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调研报告

时间:2024-08-05 14:10:09 调查报告 我要投稿

法律调研报告

  在现在社会,大家逐渐认识到报告的重要性,要注意报告在写作时具有一定的格式。那么报告应该怎么写才合适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法律调研报告,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法律调研报告

法律调研报告1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足部建立和完善,市场调节作用日益彰显。劳动力市场调节使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镇化转移速度不断提高。与此相反,传统市场体制仍未得到根本改革,城乡隔离模式下的许多制度扔阻碍这农村劳动力的自由流动,农民是合法权利得不到充分有效地保护。由于历史级制度为得到根本改进,有些地区农民与城镇居民的差距显著。农民是我国重要的组成部分,更是祖国的未来和民族的希望,农民只有懂得如何运用法律武器,才能在现实生活中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农民法律意识的强弱,法律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我过民主法治建设的进程,关系到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笔者与小组成员深入调研新农村建设中农民的法律意识,并和农民进行了接触,对一些关乎农民切身利益的法律知识进行普及,自己印制了一些简单的法律知识发给农民,使得一些农民能在遇到问题时能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利益。据了解,新农村建设后农民越来越知道法律的重要性,为了了解安义石鼻镇居民的法律意识特进行此次关于农民法律意识的调研,本次调研以调研问卷形式为主,非结构式访问的方式为辅,在发出的100分问卷中,回收率为76 %,其中有效率为65%,其中年龄分布比较平衡。于此可见,此次调研的结果真实可信,具有代表性和全面性。

  一、我国农民法律意识的现状

  随着各界坚持不懈地开展普法工作以及媒体对以案说法的报道越来越多,公民的法律意识特别是xx意识开始加强,农民也越来越注意到了法律的重要性。虽然农民法律意识的提高对新农村建设意义重大,但目前我国农民法律意识的现状却不尽人意。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农民法律知识水xx的匮乏。虽然经过多年的普法教育,农民的法律知识水xx有了一定的提高,但是由于历史传统和社会政治、经济发展水xx的制约,加上普法宣传流于形式,农民对法律知识的认知仍停留在浅层次的感性认识上,不能真正了解法律的含义,这种对法律的陌生感决定了农民在遇到问题时一般是拒法律于门外的,更倾向于用非法律方式去解决问题,情在处理问题是在某种程度上占了极大的比重。

  第二,法律知识欠缺,对法律的认识程度不足。小组在安义石鼻镇调研的时候发现,很多人对一些根本的法律有所了解,比如很多人知道xx发火是犯法,但是对无照经营等却认为不犯法,更不要说对那些涉及与经济贸易等有关的法律知识了。因此,除一些重大犯罪行为外,农民的社会行为基本上是脱离法律认知而进行的。

  第三,权利意识淡薄。民不与官斗、一年官司十年仇、吃亏是福等传统观念深深的影响着一群人。受传统人治思想的影响,长期以来,法制在农村的着眼点都是如何加强管理,着重于法的政治统治功能,农民往往只把法律当成是制裁违法犯罪的工具,而忽视了法律保障权利的功能。权利意识淡薄,主体意识模糊,缺乏维护民xx利,利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切身利益的意识和实践活动。

  不少农民在其权利受到侵害时,或不知道已受到侵害,或虽已知道,却信守,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不敢抗争,一味忍让。

  第四,是法律在农村缺乏应有的权威。法治社会要求法律至上,具有最大的权威和最高的效力。然而,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法律却没有处于至上的位置;相反,几千年来的封建人治传统已使权力至上的观念在我国农村社会打下了深深的烙印。在现实生活中,我国农村地区呈现出明显的泛权力状态。在权大还是法大的价值取向上,广大农民会毫不犹豫地选择前者,法律几乎是没有权威的。在农民的心中,xx管理了一切,在日常生活中找xx往往是解决矛盾纠纷的主要途径,远远大于寻找法律救济的比重。

  第五,法律基础知识薄弱成为制约市民法律素质提高的瓶颈。当地居民掌握法律法规数量明显不足。大部分居民民对内容有大致了解的法律法规仅在10种以下,对不同类别的法律法规认知水xx不均衡且带有明显的选择性。法律认知不足很大程度地影响到法律遵守,居民不遵守法律的主要原因之一是不懂法。大多数居民认为不遵守法律的原因是不懂法,尤其是在居民xx意识比较强烈的情况下,法律知识的缺乏可能会导致一些不理智行为。

  二、农民法律意识淡薄的原因分析

  第一,受教育程度不高,影响其法律素质的提高。由于传统和现实原因相互交织,我国农村人口文化水xx普遍较低。据有关资料统计,目前我国农村劳动力的xx均受教育年限为7。7年,而城市为12。2年。而在笔者的调研过程中,发现现在安义县石鼻镇在接受调研的人群中学历在高中以上的仅为23。85%,而大学毕业的很少。另据有关报载,目前,我国文盲绝对数高达8507万左右,而其中90%的文盲分布在农村。农民文化水xx的普遍低下,必然直接影响到其学法、知法、用法的积极性和实际效果,进而影响其法律意识的提高,阻碍农村法制建设的进程。

  第二,法律在农村的实施情况较差。农民法律意识的培养与农村良好的执法、守法、崇法环境密切相关。由于封建法制传统中行政兼司法体制的影响,农民在碰到纠纷时首先想到的是找xx,而不是找法院,这不仅使司法独立的实现困难重重,也使司法的终极权威性大打折扣。农民不相信法院,无意诉诸法律,却对用行政手段解决纠纷充满憧憬。而农村的行政执法情况又如何呢?部分基层执法人员素质低下,农村执法监督机制不健全,农村中以权代法、以势乱法、执法违法的现象还普遍存在。乡村执法者的这些形象和执法行为必然削弱法在人们心目中的地位和形象,使人们不再相信、尊重和遵守法律。

  第三,农村普法工作较为薄弱。农民法律意识淡薄与xx的法制宣传教育有着直接关系。虽然已实施了四个五年普法计划,但总的`来讲,我国普法宣传工作收效甚微。特别是农村,xx的普法投入不足,未能根据农村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普法宣传,只是简单地发放普法法律法规选编,普法流于形式,方式方法较为单一。法制宣传中较注重法律义务、法律责任的灌输,忽视人们对法律权利的认识,注重实体法,而不重视体现法律正义的程序法等等,这势必使农民对法律产生厌倦的心理,影响其法律意识的提高。

  第四,当地居民能用到的法律途径很少,当地居民的遇到问题时,很多人根本不知道能够找那些途径以获得帮助,他们(他别是年龄较大的人)遇到问题解决不了的话只能想到向xx求助。

  三、解决方案

  经过二十多年的改革开放,农民思想观念或多或少发生了一些改变,但这远远不足。要想把我国建设成一个富强、民主、文明的现代化法治国家必须转变农民的思想,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让他们做一个现代农民。小组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第一,积极探索农村普法教育新模式是关键我国目前的普法教育,是指xx采用多种形式进行全社会的法律宣传教育,目的在于让全体社会成员获得法律知识,培养法律情感,确立法律信仰,这种自上而下的普法教育模式在农村地区所取得成效低于预期值。因此,首先要从发展的视角搞清楚现阶段农民对法律的需求,这样才能避免xx普法,提高农民学习法律的热情和自主性,同时要加大投入,突破陈旧的普法方式,搞好法律援助,将普法的重点放到现代法治理念和民主思想的教育宣传上来,提高农民对法律的深层认识。一方面要结合农民群众文化素质较低、认知能力有限的实际情况,在法制教育中改变单一的说教方式,采取多种形式和方法,如采取以案说法、在农贸集市设立法律咨询点以及法制文艺演出等通俗易懂、生动形象、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使农民群众在寓教于乐中增强法制观念,在潜移默化中提高法律意识。这样才不至于使送法下乡变成简单的送书下乡。另一方面,要多渠道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要充分利用宣传栏、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介覆盖面广、渗透力强、传播速度快的优势,进行农村普法工作。

  第二,加强法制建设进程。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要使农民都进行有效的社会参与提高他们的法律思维必须有完善规范的法律体系。xx应对村委会工作制度进行法制改革,保证村委会有效快速的进行基层工作,使更多的农民参与进来,管理自己的事务。

  此外,对于农村留守的老人孩子应采取一些针对的方式。

  对提高老人法律意识来说,一是开展全面性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宣传,宣传通过法制宣传橱窗,黑板报、法律咨询等为老年人开展法律服务,帮助老人排疑解难;二是为特殊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工作人员对有残疾或行下不便的老人进行了一次走访,能及时满足老年人法律方面的需求;三是为老年人发放《法律服务手册》及工作人员联系卡,通过此项工作来满足老年人基本的法律需求,将有援助需求进便于及时联系;四是开展老年人法律援助专题咨询活动。开展法律援助现场咨询活动,回答了老年人关心的老年婚姻、遗产继承、赡养纠纷、分家析产、拆迁安置及遗嘱效力等方面的法律问题,消除了老年人心中心疑惑。

  而对于提高儿童来法律意识来说,一是逐步将法制教育纳入教学大纲,纳入教学计划,真正做到计划、教材、课时、师资四落实,同时,坚持校内教育与校外教育相结合,组织生动活泼、寓教于乐的法制实践活动;二是确保课时到位。中小学要充分发挥品德课、初中思想品德课和高中思想政治课在法制教育中的主渠道作用;同时,要在相关学科教学过程中渗透法制教育内容;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法制教育宣传及相关的主题教育活动。中小学法制教育课时,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做出安排,有条件的地方要开设法制教育专门课程;三是提高法制课教师的授课水xx。要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对法制课教师进行法律知识的培训。可采取脱产进修、短期培训、专家辅导、以会代训等方式进行。四五普法期间,力争将所有中小学法制课老师轮训一遍。有条件的中学要引进法律专业的毕业生充实师资队伍。同时,也要重视整个教师队伍的普法教育,使广大教师在学法、守法、用法等各个方面都能为人师表。

法律调研报告2

  为进一步加强对地区企业法律风险岗位防控工作的督促和指导,经总同意,我们于6月中下旬先后赴大庆油田、大庆石化、吉林石化、西南油气田、四川销售、川庆钻探6家单位进行了专题调研。调研之前下发通知明确了调研重点,6家单位做了认真准备。调研期间分别听取了各单位情况汇报,与企业分管领导、总法律顾问、法律机构负责人、相关法律人员、部分机关处室及基层单位负责人进行了座谈和研讨,查阅了相关工作资料。总体感到,6家单位按照总部部署都在积极推进法律风险岗位防控工作,已取得了一定进展和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有些问题在地区企业中还具有一定的普遍性,需要认真研究解决。现将有关情况简要报告如下:

  一、工作进展情况及主要亮点

  目前,6家单位都完成了本部机关层面重点涉法岗位防控指引编制,大庆石化、西南油气田和四川销售还全面或部分完成了基层单位指引编制;各单位均程度不同地开始组织指引培训和实施工作。总结6家单位工作组织及推进情况,主要有4个方面的亮点:

  一是各单位对法律风险岗位防控工作认识比较到位,并给予了高度重视。大家普遍认为,将法律风险防控要求对应到岗位、落实到人头的思路,较好地解决了“有思路没抓手”,“有要求没落实”等问题,对提高岗位员工法律意识和技能、依法规范岗位履职行为、从源头避免违法违规事件具有重要意义。为确保工作有效开展,6家单位研究制定了推进方案,组建了工作团队,企业总法律顾问和法律机构负责人定期组织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重点问题,在工作上投入了较大精力。其中,吉林石化邱克副总经理、西南油气田康建国副总经理、四川销售刘华治总会计师多次组织专题会议,部署、研究和解决工作推进中的各类问题,在工作组织、横向协调和督促指导等方面较好地发挥了作用。

  二是在加强法律与业务融合方面采取了很多切实有效的措施,并见到了较好的效果。6家单位将加强法律部门与业务部门的沟通联动贯穿于法律风险岗位防控工作的全过程,通过组织业务人员开展法律风险写实、法律人员与业务人员“一对一”访谈、要求业务部门明确法律风险岗位防控分管领导和联络员并定期联席会议等措施,较好地调动了业务部门的积极性,避免了法律风险防控与业务管理“两张皮”的情况,确保了工作的实效性。

  特别是通过吉林石化人事、财务、商务、安全环保等部门负责人在座谈会上的发言,我们切实感受到这些部门对法律风险岗位防控工作高度认同,并已经将其作为本部门一项重要的常规性工作,针对主要风险源点采取了很多管理举措,有的已经见到了初步效果。四川销售营销处、质量安全处、财务处、加油站管理处等相关处室负责人,不仅对法律风险岗位防控工作非常重视,而且能够熟练掌握业务管理涉及的法律法规,体现出较高的法律素质,从一个侧面也反映四川销售在加强法律与业务融合上已初步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三是在指引培训和实施上结合自身管理实际做了大量探索实践工作,指引培训和实施工作有了一个好的开端。大庆石化结合普法工作,按照组织自学、集中培训和组织考试相结合的方式加强指引培训,先后于今年3-4月份对机关200余名重要涉法岗位人员分两期组织了集中培训,对二级单位相关人员组织了法律风险防控知识考试,提高了相关人员法律风险防控意识和技能。

  吉林石化从持续加强现代企业法治理念培育入手,积极营造依法经营管理氛围,在此基础上通过综合培训、法律专业培训、处室业务培训三个层面抓实抓好指引培训工作,按领域组织编制交易、劳动、工程建设等专题培训教材22套,举办培训班36期,培训重点涉法岗位人员4100人次。在各业务部门建立部门领导负责组织、法律协管员负责法律风险岗位防控工作综合管理、相关涉法岗位分工负责的法律风险防控实施机制。为确保防控要求落实到位,吉林石化组织442名重点涉法岗位员工签订了遵守指引的书面承诺,同时将法律风险防控纳入公司绩效考核体系,实行“月度量化考核、季度总结讲评、年度严格兑现”。

  西南油气田将法律风险防控培训确定为公司“每月一讲”第5个专题,对机关各处室和成都片区单位的法律人员和重点涉法岗位人员共160余人组织培训,宣贯了公司法律风险防控工作制度,提出了法律风险岗位防控指引实施的具体要求。截至6月底,西南油气田公司机关和二级单位通过现场和视频会等形式积极开展法律风险防控培训,共培训员工2500余人次,培训基本覆盖公司和二级单位两级机关重点涉险岗位。

  四川销售将法律风险岗位防控指引培训和考核纳入公司技术“大比武”活动安排。从2月份开始,四川销售以法律风险岗位防控指引为主要培训教材,组织法律岗位人员加强学习。6月8日,四川销售举行法律岗位“大比武”活动,组织25家地市分公司的49名法律人员进行了法律风险防控知识竞赛,对成绩优秀者进行了表彰。

