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典当合同3篇
随着法治精神地不断发扬,人们愈发重视合同,越来越多的场景和场合需要用到合同,合同是企业发展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那么问题来了,到底应如何拟定合同呢?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典当合同3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典当合同 篇1
甲方(当户):
乙方(典当行):
甲、乙双方根据物权法、担保法、典当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之规定,经协商一致,甲方愿意以房地产(当物)抵押出当,乙方接受并提供相应的当金。星当票的格式限制,为明确典当双方的权利、义务,维护典当双方的合同权益,特订立本合同,以期共同执行。
第一条 当物、当金及用途
1、甲方愿意以其合法拥有并有处分权的房产及所属土地使用权作为当物乙方抵押出当。经乙方同意后,双方即对本次房地产抵押办理抵押登记。
2、甲方所提供的抵押担保房地产(当物):
抵押权的效力及于当物及其从物,从权利、附着物、附合物、附加物、孳息及代位物,如无特殊说明,本合同所称“房屋”或“当物”均包括上述所有内容。
3、经双方协商上述房屋的当金为人民币(大写): 元。
4、本次当金用于: 。
第二条 典当期限
1、本合同典当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考虑双方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的时间因素,起止日期以乙方支付当金之日,在双方签署的当票上约定确认。
2、典当期内或典当期限届满5日内,甲方不能赎当,可按本合同第六条第二小项执行。
第三条 典当综合费率、利率和息费计算
1、按《典当管理办法》规定,房地产抵押典当当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2.7%,本合同项下当金的月综合费率确定为当金金额2.7%,综合费在乙方向甲方支付当金时即应交付。
2、本合同项下当金的月利率为3‰.
3、为方便息、费计算,按银行通常的划算方式,日综合费率=月综合费率/30,日利率=月利率/30。
4、本合同项下典当逾期的综合费,按典当管理办法规定上限按日计算,同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银行逾期贷款罚息水平给予罚息。
5、当期不足5日的,按5日收取有关费用。
6、经双方协商,甲方提前赎当的,按合同约定的综合费率、利率和实际用款天数计算综合费和利息,多收的综合费即时返还。
第四条 典当当金支付
甲方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本合同项下典当有关的批准、登记、交付及其他手续,双方签章后,乙方应支付当金。
第五条 抵押担保的范围
甲方抵押担保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的当金本息、综合费,逾期的当金、利息和有关费用、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和抵押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当物处置费、过户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等)。
第六条 赎当、续当和绝当
1、甲方按期偿还当金本息,支付完所有相应费用,全部履行合同各项条款,本合同即告终止,乙方应即时办理赎回手续,交还甲方提供的有效证明和权利凭证,协助甲方办理登记注销事宜。
2、本合同典当期届满,甲方不能赎当,应在典当期间或典当期限届满之日起5日内向乙方提出书面续当申请,经乙方同意续当后,甲方应当结清合同第三条约定的典当期限内的利息和当期综合费后方可办理续当。双方另行签署《续当凭证》,续当一次的期限最长为6个月,续当期自典当期限或者前一次续当期限满日算起,本合同约定的事项在续当期间继续有效。
3、典当期限届满后5日内,甲方赎当的,除应向乙方交付当期当金本金、利息、综合费率外,还应按当金的1.5%/日补交当金逾期利息和有关费用。典当期限届满后逾期5日不赎当,又不办赎当手续的,视为甲方自愿放弃回赎权,即为绝当。
第七条 绝当物处理
甲方应自绝当之日(即典当期限届满之日起第6日)起10日内将绝当房屋交给乙方处理,若届时不移交,乙方将向甲方发出定期移交的书面通知。期限届满未能移交的,乙方有权申请公证处对该绝当房屋届时的状况作证据保全,并依法对该绝当房屋进行清场并委托有关拍卖机构公开拍卖,拍卖所得款项优先偿还当金本息、综合费用、逾期的当金利息和有关费用,以及乙方为实现债权发生的费用,剩余部分款项返还甲方。拍卖所得不足清偿上述项目的部分,乙方有权向甲方追索。有关拍卖手续甲方在此同意均委托乙方代为办理。绝当物在本合同第一条中当金不足3万元的,乙方可以自行变卖或折价处理,损益自负。
第八条 甲方保证与承诺
1、甲方是合法的独立民事主体,具备所有必要的能力,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2、甲方是本合同项下房地产的完全、有效的、合法的所有者或有权处分者,本合同项下典当的房地产不存在所有权或处分权方面的争议。
