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合同

时间:2023-06-01 10:01:34 合同 我要投稿

【精品】转让合同范文集合5篇

  在人民愈发重视法律的社会中,能够利用到合同的场合越来越多,合同是企业发展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那么大家知道正规的合同书怎么写吗?以下是小编整理的转让合同5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精品】转让合同范文集合5篇

转让合同 篇1

  转让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

  顶让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

  房东(丙方): 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就店铺转让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丙方同意甲方将自己位于xx街(路)xx号的店铺(原为:xx)转让给乙方使用,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并保证乙方同等享有甲方在原有房屋租赁合同中所享有的权利与义务。

  二、丙方与甲方已签订了租赁合同,租期到20xx年xx月xx日止,年租金为xx元人民币(大写:xx),租金为每年交付一次,并于约定日期提前一个月交至丙方。店铺转让给乙方后,乙方同意代替甲方向丙方履行原有店铺租赁合同中所规定的条款,并且每年定期交纳租金及该合同所约定的应由甲方交纳的水电费及其他各项费用。

  三、转让后店铺现有的装修、装饰及其他所有设备全部归乙方所有,租赁期满后房屋装修等不动产归丙方所有,营业设备等动产归乙方(动产与不动产的划分按原有租赁合同执行)。

  四、乙方在20xx年xx月xx日前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转让费共计人民币xx元,(大写:xx),上述费用已包括第三条所述的.装修、装饰、设备及其他相关费用,此外甲方不得再向乙方索取任何其他费用。

  五、甲方应该协助乙方办理该店铺的工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等相关证件的过户手续,但相关费用由乙方负责;乙方接手前该店铺所有的一切债权、债务均由甲方负责;接手后的一切经营行为及产生的债权、债务由乙方负责。

  六、如乙方逾期交付转让金,除甲方交铺日期相应顺延外,乙方应每日向甲方支付转让费的千分之一作为违约金,逾期30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且乙方必须按照转让费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果由于甲方原因导致转让中止,甲方同样承担违约责任,并向乙方支付转让费的10%作为违约金。

  七、如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因素导致乙方经营受损的与甲方无关,但遇政府规划,国家征用拆迁店铺,其有关补偿归乙方。

  八、本合同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自三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转让合同 篇2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托管转让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承租地

  甲方将自己租赁的托管所转让给乙方,建筑面积106.7平方米,甲方房费交至20xx年2月10日(房屋保证金1900元已交),暖气费2500元已全额交清。

  第二条:附属设施的.归属

  托管现有的桌椅9套、架子床3套、冰箱、燃气灶、黑板、灶具若干。

  第三条:生源及帮带

  学生十名,一名老师帮带至十月底

  第四条:转让费用与支付方式

  乙方需向甲方支付贰万贰仟元人民币(22000元)的转让费用,其中包括壹仟玖佰元人民币(1900元)房屋保证金。

  乙方分三次进行支付,乙方在20xx年9月19日向甲方支付款共壹万元人民币(10000元);乙方在20xx年10月15日向甲方支付款共伍仟元(5000元);乙方在20xx年11月10日向甲方支付款柒仟元整。甲方不得再向乙方索取任何费用。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转让合同 篇3

  甲方:

  乙方:

  甲方有一片与县林业局联营和自种的杉木林,现将该片杉木林全部卖给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双方经协商一致,特成达如下合同条款,供双方共同遵守:

  一、甲方将属于本户所有的杉木林位于马鲁坡、卡妹坡、哄捧坡、过龙坡、拉岩坡、拉布坡、拉岩王坡、哄丫没坡、哄丁怀坡、哄立猛坡、巴六有坡、哄好坡、红山地坡、红过龙坡等2600亩的杉木林全部卖给乙方。

  二、杉木价格按长4.2米、尾径4公分以上每棵壹拾捌元整(¥18.00元)计算,杉木数量以双方共同清点所得的数量为准。

  三、乙方预付 元定金,待乙方办理好砍伐证后双方共同清点,最后以清点的数量一次性付清杉木款。

  四、若与第三方联营的,甲方只能按联营中甲方所占有的股份卖给乙方。

  五、甲方将杉木卖给乙方后,按照甲方的要求,乙方无偿帮甲方修建一条屯级路(从 至 ),屯级路的修建要求以县发改局的屯级道路实施。若乙方不修建屯级路,乙方已付给甲方的定金甲方将不退回,若乙方修建屯级道路后因甲方的原因导致乙方不能对杉木林进行全部经营的,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甲方负责。