  四是组织重大风险专题研究,进一步深化了对法律风险防控的认识。特别是大庆油田成立项目组对法律风险概念、特点、分级分类、管理模式等进行了系统研究;同时针对油田土地补偿争议纠纷频发的实际,重点分析了地震勘探业务土地补偿重大法律风险防控问题,研究制定了具体防控措施,并结合业务实际形成了操作手册。这些研究对今后更好地开展工作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法律风险岗位防控工作从去年5月份全面启动到现在已有一年多时间。对前一阶段的工作,在肯定6家单位所作的努力和取得的成效的'同时,我们也看到,不同单位工作开展不平衡的问题比较突出,同时6家单位还程度不同地存在一些共性问题,比较突出的包括:

  一是指引质量有待提高。尤其是遗漏重要法律风险源点和重点涉法岗位;法律风险源点与岗位对应不准确,“张冠李戴”;防控措施过于原则,不少是笼统的、抽象的、目标性的要求,缺乏操作性等问题依然存在。如有的单位现有指引仅涵盖部分机关部室和少数岗位,且重要涉法岗位局限在科员层面,未包括科级、处级岗位,在覆盖面上有较大欠缺,难以很好地满足防控法律风险的客观需要。有的单位编制的指引,部分处室仅有处长岗一个涉法岗位而没有其他涉法岗位,部分处室仅在工作人员层面有涉法岗位而没有处长岗,除极特殊的例外情况外,明显与管理实际不符。

  二是对指引培训工作,有的尚未开展,有的只停留在面上而缺乏针对性。有的单位在指引培训方面采取的措施和做的工作相对较少。其他单位组织的指引培训活动,形式以集中讲座为主,内容以讲解法律风险岗位防控的意义和基本要求为主。这些活动是必要的,但仅仅在面上泛泛地提出一般性要求,没有将培训工作落实到具体岗位,难以使相关岗位人员真正掌握本岗位法律风险防控的相关内容和要求。

  三是在实施检查、测评等方面没有形成长效机制。虽然部分单位在指引实施检查、测评方面有了一些实践,但总体处于持续探索阶段,在如何更好地发挥业务部门作为防控主体的作用、如何加强法律部门对指引实施的支持和督促等方面还没有建立起有效的常规管理模式和制度性保障。

  四是部分单位在向基层单位延伸上抓得不紧,效果不明显。部分单位法律风险岗位防控工作仍然停留在机关层面,没能及时向基层单位延伸,工作节奏略显缓慢,影响了整体工作效果。

  三、下步工作重点

  根据我们掌握的情况,上述问题在大部分地区企业中都程度不同地存在,具有一定的普遍性,需要在以后的工作中高度关注并着力解决。针对这些问题,下步重点要抓好以下5方面的工作:

  一是,组织地区企业持续优化法律风险防控指引,要求地区企业结合油气田、销售企业指引示范文本,根据业务发展及岗位调整等情况,不断组织指引修订完善工作,解决法律风险源点与岗位职责不匹配、防控措施操作性不强等突出问题,切实提高指引质量。

  二是,组织地区企业开展“自上而下”、“一对一”的指引培训工作,基本思路是上级岗位要按照管理隶属关系,对下属涉法岗位逐条讲解指引内容,确保其熟练掌握指引各项要求。

  三是,组织地区企业根据本单位实际,按照法律与业务融合、科学高效的原则,加紧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指引实施检查和测评机制。

  四是,在持续推进机关层面工作的基础上,组织地区企业抓紧将法律风险岗位防控工作向基层单位延伸,今年年底前主要生产经营单位要全面完成基层单位重点岗位防控指引编制工作,并在机关和基层单位全面启动指引培训和实施。

  五是,加强地区企业之间的信息交流和经验共享。按照抓点带面、抓强促弱的基本思路,进一步强化对重点企业的指导督促,通过组织调研、座谈等形式总结地区企业典型做法并及时向其他地区企业推广,更好地发挥典型引路作用。

法律调研报告3

  一、基本情况

  目前,启东法律服务市场的主体是律师和法律工作者这两类对象。我市现有律师事务所8家,法律服务所21家,法律服务人员159人,其中律师76人,法律工作者83人。近几年,市政府高度重视法律服务市场监管工作,坚持以公平正义为主题,着力提升律师及法律工作者队伍整体素质,法律服务行业的服务能力和工作效果得到提高,为维护社会稳定和群众合法权益、推动全市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一)法律服务队伍不断优化。市政府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法律规定,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不断加强律师及法律工作者执业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经常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学习教育和培训活动,把制度建设及落实情况做为法律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考核的重要内容,进一步提高队伍整体素质。积极组织律师和法律工作者参加各类技能比武,充分展示我市律师及法律工作者综合业务能力,其中法律工作者唐丽丽入选南通市代表队参加省法律服务辩论大赛荣获三等奖。

  (二)服务领域有所拓展。律师及法律工作者通过参与各类诉讼活动,履行代理人、辩护人职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了司法公正。同时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各项中心工作,努力拓展业务领域,积极参与“律师服务年”、“法律体检”等活动,跻身经济建设等领域,帮助企业提高依法经营意识,有效规避各种经营风险;担任政府法律顾问,为政府及其部门重要决策提供法律服务,推动政府依法行政;主动参与各类社会调解活动,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积极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20xx年共参与各类咨询宣传活动8000多人次,发放宣传资料12000多份,利用专业优势参与解决各类涉法涉诉案件19件,为政法委出具涉法涉诉法律意见书12份。

  (三)法律援助工作再创佳绩。一是开展法律援助“零距离”行动。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受援人,实现服务“零等待”、渠道“零障碍”、办理“零门槛”,使法律援助工作切实起到上为党委政府分忧,下为基层百姓解难的作用。二是推出法律援助律师“点援制”模式。建立执业律师、法律工作者、法律援助志愿者信息库,满足不同案件受援人的需求,实现了法律援助服务效果的化。三是开展法律援助案件质量互评互查活动。综合采用旁听庭审、案件回访、案件评查、重大疑难案件研究讨论等办法提高办案质量和服务质量。刘娟律师承办的周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获南通市十大残疾人法援优秀案例;黄新宇律师代理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作为经典案例成功入选《人民法院会报》。

  (四)公共法律服务基本实现全覆盖。我市在南通率先建立了集“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治宣传、法务代理、公证服务”等多种功能于一体的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形成了以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为支撑,镇乡、园区、街道法律服务平台为依托,以广大 法律服务工作者为主体的公共法律服务网络。目前全市106名法律服务人员在全市304个村(居)担任法律顾问,实现了我市公共法律服务平台从“有形覆盖”向“有效覆盖”转变。

  二、存在问题及薄弱环节

  (一)法律服务队伍整体实力有待加强。从数量上看,目前我市律师及法律工作者数量在159名,每万人拥有法律服务人员(含律师、法律工作者)配比只有1.6,不仅远远低于省委、省政府每万人拥有2.8名法律服务人员的要求,在南通各县市中也处于中等偏后位置。从经营规模上看,我市的法律服务机构,仍然处在“小作坊”的层次,人数少、规模小、管理简单不规范。依照惯例,律所内执业律师超过10人,可以算中等规模。如果按这一标准,我市律师事务所大多数都是小型所,其他法律服务机构的规模更小。从业务拓展上看,我市律师服务范围基本上以刑事辩护、民商事代理和行政诉讼代理等传统业务为主,非诉讼业务诸如项目投资、企业并购、破产管理、知识产权保护等专业性较强的高端业务占比较少,律师队伍经验积累及专业团队建设缓慢,无力在区域化市场竞争中占据席位。另外,基层法律工作者产生于特定的历史背景,准入门槛低,无论法律专业素养,还是业务拓展方面,都与当前的法律服务需求有一定差距。

  (二)法律服务市场亟需整顿。一是法律服务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部分律师及法律工作者片面追求经济利益,忽视法律规定和职业操守,服务意识、宗旨意识淡漠,影响了法律的尊严。极个别从业人员甚至与司法人员非法勾兑,拉关系,办人情案,贿 赂司法人员,制造虚假诉讼,破坏整个行业的风气,严重损害司法公平和公正。二是“土律师”、“黑律师”等“黄牛”兴风作浪。“黄牛”多出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这部分人通常全天候守在医院、交通事故受理点、正规律师事务所门口等待案源,第一时间接触这些缺钱又有法律服务需求的群体,蓄意唆使当事人缠诉滥讼,导致当事双方矛盾进一步激化,致使此类案件大量涌入法院,浪费司法资源。这些“黄牛”往往利用一些当事人缺乏法律常识或无经济能力的劣势,宣称“打官司包赢”,对案件进行风险代理,并通过假定借款协议、掌握受害人银行卡等新形式来规避司法部门监管,从而获得超出正常收费数倍的高额代理费。一些新进或案源较少的律师或法律工作者以其身份代理案件,获得少许代理费,依附这些“黄牛”生存。据透露,一些资深“黄牛”,一年从中牟利可超百万元。三是部分法律咨询中介机构存在超范围经营现象。启东市场上存在大量不符合从业条件的执业机构和人员,如法律咨询公司、交通事故代理公司、讨账代理公司以及以个体工商户或个人合伙名义登记的法律部等。民事诉讼法(20xx)、行政诉讼法(20xx)规定,只有三类人可以代理民事诉讼: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或工作人员,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社区、单位的人,取消了“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对于其他没有列举的对象则无代理职能。这些机构不具备诉讼代理资质,只经工商登记,便从事法律代理业务。由于这类机构和人员游离于各行业的监督和管理之外,肆无忌惮地以压价、支付介绍费、乱许愿等不正当手段争抢业务。更有甚者冒充律师进行非法执业、欺骗委托人,严重扰乱了法律服务市场经营秩序。

  (三)法律服务行业监管水平有待提高。律师和法律工作者都实行行政管理和行业自律“两结合”的管理体制。一是律师队伍监管乏力。按照现行的法律规定,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缺乏行之有效的管理手段,管理缺位及监督指导乏力等问题比较突出;律师事务所的管理主要依靠主任及合伙人,管理者往往把精力放在办案创收上,而忽视内部管理与制度的落实执行,而且由于律师执业的相对独立性,容易出现“各自为战”、“柜台出租”等情况;律师协会成立近十年未换届,形同虚设,没有真正起到协调、维护律师权益、规范律师市场的作用。二是基层法律工作者缺乏监管。基层法律服务所与司法所脱钩后,改制为自收自支的.社会中介组织。相对律师行业而言,无论从行政管理还是行业自我管理,司法行政系统和整个社会对基层法律工作的重视程度不高,关注度和支持度较低,造成管理薄弱松散,行业发展缓慢。与律师队伍迅速壮大的态势相比,这个群体逐年老化萎缩。三是法律服务市场尚未形成监管合力。例如,我市在城东建立了交通事故一体化处理中心,不同于句容、如皋等地业务繁忙、群众欢迎的情况,门可罗雀,冷冷清清。受地理位置偏僻、部门缺乏协调配合、保险公司赔偿标准不定、成员单位参与度不高等多种因素影响,使该中心在降低交通事故案件成诉数量、促进社会安定有序的作用未能得到有效发挥。20xx年1-7月,我市道交一体化中心接访案件362起,调解成功85起,而同期交通事故诉讼案件近千起,接案数量和调解成功率远远低于句容等地。

  (四)执业环境还需进一步优化。一是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不尽如人意。一个国家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之间的互相尊重程度,表明了这个国家文明、法治、公平、正义的进步程度。律师和法官、检察官从事的职业虽有不同,但都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市现有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相关制度还不完善,共同的理念没有确立,相互缺少尊重和理解,更没有形成职业共同体的文化,实践中仍产生不少冲突和矛盾。调研中,代表反映,会见难、阅卷难、调查 取证难等“老三难”尚未被根本解决,又出现发问难、质证难、辩论难等“新三难”问题。二是政府购买法律服务机制有待完善。当前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范围,主要集中在政府法律顾问、法律援助两个方面。但事实上,政府可购买法律服务的范围十分广泛,基本上可以涵盖政府日常工作的各个方面。目前“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机制尚未完善,服务评价、监督、失信惩罚等制度没有建立,且顾问经费补贴偏低,难以调动律师及法律工作者的积极性,挂村顾问形同虚设流于形式。三是社会认知度不高。大部分群众对律师及法律工作者这个职业群体了解不多,如果没有直接需求,基本不和他们打交道,因此公众对这个群体存在不同程度的认识偏差。现有的“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本意是让群众在家门口就享受有品质的法律服务,但调研中不少群众对这项法律服务知之甚少,导致部分群众一遇事就到政府。

  三、建议意见

  党的报告把“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上升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之一。律师及法律工作者队伍是法治工作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力量。要积极整合法律服务资源,构建法律大服务格局,为推进全市城乡一体化建设,实现“强富美高”新启东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一)加强队伍建设,全面提升法律服务队伍综合素质。一是积极实施人才战略。要高度重视律师队伍的人才引进培养,制定出台相关政策措施,将律师人才队伍建设纳入我市人才队伍建设总体规划,列入转型发展重点领域急需紧缺人才目录,加大律师人才培养引进的扶持力度。二是常态化开展培训教育。结合律师及法律工作者行业特点和业务需要,建立培训学习制度。加强对其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业务知识教育,及时更新和丰富专业知识,不断提高服务质量。鼓励基层法律工作者积极参与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拓宽业务范围。三是加强党建工作。强化法律服务机构主体作用,以党建促所建,提高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的党建工作规范化、科学化水平。通过司法行政部门、行业协会在法律服务行业中,开展核心价值观、大学习大讨论等专项活动,发挥党员和党组织的基础堡垒和带头示范作用,打造一支政治可靠、业务精通、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法律服务队伍。

  (二)加强监督管理,从严规范法律服务市场。一是完善“两结合”管理体制。充分发挥司法行政部门的宏观管理职能,指导律师、法律工作者协会加快换届日程,逐步理清司法行政与律师、法律工作者协会之间的职能边界,完成律师协会与司法行政职责、机构、人员、资产的“四脱钩”,实现“行内人管行内人”。以法律服务工作者年检注册为契机,加大对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的检查考核力度,对规章制度不健全、档案管理混乱、内部人员私设办公场所等情况提出整改意见,对拒不改正的,给予暂缓注册。二是补齐法律服务市场监管短板。针对法律服务市场不规范、不合法现象,要理顺各环节监管主体,重点完善交叉环节和领域的监管机制,明确市场管理局、司法局、法院、公安局等单位在排查、定性、信息核实、联合执法、分类处理等环节上的职责关系,补齐监管过程中的制度短板,确保各责任关口“层层把守”。三是强化部门协同联动机制。深入推进道交纠纷“一体化处理”工作,坚持部门联动,构建起公安、调解中心、保险公司与法院的协同工作格局,积极发挥调解中心作用,打破部门之间的资源和信息壁垒,无缝衔接纠纷处理的各个环节,更好地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优化司法环境,节约司法资源。四是完善社会监督机制。探索开展社会公信力测评,定期面向不同部门、不同人群测评全市法律服务行业机构及人员办案质量、业务素质、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以促进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人员诚信守法、诚信执业。大力开展“十佳”律师、优秀法律工作者等推荐评选活动,展示法律服务人员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推动启东民主法治建设中的美好形象。