3、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已对本合同项下典当房地产的瑕疵作了充分合理书面说明,且已经乙方认可并书面签收。
4、本合同项下的典当房地产未发生被查封、扣押、监督和被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等情况,且未被公示列入征用、拆迁范围。
5、本合同项下的典当房地产如已部分或全部出租,甲方保证将设立抵押事宜告知承租人,并将有关出租情况书面告知乙方,且已经乙方认可并书面签收。
第九条 乙方保证与承诺
1、乙方是经有权部门批准,依照《典当管理办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典当经营的合法企业,能够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2、乙方保证在双方办妥相关手续、签发当票后,按双方约定向甲方支付当金。
3、在甲方按期偿还当金本息,全部履行合同所有条款后,乙方应将所有房地产抵押他项权证归还甲方,注销抵押登记。
第十条 抵押物和抵押权属凭证的占管
抵押权存续期间,若抵押物发生毁损、灭失或其他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情形时,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在5日内恢复抵押物价值或向乙方提供为乙方所认可的.其他担保。因恢复抵押物价值或设定新增担保支出的费用,概由甲方承担。
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物他项权证由乙方占管,乙方应妥善保管好抵押物他项权证。
第十一条 抵押物的保险
抵押权存续期间,甲方应根据有关法律及乙方指定的险种,投保金额、保险范围办理抵押物的财产保险。保险期限不短于债务履行期限加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保险金额不低于主合同项下债权本金、综合费和利息。保险期内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保险单正本由乙方保管,且保险单应当注明乙方为抵押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乙方有权直接以保险赔偿金受偿或提前受偿主合同项下全部债权。
第十二条 第三人损害赔偿
若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损害赔偿金应存入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对上述损害赔偿金,甲方同意乙方有权选择下列方式进行处理,并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1、清偿或提前清偿主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债务;
2、经乙方书面同意,用于修复抵押物,以恢复抵押物价值;若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抵押物价值不足以清偿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的,甲方应重新提供乙方认可的担保,抵押物价值未减少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
第十三条 解决争议的方法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依法向本合同签约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争议期间,双方应继续履行未争议的条款。
第十四条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有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甲方为自然人的签字即可)之日起有效。若抵押房产为多人共同共有,所有共有人应在本合同签约前,签署有效的相关文件。
第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方各执一份,房地产抵押登记部门存档一份,需要公证的公证处存档一份,法律效力相同。
第十六条 涉及本合同所有的通知事项应寄往本合同首页所列的地址。任何一方变更地址和联系电话的,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得到对方的确认后,变更事项方才生效。怠于履行通知义务导致通知无法送达对方的,由负有通知义务的一方承担责任。
甲方: 乙方:
签约地点: 签约日期:
典当合同 篇2
当 户(借款人): (以下简称甲方) 证件号:
地址:
电话:
典当行(贷款人):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典当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前提下,经友好协商,甲方同意将其自有的或其享有处分权的股权作为当物质押给乙方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综合费,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甲、乙双方就上述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 定义