  六、屯级路施工过程中,若有纠纷、争议、赔偿等情况的,由甲方负责协调,所产生费用由甲方自理,乙方不负任何责任。

  七、砍伐时间按县林业局发放的砍证为准。

  八、除修建至甲方寨子以外,乙方还需要修通乙方所购买的`林区,凡修建所占用甲方的土地一律不作赔偿。

  九、违约责任:若甲方反悔合同规定擅自终止本合同的,甲方除赔偿乙方的经济损失外,还需退回乙方已付的定金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林木销售款总额的20%计算全部赔偿给乙方。若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的,甲方将不退回乙方已付的定金。

  十、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在场人:

  年 月 日

转让合同 篇4

  甲方(转让方):身份证:

  乙方(受让方):身份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转让墓地达成如下协议:

  一、墓地的基本情况

  甲方转让的墓地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地,占地面积________平方(壹座坟墓用地________平方)。

  二、转让使用期限________________

  三、转让资金及付款方式

  乙方付给甲方墓地款共计人民币________万元(¥________元)。当面一次性交付清。

  四、双方约定

  1、甲方保证上述转让的墓地产权清楚。

  2、甲方保证所转让的墓地与村、组和其他村民没有纠纷,如发生纠纷,一切责任与甲方负责解决,乙方不负任何责任。

  3、乙方系替兄弟、兄嫂及本人夫妇购买墓地。

  五、违约责任双方必须信守合同,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条款,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所造成的损失由违约责任方承担。

  六、终止合同规定如因国家征用、道路建设等因素导致合同终止,甲、乙双方应根据实际政策办理补偿金额。

  七、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其补充协议经双方签字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九、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生效):乙方(签字生效):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年月日

转让合同 篇5

  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探矿权进行转让的必须要经过相关的批准,否则的话转让行为就是没有法律效力的。那么要是未经批准将探矿权进行了转让,双方之间签订的合同效力如何呢?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介绍。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申请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审批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转让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准予转让或者不准转让的决定,并通知转让人和受让人。准予转让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自收到批准转让通知之日起60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受让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后,领取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成为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批准转让的,转让合同自批准之日起生效。不准转让的,审批管理机关应当说明理由。”

  根据上述规定,探矿权转让合同属于经批准方生效的合同。进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的规定,就未经批准的探矿权转让合同,属于未生效的合同。司法实践中,目前较多采信此种观点。需进一步讨论的是,就未生效的合同,其效力或对有关当事人的法律约束力到底如何?

  合同未生效不是终局的状态,而是中间的、过渡的形式,会继续发展变化。在探矿权转让合同中,主要存在三种可能的情形,即探矿权转让合同经过批准,而发生法律效力;行政机关对探矿权转让合同不予批准,探矿权转让合同成为确定无效的合同;探矿权转让合同没有向行政机关申请批准的状态一直持续。就第一种情形,可通过合同履行和违约制度解决。就第二种情形,可通过合同无效和缔约过失制度解决。需进一步探讨的是,第三种情形下的法律效力。

  根据上述《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八条的规定,在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办理使合同生效的手续义务而对方拒不办理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相对人的请求,判决相对人自己办理有关手续;对方当事人对由此产生的费用和给相对人造成的实际损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在探矿权转让合同未生效(没有确定有效或确定无效)情形下,权利方可以请求法院判决由自己办理相关手续,并要求对方赔偿有关费用和未办理相关手续而造成的实际损失。

  因此,我们认为,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向国家机关申请报批的义务,属于促使合同生效的权利义务,该类权利义务不属于国家管理矿业权的.范畴,无需批准,只要合同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应具有约束力。这和我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的合同法律原则相一致,即:“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外商投资司法解释(一)》第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在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等过程中订立的合同,依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经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批准后才生效的,自批准之日起生效;未经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当事人请求确认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前款所述合同因未经批准而被认定未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当事人履行报批义务条款及因该报批义务而设定的相关条款的效力”,即使合同未生效,也不影响报批义务条款的效力,以及因该报批义务而设定的相关条款的效力。可见,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也采取了类似的观点。

  因此,探矿权转让合同未经审批依法属于未生效合同,尽管如此,合同未生效,也不影响合同中报批义务条款及与报批义务相关的条款的效力,并且,当事人可以主张合同中约定的未报批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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