  (三)营造社会氛围,切实优化法律服务人员执业环境。一是提高社会认知度。要大力开展《律师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等法律规定的普法宣传,利用媒体、网络对法律服务行业中行风建设、诚信建设、先进事迹、经验成绩等进行全方位、多层面的立体宣传,切实展示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人员诚信执业的决心和能力,努力提高法律服务工作的社会影响力和公众满意度。二是推进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要进一步尊重和保障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权利,建立定期活动制度,畅通司法人员与法律服务人员之间规范、公开的沟通交流和案例研讨渠道,推进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营造透明、公正、高效的司法环境,共同维护 法律权威、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三是建立执业保障机制。早在20xx年便明文规定,律师担任辩护人、代理人参加法庭审理,必须身穿律师出庭服装。但由于种种原因,这个规定几乎成为“僵尸条款”。建议法院配合设立律师换衣间,以及租借律师袍的服务,有利于增强法庭审判的严肃性和仪式感,彰显律师独特的职业形象。参照南通中院模式,给法律工作者享受律师同等待遇,开通参与诉讼免予安全检查的“绿色通道”。

  (四)创新服务模式,积极发挥法律服务在信访维稳中的重要作用。当前我市正处于经济快速发展的关键时期,也是矛盾凸显期,土地征用、房屋征迁、土地权属、医疗卫生、劳动人事、非法融资、社会保障等领域信访问题突出,信访维稳压力大,任务重,维稳经费多。太仓研究制定了政府购买服务的相关规范性文件,进一步推进政府购买法律服务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促进律师及法律工作者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中发挥积极作用。要及时总结我市“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建设经验,探索创新工作机制,将“无限的维稳经费”向“有限的公共法律服务费”转化,适当提高村(社区)法律顾问的经济补贴标准,量化考核激励办法,让人民群众切身感受到法律服务就在身边,实现“有事找政府”向“有事找律师”转化,“信访不信法”向“信法不信访”转化。重点提高对困难群体的精准帮扶,探索推行“家庭法律顾问”,为困难群体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救助。积极创新法律服务模式,打造“互联网+公共法律服务”,形成立体化、多层次、宽领域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

法律调研报告4

  根据司法部令第59号规定,基层法律服务所是依法在乡镇和城市街道市里的法律服务组织。基层法律服务所依照司法部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执业要求,面向基层的政府机关、群众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以及公民提供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促进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法制建设。基层法律服务所规范化建设,按照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创建规范化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意见》及《江苏省规范化基层法律服务所考评办法(试行)》的要求,规范化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必须是“机构设置规范、队伍建设规范、业务建设和执业规范、制度建设和所务管理规范、基础设施建设规范”。笔者作为从事基层法律服务管理的一线行政工作人员,结合本区的工作实际,来浅析本文之主题。

  xx区面积802平方公里,拥有43万人口和134个行政村居,现有律师事务所4家和执业律师27名,律师数量严重不足且过于集中在区域商业中心,而辖区内基层特别是农村群众生产生活中产生的大量纠纷,一般都是标的额不高、对于法律服务的需求属较低层次的传统项目。受律师服务的成本、价格承受力、供求关系等多种因素影响,现阶段基层特别是农村群众就近获取律师服务仍存在很多困难。因此,基层法律服务的这种贴近基层、便利群众、服务便捷、收费低廉的优势,不仅满足了农村低层次、多样化的法律服务需求,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我区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和能够提供法律服务的人才匮乏的矛盾,缓解了律师服务的高端化、专业化与服务需求的低层次、多样化之间矛盾。在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内,发展基层法律服务在我区有着深厚的社会条件、群众基础和市场需求。而加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队伍建设则是推动区内基层法律服务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和保证。20xx年1月1日施行的新《民事诉讼法》进一步明确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身份,确定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诉讼代理人地位。如何打造一支“坚持信念、精通法律、维护正义、恪守诚信”并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基层法律服务队伍,我们在探索中主要抓了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

  一、抓住职业道德建设这一根本。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法律服务市场充满竞争的今天,压力来自于社会的各个方面,有自身经济收入的压力、有当事人过分要求的压力、有人情世故的压力等等,但各种压力都不应成为放弃职业操守和执业纪律的理由。针对本区个别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存在利用当事人不懂法律、不懂行规,耍花样接案子;编造谎言、编造名气,糊弄当事人;私自收费、变相收费或高标准收费却低质量服务等片面追求经济效益而不遵守职业道德的现象,区局作为行政监管部门,按照省市关于基层法律服务所规范化建设的总体要求,制定考核细则,明确各基层法律服务所每月至少开展一次政治理论及职业道德学习教育,并多次在基层法律服务所规范化建设推进会和各种业务培训会上,要求全体基层法律服务执业人员牢固树立保障国家法律正确实施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执业意识,恪守诚实信用的'品行,遵循职业道德,扎根基层、服务百姓、严格自律,杜绝唯利是图。20xx年9月,区司法局在拍摄一法律服务专题宣传片的过程中,得知某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顾职业道德和执业规定,为一名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并私自收取费用的反映后,我们立即对他进行了教育警示,经过这次谈话教育,对他起到了很大的触动,这位以往常常被投诉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至今再没有发生被投诉的现象。

  二、抓住业务素质提升这一核心。

  为广大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是基层法律工作者的立身之本。作为基层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仅仅具备基础法律知识还远远不够,还需要不断加强法律理论的系统培训和诉讼代理能力的实际锻炼。司法局作为业务指导部门,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业务培训和教育,开阔其眼界,增加其知识,提高其技能,则是我们业务指导工作的核心。区局经常订购诸如工伤赔偿、侵权赔偿、交通事故赔偿、征地拆迁、债权债务、婚姻纠纷等方面的实用法律手册发放给基层法律服务执业人员,引导他们工作时不忘自学业务,更新知识。同时,区局还每年定期举办与基层法律服务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培训和执业技能讲座等,以期不断提升他们的业务素质,适应新形势下的基层法律服务要求。20xx年10月,区局在向区法院广泛征询对基层法律服务的意见时,了解到他们在诉讼代理方面存在的具体问题后,局领导研究决定举办一期执业实务培训班。为不影响对当事人的诉讼代理,确保所有执业人员全员参加培训,我们事先与区法院各个业务庭和派出庭进行沟通并获得支持,保证了全区5个基层法律服务所的19名执业人员全员参加了培训。培训班邀请市局基层处领导作了《基层法律服务所规范化建设与管理》的讲座,区知名律师应邀向参训人员就《如何赢取胜诉》畅谈了自己的执业经验。了解到参训人员代理诉讼的案件大部分由区法院民三庭审理,我们力邀民三庭庭长针对庭审中存在的问题与大家互动,并以《调解协议合法性审查》为主题展开业务讨论。区局领导在开班动员会上倡导全体参训人员忠于事实和法律,努力成为“法律之师”、“道德之师”。由于事前周密安排,准备充分,课程设置新颖合理,培训方式灵活多样,参训人员积极参与,取得了良好的培训效果。

  三、抓住监督管理这一职能。

  区局有效发挥行政监督的职能,充分利用社会监督的方式,对全区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其执业人员进行监督和管理。通过组织资深律师、基层法律服务所负责人旁听案件审理、不定期抽查代理案卷、召开行风监督员座谈会等形式,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职业操守和执业能力进行多方位督查,发现问题及时通报并限期整改;利用电视、电台、报纸等媒体向社会广泛宣传基层法律服务的工作动态、公示服务范围和服务承诺,公示投诉电子邮箱和投诉电话、公示投诉地址和责任人姓名,自觉接受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对群众投诉执业问题及违法违纪问题,由分管局长牵头负责调查,情况属实的,坚决予以查处,与事实不符的,及时告知当事人并协调解决双方的争议。区某基层法律服务所的一名执业人员为本镇农村某粮食加工场老板代理了一起债权债务纠纷案件,法院判决书生效后债务人拒绝履行偿还义务,申请强制执行但执行庭调查认定债务人没有偿还能力,裁定中止执行。该老板认为支付了代理费、诉讼费却拿不到钱,多次大闹基层法律服务所,并到区信访局上访。我们在查清事实后,及时将调查结果告知投诉人,并邀请承办法官、执行员和资深律师一起开展调解工作,最终消除了误会,解决了争议。综上,笔者认为: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是司法行政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所从事的基层法律服务是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职能。缺少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司法行政系统就不完整,缺少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所从事的基层法律服务,司法行政职能就不完善。尤其在加快构建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今天,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这种扎根基层、面向群众、便利百姓的法律服务,更能满足农村低收入群体对法律服务的多样化需求。加强基层法律服务队伍建设是基层法律服务所规范化建设的需要,也是我区打造城市半小时、农村一小时公共法律服务圈的需要。今后我们将继续以加强队伍建设为抓手,认真学习其他地区的成功经验,深入推进全区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规范化建设,促进本区法律服务行业长远、协调发展,更好地满足区域经济发展和广大群众日夜增长的多层次、多样化的法律服务需求。

法律调研报告5

  省司法厅副厅长卢庆祥的一行6人,先后对江西省、浙江省、江苏省司法厅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进行了调研。

  7月7日上午,在江西省司法厅进行了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调研座谈会。听取江西省司法厅副巡视员叶青介绍了江西省相关工作的整体概况,江西省司法厅厅办公室、普法教育处、律师工作处、公证工作处、基层工作处、法律援助工作处和法制处分别介绍了有关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的情况和体会。

  卢庆祥副厅长认为江西省在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改革工作方面的亮点特色经验和成果值得学习借鉴,尤其是将“12348”法律服务热线打造成司法行政“110”、法律援助建立“三个中心”、“十大法治人物”评选、“律师进社区”、“金牌调解”电视节目等亮点工作印象深刻,并给予了高度评价。

  7月8日上午,在嘉兴市司法局局长陆娟梅、副局长王林飞、秀洲区局局长姚福祥、海宁市局局长金中一等的陪同下,我们对嘉兴市部分市区进行了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调研。

  先后走访了秀洲区洪合公共法律站、秀洲区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观看了嘉兴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专题片和公共法律服务专网演示,听取了陆娟梅局长关于嘉兴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情况的介绍。

  卢庆祥副厅长对嘉兴市司法行政系统把握嘉兴统筹城乡发展先行机遇,创新工作思路,全力构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做法表示赞赏。认为嘉兴市此项工作起步早,保障足,范围广,法律服务资源丰富,队伍素质强,精神面貌好,能以群众需求的角度搭建便民平台,创新服务方式,积累了很多宝贵经验,非常值得贵州省学习借鉴。

  7月8日下午,在海宁市司法局座谈会上,听取了海宁市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工作开展情况。海宁市司法局局长金中一介绍了近年来,海宁市创新构建掌上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形成了以“海宁司法”公共法律服务平台为龙头,海宁市公共法律服务网、“紫薇说法”普法品牌、“@海宁司法”官方微博、“海宁司法12348”公共法律服务微信群为补充的,集法治宣传、法律服务、便民服务、互动交流等功能于一体的虚拟型掌上“法律服务超市”,为群众提供了指尖可达的便捷法律服务。随后,调研组实地走访了海宁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社区矫正中心及海洲司法所。

  卢庆祥表示,海宁市利用微信公众平台等新媒体提供公共法律服务具有鲜明的.特色,基础工作扎实有效,值得借鉴。并希望今后能与浙江省司法行政系统加强交流,相互取长补短,更好地提升两省司法行政工作水平。下一步,将充分借鉴吸收浙江经验,更好、更快地推动贵州司法行政工作科学发展。

  7月9日,调研组来到江苏省司法厅。在江苏省司法厅听取了副厅长万力介绍《关于推进江苏覆盖城乡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思考与实践》。厅律管处、法制处分别介绍了有关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的情况和体会。

  卢庆祥副厅长认为江苏省在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改革工作方面的亮点特色经验和成果值得学习借鉴,尤其是在完善网络、研发产品、扩大供给、加强保障方面,打造出了一个富有特色的江苏经验,尤其是在有力的组织保障、制度保障、人才保障、经费保障上给与一定的肯定。

  7月10日,调研组来到了南京市江宁区司法局考察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在市局李世刚副局长、区局王钢副局长陪同下进行了调研。

  调研组对江宁局12348协调指挥中心、法援中心、秣陵司法所进行实地考察,观看12348网络视频实时监控系统、网络视频会议系统的实际操作。对江宁局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进行高度的肯定及评价。

  对江宁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整合调解、法律援助和社区矫正资源,实现一体化法律服务;推动各街道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依托司法所挂牌成立,由司法所与法服所、律所开展“所所共建”,定期或预约为社区群众提供服务;全区200个村(社区)法律顾问全部配齐;依托基层调委会组织,在各村(社区)普遍建立司法行政服务站。利用“12348”视频指挥平台,在局机关和各级法律服务平台之间实现“一线通”,全区基本建立起“区、街道、村(社区)”三级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城市半小时、农村一小时”法律服务圈初步成型。给予肯定,并将好的经验带到贵州,更好的推动贵州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发展。

  建议:一方面,抓好平台建设,建好四个体系。

  一是建立服务平台组织体系,解决“在哪里开展服务”问题。服务平台组织体系包括实体平台和网络平台两部分。其中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由县级司法行政综合服务中心、乡镇(街道)司法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所、社区(村)司法行政工作室组成;网络平台包括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建立的“12348公共法律服务专线”及以互联网为依托建立的具备法律服务、法治宣传、人民调解、法律援助等功能的“公共法律服务网”。

  二是建立服务产品项目体系,解决“提供什么服务”问题。制定指导全省的公共法律服务项目清单,推进基本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产品化。项目按需设置,居民自主点单,通过向城乡居民印发《公共法律服务手册》等形式,及时向社会推出基本公共法律服务产品,明确各个产品项目的具体内容、服务模式、供应渠道和最新政策,方便群众选择,最大限度满足人民群众的法律服务新需求。

  三是建立服务供给配量体系,解决“如何集约服务”问题。举例来说:把信访中心和司法行政综合服务中心安排在一个大厅合署办公,群众有矛盾纠纷来上访,信访中心接待、登记,综合服务中心有专业调解员跟进调解,调解成功了,可以写个协议书进行公证,不成功可以找律师帮助打官司,打官司固定证据我们可以提供司法鉴定服务,打不起官司的我们还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在这个过程中还把法治宣传贯穿其中,这就形成了一条龙的集约服务。

  四是建立服务指标考评体系,解决“确保规范服务”问题。这是对基本公共法律服务的质量和成效进行管理和评价的制度性安排,其出发点和落脚点在于提高人民群众对公共法律服务的认同度和满意率,也是促进基本公共法律服务规范化、制度化发展的主要保证。主要包括:服务设施、人员配备、工作流程、业务规范、服务绩效和满意度评估等方面的工作。

  另一方面,实施“四大工程”,提升服务水平。

  一是实施法律服务利民工程。通过顶层规划立标准,基层实践接地气,网上网下齐头并进,线上线下同时进行,推进了公共法律服务覆盖城乡居民的一体化建设。依托市县乡村四级服务平台,将法治宣传、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安置帮教、法律援助、法律服务、司法鉴定、司法考试、公证九项职能“打包”综合提供,查询服务、窗口服务、预约服务、上门服务等服务方式齐头并进。

