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合同

时间:2023-06-04 10:17:41 合同 我要投稿

关于商品房合同集合六篇

  随着人们法律观念的日益增强,很多场合都离不了合同,合同是企业发展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那么合同要怎么拟定?想必这让大家都很苦恼吧,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商品房合同6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关于商品房合同集合六篇

商品房合同 篇1

  合同编号:137370

  房屋代码:______

  定金合同

  (供商品房预订时使用)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 :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件名称:_________________

  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乙方向甲方预订《 _____________ 》商品房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乙方预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幢______层________室(以下简称该房屋)。甲方已领取该房屋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证书号:__________),并经_________测绘机构预测 ,该房屋建筑面积为 ________平方米。该房屋定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交付。

  第二条 乙方预订的该房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买卖单价为人民币_____元,乙方预订的该房屋总房价为人民币______元,乙方采取___________方式。

  第三条 乙方同意签订本合同时,支付定金人民币_______元,作为甲、乙方双方当事人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担保,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后,乙方支付的定金转为房价款。

  第四条 甲、乙双方商定,预订期为_____天,乙方于_____年_____月___日前到______________与甲方签订《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

  第五条 甲方同意将发布或提供的广告、售楼书、样品所标明的房屋平面布局、结构、建筑质量、装饰标准及附属设施、配套设施等状况作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的附件。

  第六条 在本合同的第四条约定的预订期限内,除本合同第七条、第八条约定的情形外,甲方拒绝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双倍返还已收取的定金;乙方拒绝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无权要求甲方返还已收取的定金。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乙方拒绝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甲方应全额返还乙方已支付的定金。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乙方拒绝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甲方应双倍返还乙方已支付的定金:

  第九条 本协议一式_____份,甲乙双方各持_____份,________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____(签章)

  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乙方:__________(签章)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商品房合同 篇2

  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企业资质证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机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_____________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国籍:_____________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 ]: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 ]姓名:_____________国籍: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_____________方式取得位于_____________、编号为_____________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号][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批准文件号]为_____________。

  该地块土地面积为_____________,规划用途为_____________,土地使用年限自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现定名] [暂定名]_____________。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_____________,施工许可证号为_____________。

  第二条 商品房销售依据。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现房][预售商品房]。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_____________,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_____________。

  第三条 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房号以附件一上表示为准)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

  第_____________[幢][座]_____________[单元][层]_____________号房。

  该商品房的用途为_____________,属_____________结构,层高为_____________,建筑层数地上_____________层,地下_____________层。

  该商品房阳台是[封闭式][非封闭式]。

  该商品房[合同约定][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共_____________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_____________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_____________平方米(有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

  第四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

  由于商品房的用途为普通住宅、经济适用住房、公寓及其他高档住宅等居住类房屋,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一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商品房用途为非住宅的,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_____________币)每平方米_____________元,总金额(_____________币)_____________仟_____________佰_____________拾 _____________万_____________仟_____________佰_____________拾____________

  出卖人:

  买受人:

  xxx年xx月xx日

商品房合同 篇3

  合同编号房字第 号

  借款单位: (以下简称甲方)地址: 电话:

  贷款单位: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以下简称乙方)地址: 电话:

  甲方经__________批准,开发__________,面积______平方米,工作量 ____ 万元,因资金不足,经向乙方申请,同意给予贷款。现经双方商定,根据《城镇土地开发和商品房贷款办法》(以下简称《贷款办法》)的规定,特签订借款合同,共同遵守。

  一、甲方向乙方借款(大写)____________万元,用作开发________的周转金。附用款计划。

  二、借款期限为_______ ,即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年 ____ 月____日止。

  三、借款利率定为月息____‰,每季结算一次。贷款利息按实际支用数计息,甲方不能按期支付利息时,计算复利。

  四、逾期贷款,加计利息30%,挪用贷款加罚利息100 %。

  五、甲方以______和其它资金作为还款来源,在贷款到期前还清贷款本息。附还款计划。

  六、甲方用______作为借款的.保证。全部贷款到期,贷款方发出逾期通知三个月后,仍未归还,贷款方可以直接从借款方或担保保方的各项投资和存款中扣收。

  七、甲方应用自有财产或开发产品作为贷款的抵押。借款企业无力偿还本息时,乙方有权依照法律程序处理作为贷款保证的财产或开发产品。

  八、甲方出现《贷款办法》中第十七条所述情形之一者,乙方有权从借款方或担保方的各项投资和存款中扣收部分或全部贷款。

  九、乙方由于自身的原因影响甲方用款时,按照《贷款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付给甲方违约金。

