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签订合同8篇
随着人们法律观念的日益增强,越来越多的场景和场合需要用到合同,合同是企业发展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那么相关的合同到底怎么写呢?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签订合同9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签订合同 篇1
致: 公司
贵公司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要求声明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为声明人购买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但本人因个人原因不愿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不愿贵公司为声明人购买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为明确责任,本人特别声明:本人自愿放弃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自愿放弃购买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并充分理解并自愿承担放弃上述权利的法律责任,本人也充分理解本声明书的风险,本声明书是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被欺诈、被胁迫、被隐瞒的情况,本人也不会以任何理由(包括但不限于显失公平和重大误解)申请撤销本声明书或单方宣布本声明书无效。
声明人:
身份号码:
年月日
签订合同 篇2
1、出租房的主体资格,即签约对方是否为房产权人(如不是房产权人则至少应拥有房产权人的相应授权),实践中曾有人与不是产权人签约,造成了很多不必要的麻烦;
2、租房时房屋的状况及房屋的装潢及随房物品(如随房提供的电话之类用品)应填写仔细,以防退租时发生纠纷;
3、应对租房者是否有权转租明确约定;
4、应明确约定房屋修缮责任(一般均应由出租方负责);
5、应约定出租方在收纳每月房租时须出具相应的收款凭证(也可以转账至约定的账号);
6、要看清转租给你的人和房东的租赁期,他和你签定的合同租赁期不可以超过他自己和房东的租赁期;
7、要看房屋是否设定了抵押权等用益物权;如有的话,抵押权人是否允许出租,万一抵押权实现,如何承担责任等;
租房协议在房屋正式交割前,交易双方应当签订一个《租赁合同》,这对双方都有好处。签订合同看起来当时有些麻烦,但是事前有一个文字的东西,双方都按约定来做,对双方都有一个约束,能够使以后少出现不必要的矛盾,出现矛盾时也有据可查,避免出现大的麻烦。
房屋租赁合同属于不动产租赁合同,是租赁合同的一种。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房屋租赁合同是一种承诺合同,也就是说,合同一经签订,即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出租人不仅应按时交付作为标的物的房屋,而且交付的房屋应符合约定的使用目的。
房屋租赁合同中的出租人一般是房屋的所有人,但并不限于所有人。凡对标的物享有合法的使用权的人,都有权将其使用的标的物转由他人使用,成为出租人。承租人不得以出租人不享有房屋的所有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拒绝支付租金,只能要求出租人承担不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同时,《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
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这一条款规定了承租人的转租权,说明承租人只要有出租人的.合法授权,也可以行使部分出租人的权利,只是其权利的行使要受到一定的限制。
由于房屋是特定物,双方应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标的物的质量和数量。质量指房屋的内部构造、使用的建材、相应的配套设施等,数量则指房屋的面积、间数等。这是房屋租赁合同的主要条款,也是出租方收取租金的依据。如果出租方不能按照约定交付标的物或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条件,例如房屋面积与合同约定有误差,应视为出租方交付的标的物有瑕疵,承租人可要求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可以采取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要求解除合同,也可以双方经协商减少租金,变更合同内容。
如果出租人交付的房屋状况与约定不符,承租人能否用其他手段如拒交物业管理费等来对抗呢?这要看双方在合同中的约定。如果双方约定物业管理费由承租人支付,则承租人不能拒绝支付物业管理费。
租金由出租人收取,是承租人使用房屋的对价;物业管理费则由物业管理公司收取,是物业公司以自己的经营活动为所有业主、租户提供服务所收取的费用,二者不是一个法律关系,不能混为一谈。但如双方在合同中对于此项无具体约定,则出租人无权要求承租人支付物业管理费。
签订合同 篇3
目前工程承包一般都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以项目经理为首组成一个项目经理部。项目经理部是承包人为了履行某一具体的建设工程合同,便于对施工进度、质量进行直接管理而组建的特定工程的临时性的管理团队。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1.5条的规定,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因此,在承包人授权的范围内,项目经理部可以对外签订合同,项目经理部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对外签订的合同无疑是有效的。