  二是实施法治宣传育民工程。组织开展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活动。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围绕首个“国家宪法日”开展了集中宣传活动。抓好重点对象法治宣传教育,大力宣传宪法与中国特色法律体系,宣传与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保障改善民生相关的法律法规。

  三是实施法律援助济民工程。重点抓好群体法律援助,开展了“农民工讨薪行动”、妇女维权、残疾人法律援助月等专项活动。与公安部门联合在全市看守所、拘留所建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与市妇联对接,建立了妇联法律援助工作站运行机制。依托市县乡村四级法律援助工作网络,打造城镇半小时、农村一小时法律援助服务圈。推行法律援助“绿卡”制度,建立困难群众资料库。推动便民示范窗口建设,健全法律援助便民服务长效机制。建立健全“12348”法律服务热线法律咨询、纠纷调处、普法宣传、综合服务、政务监督、协调联动等服务功能。

  四是实施人民调解安民工程。重点抓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实行人民调解“网格化”管理,在省、市、县广播电视台开辟了人民调解栏目,引领调解工作向精细化发展。大力推进专业性行业性调解组织建设,共建立交通事故、医疗纠纷、消费纠纷、劳动争议等各类专业性行业性调解组织20个。建立法律专家库和人才库。适应新形势,积极探索创建了以人民调解为基础,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衔接联动的“三调联动”机制。应用了社会矛盾纠纷网格化排查预警系统,对全省矛盾纠纷情况进行信息化管理,使我省公共法律服务迈向新台阶,取得更大的成绩。

法律调研报告6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第五次全国法律援助工作会议精神,努力实现厅党组“改革创新、勇创一流”的工作理念,充分发挥我省法律援助工作在“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中的职能作用,根据厅党组的安排,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孔德勤、副巡视员田萍与省法律援助中心的同志一行4人,先后深入到商洛、铜川、汉中、西安4个市、8个县(区)的12个法律援助中心,12个乡镇(街道办事处)法律援助工作站以及3个村法律援助联络点对法律援助工作进行了深入地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我省法律援助工作的基本情况

  目前,我省共有法律援助机构118个。省司法厅法律援助机构1个,市法律援助中心10个,县(区)法律援助中心107个,占应设机构的100%。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共设立工作站2118个,在村组、社区确定了法律援助联络员,有了比较健全的法律援助工作网络。

  全省118家法律援助机构中,有112家是经过编制部门批准成立的,其余6家是司法行政机关内部挂牌。在112家机构中,有行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两种性质,占行政编的地市有1家、县(区)有36家,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省级机构1家、地市机构9家(参照公务员管理的8家)、县(区)机构有65家(参照公务员管理的25家)。

  我省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编制467人,实有510人,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134人,在法律援助机构注册律师73人,管理人员376人,占73.3%。在510人中,法律专业学历的325人,占64.7%。

  XX年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9258件,其中,刑事法律援助案件2272件、民事法律援助案件6831件、行政法律援助案件155件;受援人员10598人次,受理法律援助咨询105922人次,开展各种法律宣传和服务活动60余次,接受宣传的群众约20万人次。

  二、我省法律援助工作的基本做法及效果

  (一)积极争取领导重视与支持,提高了法律援助工作的保障能力

  近年来,各级司法行政部门把法律援助工作摆在司法行政的重要位置上,主动向各级党委、政府、人大、政协汇报,积极争取领导的关心与支持,提高了法律援助工作的保障能力。省政府办公厅于XX年批转了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XX年5月省政府召开了全省法律援助工作会议,推动了法律援助的发展。XX年,在各方的努力下,省人大通过了新修订的《陕西省法律援助条例》,新条例凸显了政府法律援助责任,扩大了法律援助范围,降低了法律援助门槛,明确了相关部门的协作机制,提出了经费保障等具体要求,为加快法律援助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商洛市政府多次召开会议专题研究法律援助工作,XX年在市政府召开的有常务县(区)长参加的全市司法行政会议上,签订了法律援助工作目标责任书。汉中市明确要求各级人民政府把法律援助工作纳入为民办好事、办实事的具体项目中,并提供必要的组织保障和经费保障。西安市人大、政协分别召开会议,专题听取市政府关于法律援助工作开展情况的报告,市政府会议专题研究下发了《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建立起由主管副市长担任总召集人的“全市法律援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二)建立健全各级服务网络,完善了法律援助工作的机制建设

  截至目前,全省在省、市、县(区)均设立了法律援助机构。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在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老龄委等社团组织建立了法律援助工作部(站、点),以及在乡镇、街道办事处(社区)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达2118个,在村民小组、社区建立了法律援助联络员或信息员,形成了省、市、县、乡、村“五位一体”的工作网络,形成了以法律援助中心为主导、法律服务队伍为主体、社会志愿者为补充的服务和工作机制,使法律援助真正延伸到基层。商洛市组织了487人参加的法律援助志愿者队伍,弥补了专职队伍的不足;在全市163个乡镇、办事处全部建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正式颁发证书,聘请了163名工作人员;在1670个村级调委会中,全部确立了联络员或信息员,极大的方便了群众的法律援助申请。铜川市依托相关部门分别成立了“青少年”、“困难职工”、“妇女”、“残疾人”等法律服务中心站点,形成了社会有关部门广泛参与的联动机制。

  (三)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提升了法律援助的社会影响力

  一是主动向党委、政府主管领导宣传法律援助工作;二是在“xx”普法和“法律六进”活动中大力宣传法律援助;三是通过抓骨干队伍的培训进行宣传;四是通过新闻媒体、互联网、专题节目等开展宣传。这些做法得到了各级领导的普遍重视和广大群众的真心欢迎,提高了法律援助的知晓度和覆盖面,也提升了法律援助的社会影响力。XX年9至12月,省司法厅组织全省开展了“法律援助三秦行”活动,今年元月,省司法厅印制了有特色的法律援助宣传年画,开展了向革命老区群众赠送法律援助宣传年画的活动;3月中旬,配合中央电视台采访了澄城县、蒲城县两起法律援助典型案例,在中央电视台《社会与法》“法律援助在行动”栏目中播报。各市利用节假日、法制宣传日开展了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广泛宣传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陕西省法律援助条例》。

  (四)大力推行便民举措,彰显了法律援助的职能作用

  近几年,全省法律援助工作以改善民生、直接服务困难群众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推行了一系列的便民服务措施,加大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妇女、农民工、下岗职工、城市低保户等社会特殊群体的维权工作力度,对困难群众发放“特困户法律援助爱心卡”,对部分行动不便的.残疾人和老年人实行“预约服务”和“上门服务”,对农民工开辟了维权服务的“农民工绿色通道”和“农民工接待岗”等,坚持“优先受理、及时指派、保证质量”的原则,全力以赴办好案件,有力维护了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产生了良好的社会影响。如商州区北宽坪镇法律援助工作站克服人员和经费困难,去年一年就办理了10多起农民工工资拖欠以及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此外,全省法律援助工作在接待与处理涉法信访工作中,发挥了积极和重要的作用。省法律援助中心自今年7月以来,在省政府信访接待室挂牌安排专人接待来访群众,提供法律援助咨询,得到了信访部门的充分肯定;西安市法援中心今年上半年,与市信访局等相关部门联合办理了多起有社会影响的信访案件,如西安科大化工厂50多名职工因改制遗留问题上访案、刑满释放人员梁根红人身损害赔偿案等,充分发挥了法律援助的优势和作用。法律援助参与涉法信访工作,有效化解了矛盾,为党和政府排忧解难,促进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五)加强规范化管理与制度建设,提高了法律援助工作的服务质量

  省法律援助中心在借鉴外省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于XX年下发了《陕西省规范化法律援助机构建设基本标准》,在全省推行规范化建设与管理。近几年,随着法律援助工作的广泛开展,办案数量以20%的比例不断增加,加强规范化、制度化管理和基础设施建设成为法律援助工作的重点内容。全省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先后制定并完善了一系列规章制度,其中包括内部管理制度以及案件的审查、指派、办理、跟踪与回访等工作制度。如西安市在“四心”待人、“三个一”做事的基础上,创新实施了“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挂牌上岗制”等工作措施,还设立了“群众意见箱”和“监督投诉电话”,建立了受援群众意见征询和重大案件全程跟踪制度,形成了较完善的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督评估体系。商洛市在全省实现了“四个率先”:一是率先成立了市、县两级法律援助机构统一规格与建制;二是率先落实了两级法律援助机构的人员专项编制;三是率先实现了两级法律援助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专项账户,并逐年增加;四是率先实现了法律援助网络体系全覆盖。

  三、我省法律援助工作存在的问题

  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机构不统一:各市、县机构设置的规格和建制不统一,有行政机构,有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和非参照事业单位,还有司法行政内部自己挂牌的机构。二是人员短缺:全省各法律援助机构都存在人员不足、特别是专业人员严重短缺的问题,尤其是县(区)人员偏少,难以满足工作要求。如商洛市总人口240多万,贫困和下岗失业人员约占30%,而市、县8个法律援助机构只有18人,有些县只有2名律师,要达到“应援尽援”的要求困难很大;法律援助机构具有律师资格和律师执业证的人员比例过低,有些还达不到三分之一,有近一半人没有法律专业学历。三是条件较差:法律援助办公场所和办公条件普遍较差,有少数法律援助机构到目前还没有独立的办公室,有的办公室不在临街位置或一层,没有配齐电脑和专用电话,大多数机构没有交通工具。四是经费困难:各级法律援助机构都程度不同地存在办案经费困难的实际情况,相当一部分贫困县(区)主要依靠国家和省法律援助办案专项补助开展工作,相应的配套资金不到位,有些没有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有些没有建立法援资金的独立账户,有些案件的补助过低挫伤了办案律师的积极性,也影响了案件的质量。五是协作不力:法律援助工作是政府责任,需要相关部门的相互协作。但是,中央九部委的联合文件在一些地方还落实不到位,法律援助案件与司法救助及档案查询等衔接不到位,应予减免的费用也未完全减免。六是宣传不够:对法律援助的宣传重视不够,缺乏宣传经费投入,领导和群众知晓程度不高,贫困地区仍有死角。七是办理案件的数量和质量也存在问题:尽管法律援助的案件每年都在不断增加,但与“应援尽援”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案件的质量也有待于提高。

  四、对我省法律援助工作的建议和对策

  (一)提高思想认识,进一步增强法律援助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法律援助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法律援助工作,是党和国家赋予司法行政机关的重要职责,是我们的光荣使命。在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中央“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新形势下,全省各级法律援助工作者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和国务院的重大部署上来。要充分认识在新形势下做好法律援助工作是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保障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是贯彻落实中央“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决策部署的必然要求。要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去认识和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按照司法厅党组“改革创新、勇创一流”的工作理念,抓住机遇,加大力度,推动我省法律援助工作迈上一个新台阶。

  (二)努力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着力提高新形势下法律援助工作水平

  全省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工作者,要树立全局意识,围绕中心开展工作,采取得力措施,千方百计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使更多的困难群众得到法律援助的实惠,享受改革发展成果。一是在提高困难群众知晓率上下功夫,要运用各种形式各种手段开展律援助工作的宣传,认真宣传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新修订的《陕西省法律援助条例》,使困难群众了解法律援助制度,增强依法维权意识。二是要降低法律援助门槛,认真落实新增加的法律援助事项,适应新形势下困难群众的法律援助需求。三是建立健全法律援助便民服务窗口,完善便民措施,使困难群众就近、及时申请法律援助,得到便捷周到的援助服务。四是要降低群众维权成本,建立完善法律援助案件异地协作机制,特别是要高度重视农民工以及残疾人、未成年人和下岗职工等特殊群体的法律援助案件。坚持以人为本,选择有利于受援人的服务方式,鼓励调解、减轻诉累,对特殊案件采取特事特办。五是完善法律援助受理、审批、指派、承办各个环节的工作程序、工作制度和服务标准,提高规范化水平。六是建立健全法律援助公示制度、质量跟踪检查制度、投诉处理制度,提高办案质量。七是及时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推行限时办结制度,提高工作效率。八是加强信息资源的整合与开发利用,建立司法行政法律援助工作平台,充分发挥律师、公证、司法鉴定的职能作用,全面服务困难群众。

  (三)加强思想政治建设、业务能力建设和行风建设,培养和打造一支过硬的法律援助工作队伍

  法律援助机构要认真抓好队伍建设,不断加强政治理论的学习,加强职业道德的建设。广大法律援助工作者要坚定政治信念,端正执业理念、规范执业行为,始终做到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努力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统一。要加强法律法规学习,有计划、有力度、有效果地逐级开展教育培训工作,把集中学习和个人自学相结合,及时更新学习内容,创新学习方式,努力提高执业能力和执业水平。法律援助工作者要强化责任意识,脚踏实地,真抓实干,努力办好每一个案件,处理好每一件事情。要发扬艰苦奋斗、大公无私的奉献精神,坚持爱岗敬业,忠于职守,坚决防止和杜绝违反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行为,培养和打造一支让党和政府放心、人民群众满意的法律援助工作的过硬队伍。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努力提高法律援助工作的保障能力

  要认真贯彻《陕西省法律援助条例》,进一步夯实各级政府的法律援助责任。

  1、领导保障:要切实把法律援助工作摆上更加重要的位置,列入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要积极主动向党委、政府汇报法律援助工作,建议省委常委会与省政府常务会专题研究一次我省法律援助工作;争取将法律援助工作列入省委、省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把法律援助事业纳入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争取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召开全省法律援助工作会议;建议以省政府名义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省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

  2、机构保障:法律援助案件近几年以20%比例逐年增加,量大面广,现有机构和人员已不能满足工作的需求,需加强机构增加编制、人员,建议在经济发展较快和人口较多的市司法局设立法律援助工作处,和法律援助中心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兼有管理和办理案件两项职责;在经济发展较慢和人口较少的市和县(区)可以只设立法律援助中心一块牌子,审查和办理案件,县(区)重点是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县(区)法律援助中心要指导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宣传、咨询,做好群众法律援助案件的初步审查与简单民事案件的办理。

  3、加强县(区)法律援助机构的人员配备:法律援助机构专职人员的配备应该与工作任务相适应,县(市、区)不少于3-5人,工作人员应该具有法律大专以上学历,具备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应该不少于二分之一。

  4、基础设施建设:各市、县的法律援助中心以及各乡镇的法律援助工作站办公场所应该是交通便利、标志明显、具备方便残疾人使用的无障碍设施,方便群众来访;最好是临街房,省、市法律援助机构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县(市、区)不少于60平方米,应该设有专门的接待室。要抓住中央扩大内需一揽子计划的有利时机,将法律援助业务用房、办案设施纳入投资建设规划。

  5、设备保障:积极争取省财政设专项资金解决法律援助办案设备。在省财政尚未设立专项资金前,建议我厅拿出一部分经费,为县级法律援助中心配置必要的宣传器材、办案设备等。

