纵观本案xx厂向法院提供的合同及欠条,上面没有答辩人的公章,也没有答辩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名,所以答辩人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但由于xx厂与席泉林买卖的设备最终是答辩人使用,故答辩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与本案的诉讼。

  三、xx厂提供的产品夸大宣传,是不合格产品,不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标准。

  首先,xx厂只不过是xx县的`一个个体工商户,但他在企业介绍时宣传是河北省xx县xx纸箱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号称“重质量、讲信誉”,却连一个完整的企业产品标准都没有。

  其次,像xx厂提供的YSF-D四色瓦楞纸板水性印刷轮转模切开槽机、圆压圆模切机、薄刀分纸机、网纹线等产品,根本达不到质量标准要求。产品既没有出厂合格证,也没有使用说明书,产品也没有安装调试,人员培训更没有。

  最后,答辩人声明,保留向xx厂追偿因产品质量问题而对答辩人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的权利。

  综上所述,答辩人使用的虽然是xx厂的产品,但是与席泉林签订的《买卖协议》,与xx厂无关,答辩人付款也是付给席泉林的,况且款项已基本付清。席泉林所写的欠条应由其个人承担,xx厂应承担其生产的产品售后服务的责任。恳请法院查明事实,驳回xx厂对答辩人的诉请!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xxxx纸箱包装有限公司

   二0xx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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