  十、其他事项,按照《贷款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一、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及担保单位签章后生效,贷款全部还清后失效。本合同正本签章方各执一份,副本报各自主管上级一份。

  十二、如遇国家调整利率,按国家规定执行。

  甲方: (公章)

  负责人: (签章)

  年 月 日

  乙方:(公章)

  负责人: (签章)

  年 月 日

  担保单位: (公章)

  负责人: (签章)

  年 月 日

商品房合同 篇4

  卖方:(甲方),身份证号:XXX

  买房:(乙方),身份证号:XXX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私有住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自愿将其房屋出售给乙方,乙方也已充分了解该房屋具体状况,并自愿买受该房屋。该房屋具体状况如下:

  甲方所售房屋位于,房屋占地面积约为平方米,院子占地面积约为平方米,房屋为楼,一楼为个门面,

  2、3楼为套房,中间有楼梯间,房屋总面积约为平方米,一楼门面为框架结构,二、三楼住房为砖混凝结构,二、三楼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

  第二条房屋价格及其他费用: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所售房屋总金额为人民币万元整();

  第三条付款方式:签订合同之日一次性付清;

  第四条特别约定:

  1、因乙方所购房屋为农村集体土地上建筑。该房屋买卖过程中所发生的交易或过户需要本村村民委员会同意或有关部门审批的'手续问题,甲方应当积极全力配合乙方一起解决妥善。若因此引发相应纠纷的,由甲方负责处理。

  2、如乙方所购房屋以后可以办理房产证时,甲方应予以积极配合,但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负担。

  第五条该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房屋正式交付之日起转移给乙方。

  第六条今后如房屋重建,甲方应承认乙方的住房面积。如国家征地,土地赔偿及住房面积赔偿均归乙方所有,甲方负责积极配合;

  第七条本合同签订之后,房价涨落,买卖双方不得反悔;

  第八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本合同附二、三楼平面图;

  第十一条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二份;

  甲方(签印):_______

  住址:_____

  联系电话:_____

  乙方(签印):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商品房合同 篇5

  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守法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条款:

  第一条 商品房情况

  该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号:

  商品房座落:____区、____县路、____道、____街

  设计用途________;建筑结构________;建筑层数为____层。

  建筑面积_______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_____平方米,公共部位分摊建筑面积______平方米。

  商品房平面图见附件一,商品房抵押、租赁等情况见附件二。

  商品房土地来源为:________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年限为____年,自_____年___月____日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为止。

  第二条 商品房价款

  商品房销售按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价格为_______元(币种:_______),价款为_____元,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大写)。

  第三条 商品房交付日期

  商品房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

  甲方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将商品房交付乙方。如遇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____种方式处理:

  1、变更合同。

  2、解除合同。

  第四条 乙方付款形式及付款时间乙方按下列第种形式付款:

  1、一次性付款。

  2、分期付款。

  3、其他方式。

  第五条 甲方逾期交付商品房的处理

  除遇不可抗力外,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日期交付商品房,逾期在日内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究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甲方应支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交付商品房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超过上述约定期限的,乙方有权按照下述的第种约定,追究甲方违约责任:

  1、合同继续履行。甲方应支付乙方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甲方应交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交付商品房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此外,甲方还应每日按商品房价款的‰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解除合同。甲方应退还乙方已付款、支付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甲方应交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至甲方退还乙方已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此外,甲方还应每日按商品房价款的‰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的'实际损失超过甲方支付的违约金时,甲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 乙方逾期付款的处理

  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日期付款,逾期在日内的,甲方有权追究乙方逾期付款及其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乙方应付款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超过上述约定期限的,甲方有权按照下述的第种约定,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1、合同继续履行。乙方应支付逾期付款及其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乙方应付款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此外,乙方还应每日按商品房价款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解除合同。乙方应每日按商品房价款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七条 商品房建筑面积与销售建筑面积差异的处理

  商品房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面积为法定依据。商品房建筑面积与甲方销售面积差异不超过±3%(包括±3%)的,每平方米价格保持不变,商品房价款按商品房建筑面积与销售建筑面积的差异多退少补。面积差异超过±3%的,双方约定如下:

  第八条 商品房质量及保修责任

  甲方交付的商品房的质量和设备等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甲方的承诺(见附件三),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和承诺的,甲方应承担责任。在乙方正常使用情况下,甲方应按照《天津市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的规定履行保修责任。因乙方擅自拆改造成损坏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九条 商品房配套设施运行的约定下列配套设施运行日期约定如下:

  1、上水.