  6、经费保障:争取省财政每年保证500万元法律援助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希望省财政设立农民工法律援助专项经费,各市、县要将法律援助专项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要推动贫困县(区)建立中央和地方按比例分担法律援助经费动态增长机制、法律援助经费保障体制,加大对贫困地区支持力度,提高经费保障能力。建议设立省法律援助基金会,建立社会化资金筹措机制,增强资金保障能力。

  7、管理保障:加强对法律援助工作管理和经费使用管理,建立完善内部监督机制,畅通监督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办案补助经费及时发放和资金使用安全。要建立健全法律援助工作的奖励机制,充分调动积极性。八是衔接保障:内部保障是由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司法鉴定机构等与法律援助建立服务衔接,对法律援助受援人减免服务收费,努力满足困难群众的需求。外部保障是加强与编制、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以及公检法的衔接与协作,使各部门在法律援助工作中各负其责、相互协作、形成合力,共同促进法律援助事业的新发展,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为陕西社会和谐稳定作出新的贡献。

法律调研报告7

  最近随市政协“推进城镇化进程”课题组视察走访了几个县(市)区,对我市推进城镇化进程几个有关政策法律的问题,进行调研探讨。现将情况汇报如下:

  一、对推进城镇化进程几个有关政策法律问题的分析

  1、行政区划制度存在严重缺陷。目前行政区划缺乏整合力度,本市两区规模偏小,行政体制各自独立,矛盾错综复杂,行政区划规划与城镇规划不

  相协调,造成“一城多府”、“城中有村”、“乡中有城”,迟迟未被纳入城镇管理范畴。如三元区的城东乡下辖村分列四个街道,梅列区的徐碧乡下辖村分列三个街道。这主要是缺乏区域协调机制,相邻地区各自为政、盲目竞争、事权、财权不够明晰,区政府又职能不全,没有土地、规划、权责不配套,造成办事效率低下,服务不到位。

  2.土地管理制度的法律法规与政策容量存在矛盾。

  一是不同法律之间、政策与法律之间存在矛盾,如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政策与现行的土地法规有不相容之处,操作起来遇到法律规定的障碍。又如我国的宪法、土地法都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国家所有,其土地使用权当然由国家进行支配。而宪法、民法也规定了公民的私有财产、集体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或毁坏。两者的权益保护效力均等。列东老街拆迁改造在列东村集体土地未征为国有就直接开发,违反了重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现状、不得破坏土地的附着物”的规定,就是极典型的有关政策法律问题。

  二是土地征用补偿费问题。国家规定农村集体土地标准较低,与城镇国有土地的补偿费用及实际价值存在较大差距。农民的利益在现值上得不到弥补,在征地使用权流转和置换上存在一些障碍。

  3、土地利用与城镇发展的矛盾。

  一是城镇发展面临用地紧缺与耕地保护的问题、十分突出,如何使农村土地转为城市用地,在政策上急待解决。

  二是现行的用地政策限制了城镇化进程的健康发展。现行的用地政策,实行的是一整套严格的现反,要求在行政区域内实行耕地的动态占补平衡,但操作起来难度很大,往往制约了城镇发展的空间。

  三是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不相协调。两个规划分属两个部门,由于职能各有侧重,考虑问题的角度不同,在规划编制和实施过程中难以衔接,土地利用规划不能对城市土地市场用地活动进行有效调节和控制。四是城镇土地收益未真正用于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土地不是再生资源,国家政策规定城镇土地收益要用于基础设施建设。事实上由于多种原因目前城镇土地收益没有真正用于城镇基础设施的建设。

  4、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困难重重,进展缓慢,已成为影响我市政治、社会稳定的.一大因素,并且严重阻碍了推进城镇化进程。梅列区正在开发的列东老街、龙岗小区、明辉花园等6片,三元区正在开发的下洋花园和龙船巷两片等都进展缓慢、等待观望。其中,列东老街应拆迁104尸,63户不同意拆迁;下洋花园应96户拆迁、6家单位拆迁,目前未拆83户、单位4家;龙船巷应拆迁77户,未拆迁1户。主要反映:

  一是政府在旧城拆迁改造中,没有正式批文,常以会议纪要代替行文,应规范并正式形成批文;

  二是市里缺乏强制拆迁手段,遇到钉子户,委托的市拆迁公司力量较弱、力度不够大;

  三是部分拆迁户要价过高,异地安置的地块无法满足;四是拆迁难,难在手续不全,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办法难变通。被拆迁户则反映:补偿安置方案不合理,补偿费太低;计委超越权限批准立项,集体土地未征用为国有即进行商品房开发;拆迁许可证不合法;原老街一期开发安置的房屋质量差,采光、结构不好。由于开发商未向政府交清土地出让金,到今安置户有的房产证、土地证尚未拿到;开发商自恃特殊,对政府的依赖思想严重,不主动与拆迁户协商,不积极采取措施化解矛盾。

  究其原因,随着改革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现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内不少规定已经明显不适应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需要。条款上带有浓重的计划经济时期的痕迹,内容上存在着局限性。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①混淆了国家土地征用开发与商业土地开发的两种性质,导致了《条例》中规定的条款模糊性,出现两种性质均可通用的条款,形成政企不分的弊端。

  ②政府参与商业土地的拆迁工作,赋予了国家的强制力作后盾,服从于国家的需要,就会使人感到有“强拆强迁”之嫌。特别是在拆迁过程中,拆近单位或个人常打着政府代理人的旗号进行拆迁活动,因为利益之间的关系,请求当地政府和法院、公安等部门参与拆迁活动。一旦发生拆迁纠纷,就把解决问题的责任推给政府,而被拆迁当事人也觉得由政府解决问题更有办法,政府不可能不管。拆迁矛盾转化为政府与被拆迁人之间的关系。把政府、法院等部门变成了拆迁单位的一个前期工作部门,影响了人民政府的形象。另一方面使政府作出的房屋拆迁行政裁决的居间地位受到动摇,裁决的公正性无法令人信服。

  ③对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的补偿标准过低,房屋所有人的积极性不高,对拆迁房屋产生抵触情绪。

  ④安置方式单一,对房屋使用人仅规定了实物安置—种方式,导致了被安置房屋地点等的条件不满。迟迟不搬迁,影响拆迁进度。

  ⑤将户口因素作为确定安置面积的标准。在买践中被一些人所利用,以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⑥对拆迁单位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运用缺乏有效的监管。有的拆迁人取得拆迁许可

  证后抽逃资金,导致安置房不能及时建设、补偿安置资金不能及时到位的情况时有发生。

  户籍制度限制了人口的合理流动。体制上城乡分立的二元结构和严格的城市户籍管理制度,是制约人口合理流动的根本症结。过分强调农民“离土不离乡”、“进厂不进城”,过多限制农民进城的“门槛”。进城农民在就业、社会保障等方面缺乏保障。教育、医疗等相关政策也不配套,造成城乡居民权利的不平等。另一方面,由于现行的土地制度和农村计划生育管理政策,农民不愿放弃拥有的土地、房租收益和生育上的“一胎半”优惠,有的甚至出现回迁现象。导致农民进城的推力不足。

  二、为此,提出对策如下:

  推进城镇化进程的法制建设和政策调整问题确实很多,其原因除了立法滞后之外,还田于我国历文和现实的特点所决定的,不能奇希望一朝一夕就将这些问题全部解决。应该看到,近年来,随着改革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立法进程加快了,国家许多政策都在相适应进行调整,已经从根本上改变无法可依的局面。针对上述分析,建议采取对策如下:

  (一)提高推进城镇化进程的战略意识和法制意识;适时调整与发展要求不相适应的政策规定。应把推进城镇化进程作为总体战略摆上突出位置,进行超前研究,提出符合实际的发展方案和相关政策。对原有一些制约城城镇化进程的政策措施要及时加以调整,对与发展要求不相适应的政策规定要适时完善,对已经出台行之有效的具体措施要认真落实到位。从我市具体情况出发,突出解决城乡“二元结构”的体制矛盾,加快制度创新。

  (二)要妥善处理好推进城镇化进程中全局与局部利益的矛盾。一是城镇化必须进行必要的行政区划的调整,这必然会涉及各方面利益的重新分配,就应处理好行政区域之间的全局利益和部门之间的局部利益,理顺辖区群众利益。二是城镇化进程涉及诸多部门的工作,既需要在政策上作较大调整,兼顾政策的协调性和配套完善,也需要加大本部门推进城镇化进程的工作力度。

  (三)要摆正土地管理与城镇建设的关系。推进城镇化进程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加快经济发展的重大决策之一。强化上地管理又是我国的三大基本国策之一,同时我国已形成了比较配套的城镇建设和土地管理法规体系,但随形势的变化,也暴露出许多矛盾,所以应注意摆正和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土地利用规划与城镇发展规划协调的问题。如土地利用规划中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有些在城镇建设用地控制区内的,甚至在近期建设用地范围的,就应协调好;二是土地管理与建设规划管理步调要一致;三是城镇土地收益要真正用于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四是城镇土地市场化运作要逐步规范,搞活土地资本运营。要认真执行不久前刚颁布的《福建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管理办法》。

  (四)规范房屋拆迁管理程序,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新修订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将于20xx年11月1日起施行。主要有四个方面新的规定:一是取消了拆迁方式中的统一拆迁。目的是适应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把政府管理与市场主体剥离开,政府要依法行政,管好政府该管的事情,建设单位要依法从事建设活动;二是体现了政府对拆迁中属于民事关系的行为,原则上不干预的原则。对于拆迁当事人之间的民事行为,应当根据双方的协议,按照《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去规范;三是对于一些涉及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增加了若干规定,要求户屋拆迁管理部门加强管理;四是进一步规范了拆迁的行政管理程序。

  (五)深化改革,努力提高城市管理水平,俗话说“三分建、七分管”建是基础,管是关键。因此,必须在抓好建设的同时下大力气把城市管好。加强公安、工商、城建、卫生、环保、交通等各有关职能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依法行政,公正执法;针对城区市容市貌、环境卫生、房地产、规划管理等方面,制定可供操作的规定措施,规范城市管理行为;重点要在加强社区建设上下功夫,把经营的理念引进城市管理中;用足用好国家和省、市政策,建立有利于推进城镇化进程的集聚机制,如加快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行积极的人口迁移政策,鼓励和引导农村人口向城镇聚居等。

法律调研报告8

  为严格执行审计法律法规和区委、区政府及上级审计机关的工作部署,完成审计工作任务,实现审计价值最大化,加强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我们近期对本局审计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和调研,现将检查和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检查和调研工作情况

  1、认真学习《审计法》等法律法规

  要严格执行审计法律法规,首先要学好审计法律法规。近几年来,我局一直按照审计署“人、法、技”建设的要求,认真学习《审计法》等法律法规,认真学习与审计行政执法相关的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认真学习与审计业务工作相关的会计法、预算法、税收征管法。通过学习,全面提高审计人员的法律意识,做到自觉遵守《审计法》等法律法规。

  2、广泛宣传《审计法》等法律法规

  执行好审计法律法规,不仅我局审计人员要熟悉审计法律法规,更要让全社会熟悉审计法律法规,共同营造执行审计法律法规的良好氛围。为此,我局采取多种渠道宣传审计法律法规,让社会各界和有关单位了解审计法律法规,自觉遵守和执行审计法律法规,支持审计工作,主动接受审计。

  3、认真贯彻落实执法责任制

  严格执行审计法律法规,要靠制度和机制来保障。我局先后建立了《审计项目质量责任追究办法》、《审计复核工作办法》、《审计业务会议制度》等制度办法,健全了审计复核机构,完善了三级复核机制。同时,认真贯彻落实执法责任制,全面规范审计行政执法行为,对审计执法的各个环节,全面加强控制约束,从制度上、程序上预防以审谋私、讲人情、放弃原则等问题的发生。

  4、依法行政提高审计执法水平

  我局在严格执行审计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坚持依法行政,提高审计执法水平,紧紧围绕“角度、广度、力度、尺度”四个环节开展审计工作。一是围绕中心,选准审计角度,将群众普遍关注和反映强烈的问题及多年未审计的单位作为重点审计对象;二是突出重点,加大审计力度,着力查处严重违反财经纪律问题,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事原则,做好违纪违规问题的定性和处理工作;三是拓宽领域,扩大审计广度,积极开展重点领域、专项资金的审计;四是宽严结合,掌握处罚尺度。在依法审计的前提下,考虑被审计单位实际情况,重在加强教育、促进整改,不断增强单位领导和财务人员财经法纪意识,规范财务管理。通过这四项工作,我局既坚持依法行政,又提高了审计执法水平。

  二、贯彻落实审计法律法规取得的主要成效

  1、全面完成审计业务

  20xx--20xx年,我局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本级预算执行审计和其他各项专业审计工作为突破口,密切联系我区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积极开展审计工作,全面完成审计业务。五年间共完成审计项目40个,累计查出违规资金130,050元,管理不规范资金1,220,032.52元,提出审计建议13条,向市审计局报送审计论文和审计信息22篇,审计项目被评为市级优秀审计项目二等奖2个、三等奖1个。

  2、促进了审计规范化建设

  我局继续推行政务公开和执法公开,将职责范围、执法依据、执法程序等方面的内容公布上墙,并相继公开了审计听证规定、审计处罚告知、审计工作纪律、被审计单位承诺书等方面内容,扩大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促进了审计规范化建设。

  3、提高了审计人员的综合素质

  我局坚持每星期业务学习制度,抓好审计人员的.专业知识的学习和更新;加强工作作风建设,增强审计人员的服务意识,坚持“一审二帮三促”的方针,寓监督于服务之中;加强廉政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开展审前廉政谈话制度,培养审计人员廉洁、公正、严谨的工作纪律,认真努力做好各项审计业务工作。通过这些工作,我局审计人员的综合素质明显提高,在全面完成审计业务工作的同时,没有发生违纪违规情况,树立了良好的审计形象。

  三、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原因分析

  我局严格执行审计法律法规,坚持依法行政,规范审计工作,取得了较好成绩,但是也存在一些不足问题,其突出问题是审计人员对审计法律法规学习不够,业务知识还不够全面扎实,勤勉工作、服务意识不够浓厚。其原因是我局存在一定的重业务轻学习现象,没有把提高审计人员综合素质作为严格执行审计法律法规的基础根本性工作,切实抓紧抓好。

  四、解决存在问题的几点建议

  1、加强学习,提高审计人员法律水平与法律意识

  要针对部分审计人员没有完全掌握审计法律法规的现实情况,加强学习,做到每月安排一天时间,专门学习审计法律法规。要聘请法律专家和学者给审计人员讲解法律法规,提高审计人员法律水平与法律意识,为严格执行审计法律法规,打下扎实法律基础。

  2、加强培训,提高审计人员的专业技术知识和能力

  严格执行审计法律法规,必须要有扎实的业务知识来保证。要加强培训,提高审计人员的专业技术知识和能力。通过培训,使审计人员具备财务知识外,还具备一定的专业技术知识、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及文字表达能力,适应不断发展的审计工作需要。