经双方充分协商一致,本合同项下的下列词语采下列含义:
1.1“本合同”由《股权质押典当借款合同》及其附件,双方达成的《股权质押合同》以及任何补充协议、对账单、甲方出具的并由乙方接受的任何承诺、声明、授权、证明、确认书、第三方履约保函、当票、续当凭证、乙方通知等共同组成,组成各部分互为补充,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当票》中典当须知项下内容、《续当凭证》中续当须知项下内容亦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2 “综合费用”指乙方提供典当管理和服务应当收取的费用,但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包括保险费、保管费等直接费用。
1.3 “日”指自然日,包括工作日、法定休息日、节假日。
1.4 “月”指当金发放之日起(含当金发放当日)每届满30日为一个月。
1.5 若签发当票,“当票”系指甲、乙双方间简明借贷协议、甲方收到当票上记载当金的收款凭证,并系甲方赎取当物的惟一凭证。
1.6 “续当”系指甲、乙双方在前次典当或续当期限内以及前次典当或续当期限届满之日起5日内达成的顺延借款期限的行为。续当一次的期限最长为6个月,续当期自前次典当期限或者续当期限届满日起算。甲、乙双方为续当行为,可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签发续当凭证或直接在当票上注明续当及续当期限等方式进行。
1.7 “赎当”系指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与乙方结清当金本金、利息、综合费、违约金、乙方垫付的费用等,以消灭当物上的抵/质押担保负担。
1.8 “转当”系指在前次典当或续当期限届满后,因甲方未赎当,乙方与甲方达成的以新贷还旧贷行为。甲、乙双方为转当行为,可通过签订补充协议或直接在当票上注明转当及转当期限等方式进行。转当一次的期限最长为6个月,转当期自转当之日起算。
1.9“抽当”系指典当或续当期限届满后,甲方不能全额偿还全部当款本金,而偿还部分
当金本金,但当物上的抵/质押负担并不消除的行为。乙方同意甲方抽当的,甲方必须首先结清截至抽当之日甲方欠付的利息、综合费用、违约金、乙方垫付的费用及乙方已发生的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否则不成立抽当,甲方支付的款项直接用于冲抵甲方欠付的前述项目费用和甲方付款之后即将发生的前述项目的费用。抽当不影响绝当的发生。
1.10 “绝当”系指甲方未在前次典当或续当期限以及转当期限届满的5内日赎当或与乙方达成续当一致的,即为绝当。乙方依照本合同约定提前收回贷款的,视同绝当发生。
第二条 当物
2.1 甲方自愿以其对股权及其派生的权益(以下简称该股权)作为当物向乙方借款。乙方同意接受甲方以上述股权为本合同项下债权之担保。
2.2 股权及其派生的权益系指该股权所享有的所有现实和将来的权利和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出质人对标的公司的投票权和其他管理权、请求支付红利或其他款项分配并收取该等款项的权利、剩余财产的分配权以及其在标的公司章程下享有的任何其他权利和利益。
第三条 当物担保的债权范围及处置当物后清偿顺序
3.1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当物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当金(¥: )及按第六条计算的息、费,违约金、赔偿金和乙方代垫的费用及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3.2续当所产生的利息、综合费、违约金、赔偿金及续当期限届满后(含绝当后)所产生的利息、综合费、违约金(含《股权质押合同》项下的违约金)、赔偿金,乙方代垫的费用及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无论续当是加重当户息、费率负担还是减轻当户息、费率负担的,均属于担保范围。当户不续当的,典当期限届满后(含绝当后)所产生的息、费均属于当物的担保范围。
3.3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续当时将甲方拖欠的利息、综合费、逾期违约金等转入续当后的本金的,该等部分所产生的利息、综合费、逾期违约金等亦属于当物的担保范围。
3.4 绝当后及乙方按照第十一条约定提前收回贷款,乙方处置当物后所得价款按以下顺序清偿乙方的债权:
3.4.1 乙方代垫的费用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3.4.2 利息、综合费、违约金、赔偿金
3.4.3 当金本金
第四条 当金及用途
4.1 该股权典当借款金额(简称当金)为人民币大写元( 元)。
4.2 甲方借款用途为,甲方应按借款用途使用当金,并随时接受乙方对当金使用情况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条 典当期限
典当期限自月日起至年月
当票上记载的内容为准。
第六条 息、费率