  2、下水.

  3、供电.

  4、燃气(气源种类)

  5、暖气.

  上述配套设施未按约定日期运行的,甲方应在日内采取补救措施,并赔偿乙方损失;超过上述约定期限的,甲方应赔偿损失,并且每项还应按商品房价款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条 商品房设计变更的约定

  甲方未征得乙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商品房的房屋设计和环境布局(见附件四)。确需变更的,甲方应自设计变更方案确定之日起日内与乙方协商。

  乙方同意变更的,双方订立补充合同。

  乙方不同意变更,或甲方擅自变更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甲方应退还乙方已付款、支付已付款的利息,利息自乙方付款之日次日起至甲方退还乙方已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此外,甲方还应按商品房价款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一条 商品房交接

  商品房交付时,甲方应书面通知乙方办理商品房交接手续,提供《天津市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和《天津市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交接房屋钥匙。

  第十二条 商品房产权登记

  商品房竣工验收合格后,甲方须在30日内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初始登记完毕后,甲方应在180日内,及时协助乙方办结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甲方未按时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或未在约定期限内协助乙方办结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按下列第____种约定处理:

  1、合同继续履行。甲方应按商品房价款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解除合同。甲方应退还乙方已付款、支付已付款利息,利息自乙方付款之日次日起至甲退还乙方已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此外,甲方还应按商品房价款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三条 物业管理

  关于物业管理的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等,按有关规定由乙方与物业管理企业订立物业管理合同。

  第十四条 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的约定

  甲方保证在交付商品房时,无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如存在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五条 争议处理

  本合同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按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合同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订立补充合同(见附件五)。

  附件一至附件五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七条 合同份数

  本合同连同附件共____页,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备案机关存留一份,其他二份备用,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八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甲方:

  委托代理人:

  日期:

  乙方:

  委托代理人:

  日期:

商品房合同 篇6

  近几年来随着我国房地产业的持续升温,房地产交易的大幅度增加,与之相关的合同纠纷也日益增多。而其中大部分纠纷多因开发商欺诈或者房屋质量不合格所致,更兼在交易过程中购房者往往处于弱势一方,开发商多利用其于资金和信息优势规避法律责任,致使中小购房者难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为了有效解决上述问题,更好的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于二00三的四月二十八日下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第八条、第九条中,把“惩罚性赔偿原则”引入到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处理之中来,另外在该《司法解释》第十四条也对该惩罚性赔偿作出了规定。对出卖人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买受人利益的恶意违约、欺诈等行为,明确规定“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该惩罚性赔偿的规定为人民法院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及保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但由于惩罚性赔偿制度与补偿性赔偿制度无论于功能,性质还是适用上均有较大差异,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大量与之相关的问题,如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其与实际损害之间的关系以及其数额大小的确定等等,下面笔者将一一加以分别论述。

  一、惩罚性赔偿简述

  惩罚性赔偿又被称为“示范性赔偿”或者“报复性赔偿”,“就是行为人恶意实施该行为,或对行为有重大过失时,以对行为人实施惩罚和追求一般抑制效果为目的,法院在判令行为人支付通常赔偿金的同时,还可以判令行为人支付高于受害人实际损失的赔偿金。” 我国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所确立的双倍赔偿原则为标志的。该制度主要在美国法中采用,但是其影响力已超越国界而在全世界产生了一定影响,一般认为在民事赔偿责任是补偿性的而非惩罚性的,惩罚是公权力行为,其行为的实行者和惩罚性赔偿的利益均归于同一主体,而民事主体地位平等,任何人无权对他人实施惩罚,而只能就实际损害向他人提出补偿请求。但是补偿性原则对于防范恶意的民事活动却力不从心。而恶意的民事行为不仅侵害了个人利益,也破坏了社会赖以生存的交易秩序。为了减少纠纷和损害的发生,民事责任领域出现了具有制裁和预防功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惩罚性赔偿具有如下功能:

  1. 赔偿功能

  惩罚性赔偿并不是独立的请求权,必须依附于补偿性的损害赔偿。这就是说必须具备构成补偿性赔偿的要件,才能够请求惩罚性赔偿。如果行为人没有给受害人造成任何损害,则受害人不可以请求惩罚性赔偿。加害人的不法行为可能给受害人造成财产损失、精神痛苦或人身伤害。就这些损害的救济而言,惩罚性赔偿可以发挥一定的功能。第一,补偿性赔偿对精神损害并不能提供充分的补救。精神损害的基本特点在于无法以金钱价额予以计算,只能考虑到各种参考系数而很难确定一个明确的标准,因此在许多情况下采用惩罚性赔偿来替代精神损害赔偿是必要的。第二,受害人提起诉讼以后所支付的各种费用,特别是与诉讼有关的费用,只有通过惩罚性赔偿才能补救。很多学者认为,惩罚性赔偿适用的目的就是为了使原告遭受的损失获得完全的全部的补偿。

  2. 制裁功能

  惩罚性赔偿主要是针对那些具有不法性和道德上的应受谴责性的行为而适用的,即适用惩罚性赔偿是因为行为人具有严重的过错并应当受到惩罚 ,过错是惩罚性赔偿的最重要根据。就这点而言是惩罚性赔偿和补偿性赔偿最大的区别点,补偿性赔偿不具备制裁功能,其以损害填补为原则,尽管补偿性赔偿在一定程度上是对加害人的一种经济制裁,但是这种制裁的效果并不十分明显,而惩罚性赔偿却具有极强的制裁性,其通过强加给不法加害人更重的经济负担来制裁该不法行为。

  但须注意,惩罚性赔偿又不同于行政制裁方式,因为它毕竟属民事责任而不是行政责任的范畴。惩罚性赔偿制度只是给予受害人一种得到补救的权力,而没有给予其处罚他人的权力。受害人是否应当获得赔偿以及获得多大范围的赔偿,都应由法院来最终作出决定。

  3. 预防功能

  一般认为:预防是对惩罚性赔偿合理性的解释。因为补偿性赔偿很难发挥预防的作用,预防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一般预防,二是特别预防,一般预防是指对社会大众所能起到的预防作用,而特别预防则仅仅只是针对加害人本身而言的,惩罚性赔偿通过对加害人施以大大高出受害人损失的赔偿而为社会大众树立一个“样板”并通过这种方式预防该类行为再次发生,因此惩罚性赔偿有时又被称为“示范性赔偿” .这就概括了惩罚性赔偿的两项重要功能:制裁和预防,就其两者来看,制裁性功能只是手段,而预防性功能才是真正的目的。

  另一个方面,惩罚性赔偿通过判令加害人承担巨额的赔偿,而使受害人从中受到巨大利益,以消减受害人因为其被损害行为难以被证明或者即使证明了但数额不大而致使被害人因此无法获得赔偿或胜诉的考虑。

  二、惩罚性赔偿和补偿性赔偿关系分析

  关于惩罚性赔偿和补偿性赔偿之间的关系一直是学术界争论的焦点之一,于此有两种截然不同观点存在,一种认为惩罚性赔偿需以补偿性赔偿为基础,即惩罚性赔偿以补偿性赔偿为前提,受害人不能单独提出惩罚性赔偿的请求,而且只有在补偿性赔偿成立的条件下,惩罚性赔偿才能被适用,同时惩罚性赔偿的数额也和补偿性赔偿的数额相关,惩罚性赔偿的`数额不能超出补偿性赔偿数额太多,并需以补偿性赔偿数额为基数来确定惩罚性赔偿的最终数额。而相反的观点则认为,惩罚性赔偿为一项独立的请求权,其不以补偿性赔偿为前提,同时惩罚性赔偿的数额与补偿性赔偿没有太大的联系,因为补偿性赔偿是基于受害人的损失而提起的一种赔偿制度,而惩罚性赔偿却是因为加害人行为的违法性而引起的另一种赔偿制度,两者并不存在必然的联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对此做出相关规定,即买受人除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由此可见,我国相关立法对此持第一种观点,即惩罚性赔偿必须以补偿性赔偿为基础,而不能单独提出惩罚性赔偿,受害人在提出惩罚性赔偿的请求时必须一并提出相关的补偿性赔偿请求,而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是首先应该考虑的是补偿性赔偿是否成立,如补偿性赔偿不能成立,即便是出卖人在售房过程中存在着不法行为,仍不能要求出卖人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另外一方面,法院在作出惩罚性赔偿的决定时,对赔偿的数额亦要求以补偿性赔偿的数额为参考基数来确定,而不能以出买人行为危害性大小来确定

  三、惩罚性赔偿数额的确定

  前文已经述及,惩罚性赔偿数额的确定需以补偿性赔偿数额为基数,这是于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重点,也是一个难点之一,因惩罚性赔偿系由加害人对国家的所应承担的责任,而非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因此惩罚性赔偿不能如同补偿性赔偿一般由当事人加以约定,而只能由