  3、注重教育,使审计人员刻苦勤勉工作

  要注重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教育,增强审计人员的责任心,使审计人员爱岗敬业,承担责任,树立服务意识,刻苦勤勉工作,全面完成审计业务任务,为提高全社会财务管理水平,提升经济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作出贡献。

法律调研报告9

  1、提升大学生法律素养的社会背景

  作为接受高等教育、被誉为“时代骄子”的大学生,理应具备更高的法律素养;其法律素养水平将直接引领整个社会的法律意识发展方向、提升构筑法治社会的速度。经过二十多年普法工作的努力,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增强了,不仅能够自觉遵守法律,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以致大学校园里的违法犯罪现象有所下降;而且能够通过自身的影响力向社会公众传播法律知识,成为普法宣传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但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转型,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也随之发生质的变化:原来相对静止、封闭、有序的生活状态,走向了变动、开放和相对无序的状态,给我们带来更快更多的消息,这些信息在开阔视野的同时,也带来众多不安定因素。部分高校大学生由于意志力比较薄弱且个人独立思考、辨识能力还不够成熟,致使难以抵抗外界不良影响的诱惑,违法犯罪现象不断提升,

  因此,不管是从推进我国法治化进程、提高综合国力的角度,还是从促进学生的全面、健康发展的角度,都有必要认真研究当代大学生法律素养的现状,进而寻求对策,以期在最短时间能感受到其法律素质的提高。

  2、我国大学生的法律素养现状

  法律知识欠缺

  当前,我国大多数高校都以《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一课作为向大学生传播法律常识的重要平台。但一门课程的讲授几乎涵盖了本科法学专业的所有课程内容,且学时相对较少,任课教师也只能有选择性的传递有限的知识信息。学生们受“专业知识至上”观念的影响,面对普法课程只能是敷衍了事,以顺利通过期末考试为“己任”,学习的积极性与创造性更是无从谈起。因此大学生法律素养的整体水平还是较低的。

  法律意识淡薄

  据调查显示,大学生中也存有“法律虚无主义、工具主义”、“人治”胜过“法治”、“有权就有钱、钱大于法”等错误认识,影响着对当代法律制度的实质和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正确认识,无形中对现代法律意识的导入形成了心理上的抵触;纵然将法律条文熟记于心,也是理论与实践相分离,在自身合法利益受到侵犯时,缺乏必要的自我保护意识,无力与不法现象相抗衡。

  法律意识错位

  导致大学生法律意识错位的主要原因,在于校园与社会法治氛围的缺失。校园内学生的法律问题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解决,亦或是学校中出现的违法事件未受到依法惩治,使得学生对于法律的预期不断下降。这不仅有损于法律的权威,也使学生误认为法律在校园内发挥不了应有的作用,从而造成了部分大学生忽视了自己在校园里的法律主体地位,不愿积极的学习法律知识、践行法律理念,更不愿关注身边的法律现象,与社会对大学生法律意识、法律行为习惯的较高期望相去甚远。

  而社会中大量违法行为的出现、法律漏洞的显现,对于满怀希望、意欲步入社会实现人生理想的大学生而言,更是一种重创;部分学生逐渐失去了对于法律的信赖与尊重,漠视法律、践踏法律的事件不断发生。本应成为建设法治社会主力军的“天之骄子”,却随之的时间的推移,混同于普通民众,甚至成为犯罪群体的成员,不禁让人惋惜,更意识到提高大学生法律素养刻不容缓!

  3、提升大学生法律素养的途径

  法制教育模式,构建法治宣传平台

  在发挥课堂优势、充分利用传统教育载体的同时,必须努力探索课堂教育的新方法,既重视法律知识的传授,又关注法律技能的指导和法律信仰的培育,使大学生树立起正确的法制观念。在教学内容上做到与时俱进,使法律教育贴近大学生的生活,让学生有机会学以致用;在教学方式上避免单纯说教,可适当的借鉴法学专业教学方法改革的优秀成果,增加启发式、情景式、案例式等教学模式,提高课堂的吸引力,更好的调到同学们学习法律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除此,增设实践教学环节,提升大学生的法律应用能力也是校内法制教育要实现的目标之一。例如:组织学生到监狱参观;观看优秀的法制影视作品;对青少年犯罪分子进行重点帮教;对大学生进行现身说法教育,进行法庭旁听;请专家学者作专题报告;开展一些以法律为主题的法律演讲、辩论赛、知识竞赛等活动,使同学们能在耳濡目染中受到教育,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

  同时,有意识的将学校普法教育与校园文化建设相融合,借助各具特色的文化活动阵地,为学生创造出更多的法律思考、法律实践机会,在轻松愉悦的环境中深刻领悟法治内涵,并自觉养成法律思维习惯和行为模式。由此既升华了校园文化活动的主题思想,也为法制教育开辟了第二课堂,二者相得益彰,最终目的直接指向大学生法律素养的提高。

  法律至上的信念

  美国法学家伯尔曼说过,在法治社会中,“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若要提高大学生的法律素养,必须要解决他们对于法治的信任危机,重塑法律在其心目中的权威,培养起一种宗教般虔诚而真挚的对法的信仰。而权利意识的树立、权利观念的'深入人心正是我们信仰法律、采取护法行为的思想基础。

  权利意识是指人们对于一切权利的认知、理解和态度,是人们对于实现其权利方式的选择,以及当其权利受到损害时,以何种手段予以不就的一种心理反映。作为学生活动中接触到的重要人群,学校管理者和教师平时要重视有关法律、制度的学习,了解自身和学生的权利范围,树立“大学生是平等的权利主体,合法权利神圣不可侵犯”的理念,形成正确的权利观和法律信仰,支持学生的维权活动,支持学生的权利主张,自觉尊重和保护学生的法定权利,不利用管理权力压抑学生张扬个性。[学生能够深刻感受到,法律是维护自身权益最重要的工具,法律信仰便会油然而生

  优化社会环境,为大学生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

  提升大学生法律素养,不仅仅要依靠学校的规范管理,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通过校风、教风、学风以及学校凝聚力,形成和谐的校园氛围;还要寄希望于社会各部门的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和积极联动。家庭要给予孩子更多的正面影响,积极配合学校的教育活动,通过营造和谐的家庭环境来教育孩子从小树立正确的法律观念,并且以身作则,遵纪守法为孩子树立好的榜样;司法部门可考虑与当地各大学建立长期、紧密的联系,从司法实践的角度帮助学校建立预防违法犯罪的良好机制,并通过法院旁听、法律咨询等方式让广大学生直面法律、体验法律,并加强校内的司法宣传教育;政府各职能部门则应全力为大学生解决各种法律和生活问题,尽最大能力彰显法治的力量和权威;[会各界包括新闻媒体也“应协同作战”在校园内外开设心理健康知识讲座,开展系统的心理健康教育,排除大学生的心理困惑和心理障碍,以增强应对各种挑战与挫折的心理素质,指导学生控制情绪,认识自我不足,依法规范自身行为。

法律调研报告10

  一、前言

  中学生是未成年人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祖国的未来和民族的希望,中学生只有懂得如何运用法律的武器,才能在现实生

  活中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中学生法律意识的强弱,法律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我国民主法制建设进程,关系到“依法治国”方略的实现,也关系到三个文明建设能否协调稳步发展。本次调研以问卷方式对新沂市启明中学的中学生做调查,调查中学生的法律意识状况,在发出的150份问卷中,回收率是100%,其中男女比例比较平衡,大致平分,在这些调查对象中,其中有52%是来自城镇,48%是来自农村。由此可见,此次的调查对象是比较全面的分配了男女比例和从不同家庭背景出发,调查的结果有代表性和全面性。

  二、中学生法律意识现状显示及分析

  1.中学生大多认同法律在日常生活中的重要地位

  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和素质教育大力提倡与推进,加强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提高青少年法制素质已成为党和政府,成为全社会共识,青少年学法、用法、守法的良好氛围已经初步形成。调查显示,有67%的调查对象认为法律在日常生活中占据非常重要的地位,而没有人认为法律在日常生活中是不重要的。由此可见,法律在生活中占据的地位还是得到中学生的肯定,而且也可以看出中学生法制教育日益受到重视,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力度不断加大,大多数学生具有了较强的法律意识。

  2.中学生大都对法律有一定的了解

  在时代的今天,作为明天的接班人的青少年的身心发展备受关注,青少年的权益得到特殊保护,国家也不断加大对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调查显示,绝大多少中学生觉得自己对法律有一点了解,只有1%的调查对象觉得自己不了解法律。但是,也只有5%的调查对象觉得自己对法律非常了解,所以由此可以看出,中学生虽然已经掌握了一定的法律知识,可是具体到某一个特定情况时,仍然会比较模糊,也由此可以看出现在中学生的法制教育力度还不够大。

  3.中学生接受法制教育的渠道广泛,但学校仍是主渠道

  问题:您了解法律的主要方式有哪些?

  从中学生接受法制教育的渠道来看,学校、家庭和书籍、新闻媒体都起到了良好的作用如图所示,32%的学生表示法律知识主要是通过学校老师的教授获得的,可以看出,学校仍是中学生接受法制教育的主要渠道,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25%的学生表示通过新闻媒体也获得了一定的法律知识,表明在信息时代,各类新闻媒体,信息传播载体也成为中学生获取法律知识的重要载体。但是对比学校,各类媒体,家庭教育就显得比较低,只占9%。但是家庭教育作为学生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青少年教育中发挥着重大影响作用,所以需要继续加大家庭对青少年的教育。

  4.现今法制教育的效果

  调查显示,绝大多数学校都有开展普法教育,但是在学校所开展的法制教育方面,大多学生认为效果一般,由此我们应该在学校的法制教育中推用多渠道;而在家庭法制教育方面,39%学生认为家长在这方面做的好,47%学生认为家长做的一般,只有一少部分学生认为家长在对自己的法制教育方面做的不好的。同时,根据调查,法制校长在中学生法制教育中发挥了日益重要的作用,授课得到了学生认可:95%学生认为法制校长在法制教育中起着不同的作用。

  5.中学生大都具有一定的自护意识,面对不法行为时能够作出较为正确的选择。

  问题:您知道自己作为未成年人,享有哪些权利吗?

  问题:当您遇到侵犯您权利的时候,您的解决方法会是

  问题:在平时的生活中,您是否注意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在问到是否了解关乎青少年利益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时,78%的学生是部分了解,说明学生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还是比较关注,但是对该法非常了解的只有8%,由此可见,中学生有一定的自护意识,但是并不是很强,我们要加大宣传力度,同时增强中学生自护意识。在遇到侵害时,大多数学生都会选择向老师反映、向家长反映、向司法机关救助等方法来解决,只有很少数学生会选择忍气吞声,不会选择正确的方法。但是调查显示,在权益收到侵害时,74%学生很少运用法律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说明学生的自护意识增强的同时,还有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用法律来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6.大多数中学生渴望或者愿意学习法律知识

  79%学生会关注立法等法律热点事情,且有80%的学生有计划进一步学习相关的法律,说明中学生对法律的关注还是比较高的,()随着法律在生活中所起的作用的不断加大,学生对法律的相关问题也不断重视。

  三、建议

  1.高度重视,充分发挥学校法制教育的主渠道作用,创造良好的校园法制环境

  学校是教书育人的阵地,是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摇篮,学校坚持开展法制教育,能有效地增强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识。经问卷调查情况显示,学校仍

  是中学生接受法制教育的主要渠道,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学校必须高度重视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但是,调查发现学校的法制教育虽然比起其他渠道,当前对中学生法律知识的传播的比例是最大的,但是总的`来说学校的法制教育还不够到位,法制教育比较分散,没有形成固定完整的体系。对此,学校应该确立法制教育的目标体系,并逐一落实,对于不同层次的法律知识内容,应贯穿于不同的学龄阶段,形成一定的目标递进层次,使中学生在学校接受全面系统的法制教育。其次,学校还应注重课堂教学,将法制教育纳入教学计划,集中开展以政治课为主,逐渐渗透到各学科教学中,让学生时时受到熏陶。

  再次,调查显示,绝大多数学校都有开展普法教育,但是在学校所开展的法制教育方面,大多学生认为效果一般,主要原因是法制教育的形式比较单一。因此,学校除了确立目标体系和重视课堂教学之外,我们应该在学校的法制教育中推用多渠道,应选择适当的形式和内容,提高未成年人法制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形式要力求生动活泼、通俗易懂。学校可以通过办办报、手抄报、校刊专栏、校园广播、召开主题班会、办法制讲座、开展法律知识竞赛、开设法制诊所、开展模拟法庭,组织社会法制调查等形式强化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识。

  2.言传身教,提高家长法律素质,营造良好的家庭法制环境

  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离不开良好的家庭法制教育环境,家长的责任和作用不容小视。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家长的每一个微小的行为就是孩子的活教材。孩子耳濡目染,受父母和家庭潜移默化的影响。如果家长不具备较高的法律素质,或者家长自己就是法盲,那么在这样的家庭法制环境中,子女的法律意识很难增强。作为家长,除了以身作则、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外,要对子女进行通俗的法制教育,充分利用自身己有的法律知识,采取科学的、行之有效的合乎法律规范的方法,时常教育自己的孩子学法守法,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权益,对孩子的不良行为及时予以纠正。提高家长自身的法律素质是前提。为了提高家长的法律素质,应开办家长法制学校,以发放法律通俗读本、观看“今日说法”等专题法律节目,开展家庭法律知识竞赛,评定法律星级家庭等等,营造良好的家庭法制环境。

  3.建立适合未成年人特点的其他法制宣传渠道,形成多元化

  未成年人都生活在一定的社会中,或多或少地从社会中吸取法律知识的营养,特别是在今天的信息时代,各类新闻媒体,信息传播载体也成为中学生获取法律知识的重要载体。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和司法机关等部门要齐抓共管,积极主动地开展系统有序的法制宣传教育。如悬挂大型法制横幅,设置永久性法制宣传牌,张贴法制标语,开设法制宣传窗,主办法制图文展,召开法制教育大会,组织法制宣传游行,进行法制文艺演出,播放法制电视专题片,党报党刊设置法制专栏,定期开办法律培训班,举行法制演讲比赛、见义勇为表彰报告会,建设和评选法制文明社区等等。又由于中学生法律知识的重要来源还有影视文学作品,由于创作的需要,影视文学作品中传递的法律知识并不健全和准确,容易误导学生。作为影视文学作品的作者和出品人,要注意法制内容的准确性,以免误导学生。

  4..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多方位、多层次提供法律服务

  要注重从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入手,提高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识。调查显示,在权益收到侵害时,74%学生很少运用法律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说明学生的自护意识增强的同时,还有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真正会用法律来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因此,要建立和健全未成年人保护机构,条件允许,多设立未成年人法律援助中心。要关心和帮助流浪儿童、离婚家庭子女、孤残儿童、外来人口家庭子女以及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等特殊的弱势人群,减少未成年人侵权案件和违法犯罪案件的发生。只有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的保护,他们才会学法、知法、信法、守法、护法,法律意识才会得到相应的提高。

  5、 加大未成年人法制教育经费的投入,保证宣传教育活动的持续开展

  经费短缺是未成年人法制教育工作中普遍存在的“瓶颈”问题,未成年人法制宣传教育作为一项复杂的社会教育工程,需要长期坚持,经常开展,形式多样,加大经费的适当投入是非常必要的。

  四、结语

  通过本次调研活动,让我们了解到了当代中学生法律意识的情况,也使我们更进一步的了解到了法律在当代中学生的掌握和运用上存在的具体问题,通过数据显示,让我们看清中学生法律意识的现状,通过分析数据,剖析现状,找出原因与不足,然后得出提高中学生法律意识的建议和结论。我们希望通过此次的中学生法律意识的调研,给今后如何提高中学生的法律意识,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通过增强中学生的法律意识。中学生犹如初升的太阳,代表着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是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接班人,是21世纪振兴中华的主力军。因此,加强中学生的法制教育,提高中学生法律意识,促进中学生的健康成长,对国家的存亡、民族的兴衰、社会主义事业的继承至关重要。所以我们必须动员全社会的力量进行综合治理,让广大中学生健康成长,并在美好的蓝天下闪耀出自己的一片光彩。

  附件:

  新沂市启明中学学生法律意识调查问卷

  您好!我们是中国政法大学学生委员会学生,为了了解本地区中学生的法律意识状况,我们特设计了该问卷。请您如实填写该问卷,此问卷只供研究参考,我们决不泄漏您的任何个人信息!请您放心!谢谢您的参与!