6.1 甲、乙双方一致确认,本合同项下的月综合费率为、月利率为%,合计为%,以第三条约定的当金为基数从乙方发放当金之日起算。
6.2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乙方一次性预扣典当期限内月综合费大写
6.3典当期限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支付利息,于典当期限届满当日支付;典当期限超过一个月的,甲方必须按月向乙方支付典当期内的利息,支付的日期为每届满30日的次日,最后剩余期限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支付利息,于典当期限届满的当日支付。续当利息支付标准和方式同上。
6.4 若乙方仅一次性扣除部分月综合费,对于剩余月份的综合费,甲方应在当月利息支付日与利息同时支付。
6.5 本合同项下的利息和综合费用不受典当期限及续当期限的影响,典当期限及续当期限届满的,利息和综合费仍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标准连续计算,直至乙方债权获得完全清偿之时,利息和综合费的支付方式同6.3、6.4款。
6.6 乙方按照第十一条约定提前收回贷款的,已预扣的综合费不予退还。
6.7 乙方依照第十一条约定提前收回贷款的,在不违反6.7款规定的前提下,甲方应偿还至实际偿还之日期间的按前述标准计算的所有的'利息、综合费以及第十条约定的逾期违约金、第十三条约定的违约金等,且甲方偿还上述债务不以当物的变现价值为限,当物实际变现价值低于乙方债权金额的,甲方仍应负清偿责任。
6.8 双方一致确认:乙方向甲方收取费用未明确注明收费性质的,均视为收取本合同项下的利息和综合费,若乙方收取的上述费用超过甲方依据本合同应支付的利息和综合费金额,则超收的费用自动转为后期发生的利息和综合费,不发生偿还乙方当金本金的法律效力。
甲方向乙方银行账户支付的款项,均视为支付本合同项下的利息和综合费,若甲方支付的上述费用超过甲方依据本合同应支付的利息和综合费金额,则超收的费用自动转为后期发生的利息和综合费,不发生偿还乙方当金本金的法律效力。
第七条 续当
7.1 在前次典当或续当期限内以及前次典当或续当期限届满之日起5日内,甲方可向乙方申请续当,经乙方同意续当的,甲方应结清前次典当或续当期限内的利息和综合费以及乙方垫付的费用,并按照乙方的要求办理续当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对续当之前发生的债权进行对账。
7.2除双方另有约定外,续当利息和综合费的支付标准和方式同第五条。
第八条 赎当
8.1 甲方提前赎当,应经乙方同意。
8.2 甲方提前赎当,乙方已预扣的综合费不予退还;若乙方仅预除了部分综合费,甲方应按第六条约定与乙方结算利息和剩余综合费。
8.3 在绝当发生或乙方决定提前收回贷款时起至当物被处置前,甲方选择赎当的,应结清之前拖欠的利息、综合费、乙方代垫的费用以及乙方为实现债权已发生的全部费用,并按照第十条承担逾期违约金。
第九条 绝当
9.1 若甲方与乙方在本合同第十六条中约定由甲方指定的第三方处置当物的,从其约定,但甲方指定的第三方应在绝当或乙方决定提前收回贷款之日起6个月内处置完毕。
9.2 若甲方与乙方未在本合同第十六条中约定由甲方指定的第三方处置当物的,或者甲方指定的第三方未在绝当或乙方决定提前收回贷款之日起6个月内处置完毕的,乙方有权单方委托资产评估机构对当物进行评估,并决定以拍卖或变卖方式处置当物,但乙方以变卖方式处置当物的,变卖价格不低于评估价的70%。
9.3 乙方拍卖或变卖当物后或甲方与乙方达成以当物折价抵偿乙方债务后,甲方应按照乙方的指示和要求办理当物的过户手续。
9.4 乙方处置当物所得价款,若不足以清偿乙方全部债权,甲方应继续承担清偿责任;若在清偿乙方债权后尚有剩余部分,由乙方退还甲方。
9.5 本合同若办理强制执行公证的,乙方可直接依公证执行文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人民法院决定当物的处置方式。
9.6 乙方也有权在任何时候不经上述9.1/9.2/9.3款规定程序而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处置当物。
乙方也有权在任何时候不经上述9.1/9.2/9.3款规定程序而直接变卖当物,但乙方变卖当物的价格不得低于估价金额的70%。
第十条 逾期违约金
10.1甲方如未按期支付利息及综合费,甲方应每日按当金的约金。
10.2甲方如逾期偿还乙方本金,除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费率支付利息及综合费外,还应根据逾期天数每日按所欠当金的向乙方支付逾期违约金。
10.3 上述两项逾期违约金互相独立。
第十一条 提前收回贷款
甲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宣布债权立即到期,提前收回贷款,并依法处置当物:
11.1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擅自改变借款资金用途;
11.2 未征得乙方书面同意,擅自为除乙方之外的第三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11.3 当物未按照乙方要求投保险,或当物价值可能严重贬损、或当物可能灭失、或擅自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转让、典当、赠予、再质押、托管、入股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置)当物;