  法律规定,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对惩罚性赔偿的数额作出了上限规定,即“不超过已购房款一倍”,以防止滥用自由裁量权,作出高额赔偿,但在司法实践中此赔偿数额仍难以确定,对此有两种观点,一认为应当按照所谓“比例原则”来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即惩罚性赔偿的数额应该和补偿性赔偿的数额保持某种合理的比例关系,而不得超出该补偿性赔偿的数额太多。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惩罚性赔偿本就因加害人的行为而作出,因而无须顾及受害人的实际损害或者加害人补偿赔偿责任的大小,该惩罚性赔偿数额的大小应以加害人行为的主观恶性及其过错程度来确定。

  笔者认为在司法实践中,惩罚性赔偿数额的确定应考虑多种因素,而不能简单的通过所谓“比例原则”或单纯只考虑加害人行为的过错程度来加以解决,因为社会生活的无限复杂决定了无法通过简单的标准来衡量,而应该从上述两方面加以综合考量。首先要重视补偿性赔偿数额,这是惩罚性赔偿数额确定一个重要的参考标准,其次也要考虑到出卖人行为的主观恶性及其过错程度,如出卖人给买受人造成的损失并不大,但其欺诈行为较为恶劣,则可考虑由其承担造成买受人损失几倍的赔偿责任(在所购房款一倍内),或者如因出卖人行为给买受人造成了较大损失,但买受人的损失并不是 主要由于出卖人的过错所造成,则出卖人承当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就应小于买受人所受损失。

  但需特别注意的一点是,该惩罚性赔偿数额的确定应以补偿性赔偿的数额为参数,而不能完全不考虑该数量。

  四、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作出规定,根据该司法解释,适用惩罚

  性赔偿的情形包括以下五种: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三)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四)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五)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司法解释虽然对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但有以下几点仍需说明

  1.惩罚性赔偿的五种情形为法定情形,不允许当事人以约定变更或排除。

  前文所述,惩罚性赔偿并非当事人之间所承担之责任,而系加害人因其加害行为向国家所应承担的责任,因此该种责任的种类和范围均不能由当事人加以约定,而只能由法律规定,而且此种规定系民法中的强行性规定,而不能因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而以更改或排除。

  2.此五种情形中加害人或出卖人须以故意为要件而排除出卖人因胁迫或过失所为行为。

  惩罚性赔偿制度最初仅适用于因侵权行为人的恶意行为而对受害人造成严重损失,但不构成犯罪的情形,因此早期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仅适用于侵权领域。随着时代的发展,该制度亦被引入到合同领域,但其在合同法领域仍只适用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相竞合的部分,因此加害人的主观过错一直是惩罚性赔偿的一个重要构成要件,因为该制度本身就是针对加害人的恶性行为而产生的,一般只有那些主观状态恶劣,具有恶意以及不顾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才适用惩罚性赔偿。

  而我国现行的合同法所建立的却是以严格责任一般原则,而过错责任为特殊原则的违约责任制度,在这种归责责任制度下,当事人违约并不以有过错为构成要件,因此也就可能出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应承担合同责任,但其行为却不具有可非难性,即不能施以惩罚性赔偿的情形。如司法解释第八条规定的两类情形,一屋二卖和房屋买卖后又抵押的行为,司法解释仅仅就这些行为作出说明,但对行为人的主观状态却没有作出规定。如行为人系出于过失或被胁迫而为,则适用惩罚性赔偿实有失公允,因此笔者认为商品房买卖纠纷中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制度应具备以下几个构成要件:

  (1)违约行为

  即商品房买卖合同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这是惩罚性赔偿构成的客观要件,亦是其事实基础。

  (2)故意

  即一方当事人不适当履行合同是出于故意,由此排除过失行为,故意包括间接故意和直接故意,笔者认为司法解释所列行为多为直接故意行为,但不排除间接故意的可能,因此行为人的主观要件应是故意。

  (3)损害事实

  惩罚性赔偿责任成立须以损害事实为前提,如无损害事实,则无法产生补偿性赔偿,无补偿性赔偿,则惩罚性赔偿难以成立,因此损害事实亦是其构成要件之一,当然该损害事实数量的确认和精神损害赔偿是否计入此损害事实之中还有争论,(由此亦能影响惩罚性赔偿数额的确定)但并不妨碍损害事实作为其构成要件。

  (4)因果关系

  即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