  请您在下面各题的选项下面划“√”,在“_____”上填上您所要表达的内容。

  ﹏﹏﹏﹏﹏﹏﹏﹏﹏﹏﹏﹏﹏﹏﹏﹏﹏﹏﹏﹏﹏﹏﹏﹏﹏﹏﹏﹏﹏﹏﹏﹏﹏﹏

  1.您的性别是:A.男 B.女

  2.您的家庭在:A.城镇 B.农村

  3.您自己觉得您了解法律吗?

  A.非常了解 B.了解一点点 C.不了解

  4.您认为法律在你的日常生活中的作用如何?

  A.非常重要 B.比较重要 C.一般 D.不重要

  5.您了解法律的主要方式有哪些?

  A.学校老师的教授 B.同学朋友的交流 C.家长的教育 D.看电视、听广播

  E.自己阅读报刊杂志 F.其它

  6.您认为法律的最主要的作用是?

  A.保护公民的权利 B.惩罚违法犯罪 C.规定公民的义务 D.其它

  7.您觉得以前的中学在普法教育方面的开展情况如何?

  A.开展过,很有成效 B.开展过,效果一般 C.开展过,没有效果 D.没开展

  8.您觉得您的家长对您的法制教育方面,做得好不好呢?

  A.非常好 B.好 C.一般 D.不好

  9.您认为在中小学设法制副校长的作用如何?

  A.有很大作用 B.作用一般 C.没什么作用 D.根本没作用

  10.您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吗?

  A.非常了解 B.部分了解 C.听说过这部法律,但不了解 D.没有听说过

  11.您知道自己作为未成年人,享有哪些权利吗?

  A.知道 B.不知道

  12.您是否遇到过侵犯您权利的事件?

  A.有 B.没有 C.不知道

  13.当您遇到侵犯您权利的时候,您的解决方法会是:

  A.忍过去 B.及时向老师反映 C.向家长反映 D.向司法机关求助 E.其它

  14.在平时的生活中,您是否注意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A经常 B.很少 C.没有

  15.您会关注立法等法律热点事件吗?

  A.会 B.不会

  16.您有无计划进一步深入学习相关法律呢?

  A.有 B.无

  17.您对哪一方面的法律比较感兴趣?

  A.刑法 B.民商法 C.行政法 D.诉讼法 E.其它

  18.您认为学校或者家长应该如何来提高学生们的法律意识呢?

  再次感谢您的参与!

法律调研报告11

  一、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现状

  为使法律服务深入基层,贴近群众,县司法局以“53321”的模式强力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统筹推进法治宣传、人民调解、公证、法律援助、特殊人群管理等工作。一是构建三级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在不断完善县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建设的基础上,通过试点先行、逐步推进、目前正在建设中的县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已经建设完成的县永乐镇公共法律服务站,130个行政村(社区)建立公共法律服务室,48个贫困村建立法律援助联络点,各村建立公共法律服务公示栏和普法、法律服务微信群,全力整合法律援助、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人民调解等法律服务职能,在县级平台为广大群众提供“窗口化、综合性、一站式”的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在乡镇级平台开辟开放式服务大厅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纠纷调解等“常日制”“坐诊”服务,在村级平台提供“预约式”“定期制”的法律咨询、人民调解服务,切实增强公共法律服务供给能力,让群众在家门口就能享受到优质的法律服务。二是打造“互联网+”线上互动平台。积极打造“司法行政”公众号,并在上面设置“新法速递”“律师服务”“法治礼包”等核心栏目,开放法律知识学习、法律问题咨询、法律服务引导、法律援助申请等功能,努力形成公共法律服务与电子网络平台对接互通、有机融合的服务机制,全力缩小公共法律服务供给的时空距离和质量差异。三是健全“一小时法律援助服务圈”。立足“12348”24小时法律服务热线,以县法律援助中心为龙头、法律援助工作站为骨干、法律援助联络点为补充的“一小时法律援助服务圈”,已全面实现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全覆盖,村(社区)法律援助联络点覆盖率已达100%,让法律援助服务直接延伸最基层、最前沿,让群众在最短时间内得到法律援助,降低维权成本。

  二、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公共法律服务总量不足。一是服务供给方式传统。我县公共法律服务是政府传统的管理类模式,公共法律服务的提供方式、服务内容等基本由政府单向确定,与社会和群众的`要求有差距,供需脱节现象依然突出;二是服务领域狭窄。仅能满足于一般民事、婚姻家庭、基层基础法律服务,服务总体水平不高;三是法律服务资源匮乏。律师是法律服务的主力军,是法治建设的重要力量,但我县律师数量为3人,突出的供需矛盾,成为制约基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瓶颈,基层群众“找法难”“用法成本高”问题比较严重。

  (二)公共法律服务结构不协调。一是服务平台还不完善,目前,我县公共法律服务主要依靠“12348”法律服务热线,辅以县局法治微信,线下平台为县级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乡(镇)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但服务流程和评价标准还不统一,线上线下未实现无缝对接;二是服务功能未有效发挥,法治宣传方式传统、“谁执法、谁普法”未得到有效落实;专职人民调解员匮乏,调解组织作用发挥不明显;法律顾问作用发挥不充分。

  (三)公共法律服务机制不健全。一是工作推进机制不完善。部分党政领导对建立公共法律服务体系重视不够、支持不力,部门协调配合不够,司法行政“孤掌难鸣”。二是保障机制不完善。投入严重不足,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的制度体系尚未完全建立,导致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基层基础严重滞后。

  三、公共法律服务工作下步工作建议

  (一)抓好服务体系建设的整体设计。一是出台政策文件。县委县政府出台县公共法律服务建设实施意见,明确公共法律服务的性质定位、对象范围、供给机制、保障措施等,细化相关部门职能职责,形成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推进合力。二是加大政府投入。扩大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的范围,建立完善公共法律服务阵地建设和经费投入保障机制,把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列入政府采购目录,调整完善人民调解、法律援助等个案补贴标准。三是加大公共法律服务社会知晓度。利用县、乡、村三级法律服务网络积极宣传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三大实体平台”。

  (二)健全公共法律服务线上线下平台。一是强化实体平台。规范化建设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据实际情况进一步强化县法律援助中心的龙头引领作用,理顺法律援助工作站、法律援助联络点工作机制,发挥“一小时法律服务圈”作用。二是拓展线上平台。以“12348”法律服务热线为统领,集微信、移动APP、公共法律智能服务系统为一体,建成具有九寨特色、科技和互联网含量更高的公共法律服务网上平台,规范网上服务、管理、监督流程和标准,让群众真正享受到“一键式”完美法律服务。

  (三)优化公共法律服务资源配置。一是加大法律服务机构招引和培育,通过政策减免、场地租赁优惠、业务优先供给、税收减免等方式,鼓励引进律师事务所、司法鉴定所等,制定扶持政策努力把现有法律服务机构建成品牌服务单位,提升影响力和服务水平。二是加大法律服务人才培养,将法律人才纳入县级人才培养计划;强化公共法律服务人才培训,加大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招录,不断充实法律服务人才队伍。三是培育法律服务社会组织。指导和支持建立以提供公益性法律服务为宗旨的新型社会组织,完善法律志愿服务制度,吸纳高校师生、志愿者、退休政法干警参与,推动建立多元化公共法律服务供给主体。

法律调研报告12

  为了进一步拓展和规范我市法律服务业,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促进法律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更好地为“践行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新xx”的发展主题和打造“跨越发展的展示区、统筹发展的先行区、和谐发展的示范区”的奋斗目标提供法律服务,20xx年12月中旬,我与市法律援助中心及公证处工作人员对我市法律服务业进行了专题调研。我们先后听取了邵伯镇、真武镇司法所、江淮盛律师事务所关于法律服务业的情况介绍,实地考察了部分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市法律援助中心,并同法律工作者、社区干部、挂钩企业负责人进行了深入的座谈分析。现将本次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当前我市法律服务工作的基本情况

  近几年来我市法律服务工作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从拓展着眼,从规范入手,我市的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等法律服务业和法律援助事业蓬勃发展,较好地发挥了其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等方面的职能作用,促进了政府依法行政、企业依法经营、公民依法维权,在保障司法公证、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

  我市现有律师事务所5家,执业律师38名;公证处1家,执业公证员5名;基层法律服务所26家,法律服务工作者92名;法律援助中心1家,法律援助律师(工作者)和志愿者207名;司法鉴定机构1家,司法鉴定人4名。

  1、律师成为法律服务主角。

  全市律师积极围绕经济工作“中心”,主动介入招商引资、沿江开发、园区建设、拆迁整治、重大工程项目等领域,已成为法律服务业的主体力量。20xx年我市律师共担任法律顾问281家,办理各类诉讼及代理893件,避免经济损失1.6亿元,实现业务创收551万元。律师参政、议政的能力不断提高。目前,全市有1名律师担任扬州市人大代表,2名律师担任xx市政协委员,6名律师担任市政府法律顾问。

  2、公证法律服务成绩显著。

  20xx年9587件,比20xx年增长14%,其中涉外和涉港、澳、台公证3187件;公证业务收入达350余万元,比20xx年增长18.9%。20xx年获得“江苏省文明公证处”称号,20xx年荣获扬州市公证工作第一名。

  3、基层法律服务作用独特。

  基层法律服务主要业务市场是面向农村。20xx年全市基层法律服务所共担任法律顾问834家,其中担任镇政府、事业单位、村居委会321家,开展各类业务1804件,避免经济损失4234.2万元,实现业务创收198.4万元。

  4、法律援助事业迅猛发展。

  20xx年我市率先在扬州建立起法律援助市-镇-村三级工作网络,初步形成较为完整的法律援助体系。20xx年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326件,比20xx年增长41.7%,340名受援对象满意率100%。20xx年1月被司法部评为全国法律援助规范与质量检查活动先进机构,今年6月又被评为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集体。

  5、司法鉴定逐步走向规范。

  20xx年元月我市在市人医成立司法鉴定所,进一步规范我市法医临床类司法鉴定服务行为,初步建立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自成立以来完成法医临床鉴定近300件。

  二、我市法律服务工作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在充分肯定我市法律服务业取得长足发展的同时,也不能不看到,法律服务业在发展进程中暴露出的以下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1、法律服务组织机构规模偏小。

  主要表现为:从人数上看,每家律师事务所平均不到10人,低于全国平均水平11人;每家基层法律服务所不到4人,都属于小型所。从执业律师占总人口的比例来看,我市为万分之零点三六,远远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万分之壹点零八。我市法律服务组织机构规模偏小,从一个侧面反映出我市的法律服务还处于较低的水平上,与我市经济水平不相适应。

  2、法律服务专业化程度较低。

  以律师为例,我市执业律师文化程度在大学本科以下的6人,占律师执业总数的15.38%,其中还有高中学历1人,且非法律专业3人。从律师业务来看,律师们还普遍缺乏专业化发展意识和提高专业化水平的措施。不少律师出于“生存”需要,无论是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或其他类型的案件,几乎是有什么接什么,接什么做什么,把自己塑造成“万金油”律师。从总体上看,我市法律服务队伍素质不够高,不仅表现为学历偏低,而且知识结构单一,专业化程度低,外语能力不强,尤其是涉外涉新人才不足。

  3、法律服务服务渠道窄。

  目前我市法律服务机构有12家集中在城区,占到35%以上,其他22家法律服务机构(全是法律服务所)分布在12个乡镇。法律服务所因改制被推向市场,竞争加剧,不少法律服务人员流失,现有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比改制前减少35%以上,平均每镇服务人数不到6人。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布局不合理,服务渠道窄,基层法律服务力量薄弱,不能满足城乡居民法律服务需求。

  4、法律服务管理手段弱。

  按照现行法律法规,我市作为县级市,其法律服务管理权限仅限于对法律服务人员批评教育、调查上报,对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没有行政处罚权,只能管事,难以管人,管理手段软弱。

法律调研报告13

  目前我国的法律服务业主要包括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法律援助以及司法鉴定等,通常我们所说的法律服务主要是指以律师业为主导的法律服务。我国的法律服务业通过与社会提供法律服务,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作出了巨大的贡献。但法律业中存在一些问题也不容忽视,笔者通过对200余件案件的代理情况进行调查发现,目前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法律服务业中从业人员政治素质有待提高。作为社会中介组织的法律服务业,有些从业人员政治觉悟不高,对党的政策不学习、不了解,思想跟不上形势发展,有的政治水平低、办案只讲经济利益,不考虑政治大局,对所代理的案件不是实事求是地分析对待,而是怂恿当事人盲目地行使诉讼权利,形成讼累,有的甚至鼓励对裁判结果不服的当事人违法上访,这都说明其政治素质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二是非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执业,扰乱了法律服务市场的正常秩序,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由于法律服务是一项严肃的法律工作,是有很强的政策性和专业性,因此,我国规定,凡面向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的`机构及其人员,均需具备相应的条件和资格并经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向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但是由于利益驱动,有些根本不具有法律服务资格的机构和人员非法面向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冒充律师或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承揽法律事务,有的人甚至以此作为谋生的手段。同时,由于非法执业人员不具备提供相关法律服务的资格,收费随意,又不受相关规章制度的约束,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三是法律服务市场恶性竞争、不正当竞争严重,损害了法律服务业的健康发展。对于特定的地区来说,法律服务市场有限,为谋取自身利益,少数法律服务从业人员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由于基层法律服务所、非法执业机构及其人员的办案成本远远低于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他们就以低收费与律师事务所进行恶性竞争。而律师事务所、律师之间为了争抢案源,也积极进行不正当竞争。