11.4 财务状况恶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
11.5 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被行政处罚、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或涉及刑事诉讼等,足以严重影响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
11.6 破产、歇业、解散、被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
11.7 甲方的任何其它借款、担保、赔偿、承诺(含甲方对乙方的其他借款)或其他偿债责任因违约被司法部门勒令提前履行,或到期不能履行,致使乙方认为甲方履行本合同项下任何条款的能力已受到影响;
11.8 当物有隐蔽瑕疵或当物的市场价急剧下降的,甲方应收到自乙方通知起三日内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当物予以置换,并重新办理相关抵质押手续,否则乙方有权提前收回贷
11.9 当物灭失、部分损毁或价值减少,甲方应收到自乙方通知起三日内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当物予以置换或补足,并重新办理相关抵/质押手续,否则乙方有权提前收回贷款;
11.10 当物被查封、扣押、监管或被采取其他强制措施,但甲方在上述情形出现后三日内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当物予以置换,并重新办理相关抵/质押手续的除外;
11.11 拒不接受乙方经办人对质押财产进行查验或拒不接受乙方对甲方贷款用途进行检查和监督或在上述查验、检查、监督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的;
11.12 拒不配合乙方的对账要求的;
11.13 违反《股权质押合同》中的义务的;
11.14 出现其它严重危及乙方利益的情形。
第十二条 甲方声明及保证
12.1甲方已经根据中国有效法律法规和标的公司的章程、相关合同等对质押人履行了全部出资义务,其对本协议项下质押股权的部分及全部享有合法、完全和充分的所有权和其它权益、权利,并保证在质权存续期间,甲方持续地享有以上权利及权益,并免于任何其他人基于对质押股权的所有权、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或其他担保利益而提出的权利主张;
12.2在签署本协议之前,在任何质押股权之上甲方没有设立或允许设立任何担保权利,并且在质押期间甲方已经并将在任何时候享有对所有质押股权的合法所有权,并不再在质押股权上设定任何新的权利负担。
12.3 本合同项下的质物依法可以设定质押,且不存在任何设定、实现质权的障碍与限制;
12.4甲方提供给乙方的与质押有关的所有材料真实、合法、准确、完整,且保证履行股权质押有效设立的所有法定程序;
12.5本合同项下的质物未被查封、扣押、监管或被采取其他强制性措施。若在本合同签订后,质物出现上述情形,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向有关部门告知存在质押的情形;
12.6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转让、典当、赠予、再质押、托管、以股权进行联营、入股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置质物;
12.7没有针对质押股权和/或甲方的任何诉讼、仲裁或行政程序存在、悬而未决或有这样的威胁;
12.8甲方向乙方披露的标的公司的财务状况均是真实,并担保标的公司在股权质押期限内不出现亏损情况;
12.9甲方承诺:一旦标的公司在股权质押期限内出现亏损情况,甲方将立即以自己的其他财产向乙方提供担保;
12.10甲方承诺承担本合同项下有关费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财产保全费、登记、保管、过户、公证等费用;
12.11本合同项下的质物在质押期间发生配股的,出质人应以自有资金出资购买并随质物一起质押。出质人不购买而出现质物价值缺口的,出质人应当及时补足;
12.12出质期间,因质物而取得的分红、派息应作为保证金存入质权人的保证金账户,作为保证金担保,乙方指定的账号为:
12.13准许乙方及其经办人,在任何合理时间内进入标的公司检查标的公司的财务状
12.14甲方保证按本合同的规定,按时还本付息、费。如逾期不还,息、费算至甲方全部还清本、息、费时止;
12.15当有任何诉讼、仲裁或法院聆讯等正在对乙方股权质权有不利影响时,保证5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并采取补救措施;
12.16 按照乙方合理请求,采取一切措施及签订一切有关文件,以确保乙方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13.1 甲方违约责任
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和除第十条外的其他约定,乙方有权行使下述一项或几项权利:
13.1.1 按当金本金的%向甲方收取违约金。
13.1.2 要求甲方对本合同项下所有债务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的担保。
13.1.3 有权宣布债权提前到期,收回当金本息及相关费用。
13.1.4 本条违约责任与第十条逾期违约金是相互独立的。
13.2 乙方违约责任
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如期发放当金,否则,应根据违约金额和天数,每日付给甲方违约金。
第十四条 保证人责任
14.1 保证人对甲方依本合同的全部债务对乙方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保证。
14.2乙方无须先向甲方追偿或起诉或处置当物,即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即保证人保证责任与当物的担保系平行的、并列的,乙方可以选择优先实现保证债权,不受当物担保物权存在的影响。
14.3 如存在两个以上的保证人,各保证人均对甲方依本合同的全部债务对乙方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保证,即各保证人之间的保证责任亦是平行的、并列的,乙方可以选择分别或同时向各保证人主张无限连带保证责任。
14.4 本合同项下的当物的担保不成立(不论是否系因甲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造成)、被确认无效、被撤销或乙方单方面解除、抛弃的情形,各保证人仍对甲方依本合同的全部债务对乙方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保证,不因当物的担保不存在而产生任何影响。
14.5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为乙方债权到期日起的两年。
14.6 甲方及甲方授权代表与乙方达成的补充协议、续当、对账单,均自动对保证人发生法律效力,但甲方及甲方授权代表与乙方加重甲方负担的利率和综合费率的,保证人仅在第六条约定的息费标准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14.7 甲方及甲方授权代表与乙方达成转当一致的,各保证人对乙方的转当债权仍承担无限连带保证责任,乙方与各保证人之间无须再另行签订保证合同,但乙方提出要求的除外。
甲方及甲方授权代表与乙方加重甲方负担的利率和综合费率的,保证人仅在第六条约定的息费标准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14.8 保证人特别承诺:在乙方债权未获完全清偿前,保证人暂不行使对甲方及其他保证人的追偿权等,待乙方所有债权获得清偿后,保证人才有权行使该等权利,否则乙方有权要求保证人全数交还乙方。
14.9 上述条款,除乙方与保证人另行达成的补充协议中明确约定废止其中的任一条款,否则上述条款仍然有效。
第十五条 其他事项
15.1 乙方无需征求甲方同意,可将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他人。但甲方未得乙方书面同意,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还款责任或义务转让予第三者。
15.2 甲方继承人或接办人,仍须向乙方或乙方继承人、接办人继续承担本合同项下的还款义务及其他责任。
15.3 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债权,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抵销。
第十六条 通知与通讯
16.1 甲方指定为履行本合同的联系人和代理人,代理与乙方进行对账、代办质押手续、收款、还款、续当、转当,赎当、处置当物等,甲方代理人的行为直接对甲方产生法律效力。
16.2 乙方指定为本合同的联系人,代表乙方与甲方进行联络,乙方代表人对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益的放弃、变更、或减低均对乙方不产生法律效力。
16.3甲方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邮箱
乙方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箱。
任何一方变更联系方式、通讯地址、电子邮箱,必须在变更后三日内通知另一方,否则另一方向上述通讯地址、电子邮箱,邮寄、发送文件等视为送达。
第十七条 解释
本协议的理解与解释应依据协议目的和文本原义进行,本协议的标题仅是为了阅读方便而设,不应影响本协议的解释和标题项下的任何条款应有的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 附 则
18.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含对保证人责任部分),首先进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
18.2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18.3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