  四是一些法律服务业从业人员职业道德素质差,败坏了法律服务队伍的形象。目前法律服务从业人员成分复杂,个人素质参差不齐,有些人缺乏基本的职业道德品质,服务意识、宗旨意识淡漠,私自收费、乱收费,从而引起当事人及司法人员的不满和投诉,影响了法律的尊严,严重败坏了法律服务队伍,特别是律师的整体形象。

法律调研报告14

  一、新平县基层法律服务现状

  随着全县经济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我县的基层法律服务业从无到有不断发展,现有乡镇法律服务所11家,其中城区法律服务所1个,乡(镇)法律服务所10个,均为两所合一,并一一依托乡(镇)设立,占乡(镇)建制数的9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31人,其中:司法所兼职人员23人,注册执业人员17人,专职人仅8人。已成为活跃在我县城乡的一支重要法律服务队伍,对全县特别是乡镇的社会政治经济发展起到了不低估的作用。“十五”期间,全县11个乡镇法律服务所共调解纠纷737件,民事诉讼代理523件,非诉讼事务代理118件,代书926件,见证241件,担任法律顾问18家,法律咨询3251人次,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40余万元。

  二、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一)认识水平有待提高

  1、对法律服务机构的认识尚且滞后。有的领导仍以所有制和行政级别观念,而不是以市场经济观念去认识法律服务问题,认为法律服务机构和队伍级别低,不愿与其为伍,在工作中忽视法律服务作用。

  2、对法律服务从业人员存有偏见。部分领导只从经济效益而不是从经济与社会效益并重的角度认识法律服务。认为法律服务主体相继进入市场后,缺乏社会责任感,均以盈利为目的,无非就是“收人钱财,替人免灾”的“讼棍”,忽视了其在优化法治环境中的作用。

  3、对通过法律渠道解决问题认识不足。一些干部群众特别是山区农民尚未摆脱传统观念影响,在一定程度上还存在只信权力不信法律,只认领导不认法制的现象。有了矛盾纠纷往往是找熟人疏通关系,或是到政府上访,甚至聚众闹事,对通过法律渠道解决问题存在认识误区。

  (二)法律服务机构及自身建设存在不足

  目前,法律服务所办案业务量、能力水平与总体需求相比差距较大,工作人员偏少,办公等基本设施差,象新平这样一个农村人口24万多,辖区占全玉溪近三分之一面积,点多线长面广的山区民族县来讲势必影响人性化服务开展,不利于充分发挥法律服务机构的保障与服务功效。

  (三)执业环境有待优化

  1、基层法律服务发展不平衡。由于执业政策限制、所属乡镇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组建时间短、执业水平不高、投资不足等原因,部分法律服务所在短期内难以打开工作局面。如:有的所能协调各方关系,从诉讼到个案能全面开展业务,有的所则只是等案上门调解调解纠纷。

  2、基层法律服务负担较重。法律服务所市场定位、服务对象和社会功能与律师事务所存在较大差别,且需经常性地配合乡镇为群众提供免费服务,但其承担的税收却与律师事务所基本相同,生存压力很大,无疑会影响法律服务所长期扎根基层服务社会和队伍稳定。

  3、保障依法执业力度不足。大部分法律服务所反映,调查取证不能顺利得到相关职能部门支持配合,影响法律服务工作者为当事人依法举证服务。同时,从事法律服务的工作人员主体混乱。具体表现为:一是没有取得执业证的社会闲杂人员冒充非法执业;

  二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从事包括刑事辩护在内的诉讼业务、低价收费与律师争夺诉讼业务,凡此等等,都极大的扰乱了法律服务秩序。

  (四)拓展法律服务领域,为社会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还显得不够

  当前为社会提供的法律服务还多限于各种传统的服务领域,工作开展不论是从服务范围、服务对象的广泛性上来说,还是从服务的主动性上来说,都还有欠缺。

  )基层法律服务队伍整体素质有待提高

  近年来,我县基层法律服务队伍的素质已有所提高(主要是司法所新增人员补充),但整体水平与群众的法律需求还有一定的距离,现有法律服务所人员业务素质普遍偏低,主要表现为学历不高、专业不对口以及市县对他们的定期培训少得可怜,很难适应新形势对农村法律服务工作的需求。加之极个别执业人员偏重收费,服务意识差,只讲经济效益,不顾社会效益,在这类人身上不同程度地存在私自收案、私自收费、违法收费、违反职业道德等问题。这些现象的存在,损害了人民群众利益,影响了基层法律服务市场的正常秩序,影响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整体形象。

  (六)对拓展和规范基层法律服务所业务的认识有待进一步提高

  目前已建的11个基层法律服务所中,有业务收入上万元的所,也有收入仅几千元的所。大多数法律服务所业务范围狭窄,业务收入较低,有的所开支每年的注册、公告等费用靠都困难,究其原因,除地区和经济发展不平衡外,主要是一些乡(镇)领导对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农村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习惯于用行政管理手段来处理问题,加之法律服务所主任身兼数职,单枪匹马,力量微薄,法律服务业务难以正常开展。

  (七)一人兼两职成效不多,影响不小

  11个法律服务所主任均由司法所长或负责人兼任,不能很好地将司法行政工作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两种职能区分开,认为开展法律服务业务是司法助理员的份内工作,收取服务费是增加群众负担,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相关业务的拓展。

  (八)基层法律服务所所务管理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管理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

  主要体现在:一是案件卷宗档案管理不够规范。二是学习制度难以持之以恒,如形同虚设。三是受案登记制度不够健全。从而导致内部运行机制不完善,工作不规范,业务难拓展。

  (九)山区乡(镇)法律服务市场小、业务少、效益低

  由于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特别是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由于山区经济发展缓慢,当地群众的法律意识不强,对法律服务的需求相对较少,导致法律服务业务量少,短期内难以拓展法律服务市场。

  十)能够使用的处罚手段不足,无法达到惩诫目的

  缺乏对不具有执业资格而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公开执业人员的管理和处罚规定。实践中,时常遇到一些不具有执业资格而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公开执业的现象。对此,虽然曾报请公安机关进行查处,但效果往往不佳,主要原因是缺乏处罚依据。一方面违法者吃准了基层法律服务缺乏执法和处罚依据而显得有恃无恐;

  另一方面,依法行政的要求使得公安部门在缺乏明确执法和处罚依据情况下显得无所适从。

  几点建议

  (一)加快立法完善规则

  要尽快制定出针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科学的管理规则。通过立法解决好这样几个问题:一是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准确定位;

  二是确定基层法律服务者的资格及准入条件;

  三是明确基层法律服务所(者)的权利义务;

  四是确立正常的资格考试、考核制度,增强人才储备和流转;

  五是确定管理工作原则和方法;

  六是明确罚则和法律责任,做到与不履行义务行为的一一对应。

  (二)加强管理完善监督

  加强四个层面的管理和监督,即行政管理和监督,行业管理和监督,内部管理和监督,社会管理和监督。

  1、司法行政机关通过实施资格准入和制定各项政策规章,把握好“游戏规则”,当好公正执法的“裁判员”,协调有关部门为基层法律服务发展创造良好环境,以此进行管理和监督。

  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则通过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工作者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实行行业自律,主要是全面掌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状况和思想动态,抓好培训、维权,进行违法违纪行为调查处理,开展区域合作与交流。

  3、基层法律服务所内部管理和监督的主要落脚点是内部全面的建章立制以及规范的执行运作,它至少应当包括:完善的制度建设、明确的内部分工、团结的从业人员、顺畅的业务开展、过硬的办案质量、规范的财务管理、齐全的档案卷宗、合理的收入分配、良好的纳税行为、自觉的自我约束等内容,涵盖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活动的每个层面、环节、角落,是基层法律服务管理的基础。

  4、社会管理和监督主要是指税务、审计、舆论等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是社会有关职能部门从外部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纳税义务、分配积累等履行状况和工作者执业行为、代理质量进行跟踪和监督,以保证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工作者能够规范开展活动。

  (三)加强教育提高素质

  基层法律服务业的发展前景最终将取决于社会的需求,而在决定这种需求的因素当中,从业人员的素质和水平是极其重要的一环。为此,必须通过加强教育来达到提高从业人员素质、最终实现与律师并轨、成为“律师”的目的。

  1、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司法行政机关、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以及基层法律服务所要定期组织和安排思想政治教育活动;

  通过教育,使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牢固树立保障国家法律正确实施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意识;

  使其切身体会到基层法律服务是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实践依法治国的重要工作;

  扎根基层、面向群众、服务百姓、便民利民是基层法律服务赖以生存的'根本,避免和杜绝法律服务中的唯利是图。

  2、加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通过教育,使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能将相关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要求烂熟于心、牢记于脑;

  牢固树立讲求职业道德、遵守执业纪律是基层法律服务业的生命意识;

  使其切身体会到遵守宪法法律、恪守职业道德、尊重百姓意愿、遵章守纪办案的重要性;

  做到能够自觉贯彻执行国家司法部有关政策规章和省市基层法律工作者执业禁令,主动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管理和全社会广大公民的监督,严格自律,规范执业,一旦出现违法违规执业行为,能够自愿接受处理,树立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良好形象。

  3、加强业务知识培训和教育。为广大公民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是基层法律工作者的立身之本,是提高其个人知名度和拓展服务领域的根本途径。因此,各级各类管理机关要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业务知识培训和教育,开阔其眼界,增强其知识,提高其技能,充分发挥基层法律工作者立足社区开展法律服务的拾遗补缺作用。

  4、处罚奖惩分明。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和从业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罚不手软;

  同时对保障国家法律正确实施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表现突出的给以大张旗鼓表彰。因为整个基层法律服务队伍的人员素质和水平参差不齐,对一部分违法违纪行为的容忍和放纵,就是对全体遵章守纪者的不公和伤害,也是管理者损害自身形象和权威、自取其乱的根源,更是对推进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失职。因此,凡属查证属实的违法违纪行为,都应当按照相应罚则处理,决不姑息。

  (四)适度保持基层法律服务队伍数量

  近年来,由于暂停法律服务执业资格考试,法律服务所没有进人,同时,部分法律服务工作者受种种因素影响而转岗。我县注册法律服务工作者减至17名。结合县情,以及当前农村法律人才和广大群众对法律服务的需求等实际,适度保持基层法律服务队伍数量,并在较长时期内允许其存在是必要,也是可行的:一是上级司法行政平主管机关应向社会公开招聘35岁以下,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热爱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人才,统一组织考试发证,各镇法律服务所录用,并每坚持每两年进行一次;

  二是县级司法局与各镇联合聘用从法院、司法局、法庭等单位离岗、退休老同志,年龄在70岁以下,报市司法局核准后发证,每年进行一次。通过上述两种形式,保持基层法律服务队伍的稳定。

  (五)合理限制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区域

  牢牢把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性质和功能定位,按属地原则有效调控其规模、结构和布局,调整执业范围,在加强监督管理力度的同时,在一定范围内放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领域,不受镇与镇之间地域限制,使之在发挥自身积极作用的同时,为基层法律服务空白地区农村群众提供法律服务和帮助,又不至于冲击和影响以律师为主体的法律服务体系框架。

法律调研报告15

  遗腹子的被抚养权的法律保护中央电视电新闻频道十月二十日和二十一日连续报道了一起遗腹子向交通肇事者追索抚养费的案例,受案法院最终判决肇事者向遗腹子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其父死亡而产生的十八年的抚养费损失。评点专家认为,本案为遗腹子的法律保护问题提供了借鉴。笔者认为遗腹子起诉交通事故责任人请求赔偿没有法律根据,但其利益可以通过其母的起诉得到维护。试分析如下:

  一、遗腹子不是本案侵权法律关系的主体。

  我国法律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遗腹子在出生前既不享有民事权利也不承担民事义务,不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因此对出生前的法律关系,遗腹子既不享有权利也不承担义务。法律虽规定遗腹子在出生后享有继承权,但这是一个例外的规定,只能适用于特定的情形,不能作为一般规则和依据。在本案交通事故赔偿法律关系中,遗腹子在事故发生时尚未出生,不是该侵权法律关系的主体,在该法律关系中,遗腹子不享有权利,也不承担义务。因此,遗腹子不具备参与交通事故赔偿诉讼的主体资格,不能成为该案的原告。虽然遗腹子在出生后即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但其诉讼权利能力受其民事权利能力的限制,只能在其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具体法律关系中才享有诉讼权利。认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公民当然在所有诉讼关系中享有诉权是不正确的。

  二、遗腹子出生后抚养费用的损失应予赔偿。

  遗腹子的抚养费用是客观存在的。这一费用可以构成损害结果。依照法律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义务。由于遗腹子出生前父亲已经死亡,所以母亲依法应承担抚养子女的义务。遗腹子与父亲没有形成抚养关系,而与母亲形成抚养关系。由于父亲因交通事故死亡,所以原本可由父母共同负担的抚养义务成为母亲一人的义务,其中原可由父亲承担的义务转由母亲来承担,这是由于交通事故而造成的母亲的责任的增加,因而构成母亲的经济损失,交通事故与抚养责任的增加存在因果关系,属于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结果。对这一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不仅符合一般社会公平正义观念,而且具备现行法律的根据。母亲遭受的抚养义务负担增加的损失的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不是直接基于死者对遗腹子的抚养关系,因而不能直接适用关于死者生前实际抚养人的规定,而是根据全面赔偿原则按照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的实际情况,依其他费用的规定给予赔偿。

  三、因人身损害致劳动能力丧失时胎儿抚养费用的对比分析。

  因人身损害致受害人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只对受害人在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抚养人的抚养费赔偿明确作出了规定。对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前形成的胎儿其抚养费用应否赔偿法律和司法解释均未作出规定。在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前形成的胎儿,其抚养费用上的损失应否给予赔偿?笔者认为,也应当给予赔偿。

  理由如下:

  第一、胎儿依自然的生理规律在正常发育的`情况下必然会出生,一旦出生,就依法与受害人形成抚养关系,人身损害行为导致受害人劳动能力的丧失必然造成其经济收入的减少从而对其履行抚养义务的能力产生负的影响。这一结果的出现与人身损害行为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因此对受害人抚养能力降低的损害结果,侵害人应当承担责任。这是侵权构成一般理论在这一场合下具体运用的必然结果。

  第二、从法律规定来看,在法律条文中并没有对残疾者残疾前实际抚养人应当赔偿抚养费的明确规定,但司法解释和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明确规定了对残疾者残疾前实际抚养人应当赔偿抚养费。这样规定是针对因法律规定的原则性所造成的缺乏具体可操作性而作出的符合法律精神及法律基本原则的必要的补充。按照相同的法律原则和原理确定侵害人对受害人在残疾前形成的胎儿出生后的抚养费的赔偿责任,符合法律的内在的统一的要求,可以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它通过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的具体裁判,不仅直接保护了受害人本身的权利,而且体现出法律的精神,维护公平正义的法律秩序。所以笔者认为对丧失劳动能力前已经形成的胎儿其出生后的抚养费,侵害人依法应当给予赔偿。基于上文已阐述的理由,新生儿不能向侵权人主张此项权利,只有受害人才能主张此项权利,成为索赔抚养费损失的诉讼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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