第十九条 补充约定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典当合同 篇3
典当行(以下简称甲方):
当 户(以下简称乙方):
第一条:总则
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本合同,乙方自愿以其合法所有的机动车质押给甲方,作为当金担保。为明确当票以外的其他事项,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典当管理办法》,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质押车辆基本情况
典当车辆品牌: ,型号: ,数量 台。
车牌照号: ,车架号: ,机器号:
车牌照号: ,车架号: ,机器号:
车牌照号: ,车架号: ,机器号:
第三条:质押车辆担保范围
当金、利息、综合费用、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绝当后处分质押机动车的费用以及甲方可能产生的代垫费用和其他费用。本合同有约定具体数额的按照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依照相关单位出具给甲方的收款发票额为准。
第四条:当金及借款期限
当金:人民币 万元整,大写金额: 整。
典当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费用:月利率 ,月综合费率: ,合计: 。
第五条 乙方支付费用:
1、乙方按月利率 ,月综合费率: ,合计:
支付利息和综合费用。当期在5日内,利息和综合费率按5日计算。
2、乙方如需续当,应于每月 日前支付上月利息和当月的综合费用。如乙方未能履行此约定,甲方根据《典当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有权提前终止合同,并向乙方追索当金本金、利息、综合费用及违约金,行使质押权。
第六条:当金给付时间及方式:
甲方在办理机动车质押手续后的当日,将当金、当票(客户联)及本合同(一份)一并交付乙方。
第七条:乙方保证及承诺
乙方保证对质押的机动车辆依法享有所有权。并保证在与甲方签署本合同和当票时,所质押的机动车不存在本合同以外的其他质押、借用、托管、查封、扣押、诉讼等任何形式的所属争议或其他权利瑕疵。
质押物共有人同意将本合同质押物进行质押,并与借款人共同承担偿还借款的'连带责任。
第八条:双方责任
1、质押车辆在交付甲方前,由甲乙双方共同对该车进行验车拍照(或录像),并由乙方当场签字确认。
2、质押车辆在甲方封存期间,甲方负责该车的安全并不得使用、转让、出租、出售、拆动(在当期内因车辆停驶时间长或自然老化造成的自然损坏除外)。
2、在质押期间,甲方须妥善保管乙方交付的质押车辆和各种有效证件与资料。若由于车辆自身原因或自然损坏、不可抗拒等因素造成的车辆损失,免除甲方责任。
3、机动车质押期间,如果价值有所减少,甲方认为有必要对机动车重新估价时,乙方必须予以合作,重新估价后,甲方认为机动车价值不足以担保其债权时,乙方必须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当金。
4、甲方未在约定时间支付当金,应按当金 %向乙方给付违约金。
第九条:绝当物的处理:
乙方在本合同借款到期后逾期5日未办理赎当或续当手续,甲方视为该质押物为绝当。甲乙双方约定按下列之( )款项进行处理:
1、乙方同意甲方行使质押权利,依照《典当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处理;
2、甲乙双方约定,由甲方委托拍卖机构将上述质押物公开拍卖。其拍卖收入扣除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担保款项及拍卖费用后,剩余部分退还乙方,不足部分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有关拍卖等手续,乙方委托甲方代理。
第十条:特别约定
本合同所约定的利率和综合费率不受本合同借款期限限制。乙方必须按时交纳利息和综合费用直至清偿完债务为止。
甲乙双方约定:乙方逾期支付利息和综合费用,甲方每日按借款金额的1增收违约金。
随车手续: ,由甲方保存。
第十一条: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须向甲方所在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如需仲裁,可另行商定。
第十二条:其他约定
本合同是全国统一当票的补充借款合同,与当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未尽事项,按国家法律及国家商务部、公安部颁布的《典当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本合同未尽事宜:
第十四条:本合同一式叁份(甲方两份、乙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甲 方(印章): 乙 方(印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住所: 住所:
组织代码证号:
身份证明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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