问题是,在承包人没有授权或者授权不明的'情况下,项目经理部对外签订的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我们认为,如果合同已经履行或者事后取得承包人的追认,合同有效;如果合同尚未履行,承包人也不予以追认,则应当分两种情况认定:
(1)如果相对人有理由相信项目经理部签订合同是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的,则项目经理部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合同有效;
(2)如果相对人并没有理由相信项目经理部签订合同是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的,项目经理部的行为构成越权代理,合同无效。
通过在上文中的详细讲述,相信你已经知道,在工程项目部这种比较特殊的部门中,其对外签订的合同是有法律效力的。因为通常工程承包当中都是实行的项目进行负责制。但是也不能完全肯定的说项目部签订的合同就是有效的,还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生效条件才可以。
签订合同 篇4
甲方:
(公司名称),甲方工商注册号:
甲方法定代表人:
甲方代表身份证号:
乙方:
乙方代表身份证号: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乙方借甲方“”名义签定《》合同,为确立双方的权利义务,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协议如下:
第一条、经甲方同意,乙方借用甲方名义签定合同,签定合同上记的为名义上的乙方,基于甲乙双方真实意思认定乙方为该合同的实际履行方和责任承担方。
第二条、为了降低甲方法律风险,乙方在实际履行该合同时,必须诚实、尽责,并且将合同履行过程中正在和可能发生的纠纷在三日内及时告知甲方。
第三条、乙方在实际履行该合同过程中及承担合同附随义务期间所产生的一切不利后果均由乙方全部承担。
第四条、若乙方没有按规定和约定承担起自己作为该合同实际履行者和责任承担者的法律责任义务,给甲方造成的.各项损失(包括诉讼费、鉴定费、律师服务费等)全部由乙方承担。甲方在对外承担了乙方应负责任之后,有权向乙方进行全额追偿。
第五条、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由甲方指定甲方代表代乙方签订该合同,或甲方授予乙方权利,直接签订该合同,同时甲乙双方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第六条、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甲方无故终止或违反本协议约定,造成乙方损失,甲方需承担所有损失。
第七条、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可签订补充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八条、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可向当地法院起诉。
第九条、本协议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第十条、乙方租用期为_______年,即从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签订日期:年月日签订日期:年月日
签订合同 篇5
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搞好购销合同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一、合同管理工作机构及职责
公司购销合同管理工作,实行总经理负责制。公司营运部统一负责,营运部指定专人进行管理。各经营单位设兼职合同员进行管理。
合同管理工作的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合同法。
(二)审查本企业业务活动中签订的购销合同,并按级上报审批。
(三)向上级部门反映业务活动中的问题及建议,积极提供进、销、存情况,为经营决策、服务。
(四)积极开展“重合同、守信誉”活动。
(五)开展遵纪守法教育,依法经商。
二、签订购销合同,实行法人委托制
(一)签订购销合同,必须持有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
(二)法人委托书发放范围
企业除法定代表人外,总经理、采配经理、采购员以及有权签订购销合同的人员。被委托人必须掌握有关经济合同的法律、法规,参加培训及考核,由法定代表人授权业务部门办理委托手续后确认。
(三)对确有必要签订合同,但不持法人委托书或超出授权范围签订合同的,由营运部办理经法定代表人认可的法人委托证明信。(法人委托证明信只限本人在有效期内一次性使用)。
(四)法人委托书根据不同商品,授予权限。
(五)法人委托书有效期为壹年。到期后,统一更换。凡超过法人委托书或委托证明信期限的,自行作废。凡持证者,因工作调动或离开公司,应办注销手续。
三、签订购销合同的要求
(一)签约权限
各级采购人员依法人委托书授权范围订合同。对于签定大额购销合同,即一般商品每笔(一个品种)金额在十万元以上;高档贵重商品每笔金额在伍拾万元以上;以及先汇款后付货,携带巨额汇票、现金外出者,必须报财务部审定,经总经理、董事长审批后,方可执行。
(二)合同文本
所有购销合同,一律采用书面形式。合同文本使用统一“购销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持两份。供货方是全国性大公司(站)必须使用其统一文本的,双方必须签署购销总协议。
(三)条款的填写
1、标的及规格
标的即商品。填写要准确、详细、具体、不准使用简称或可以多种解释的名称。规格要求不能模棱两可,如规格花色过多,可附表或附小样。
2、单位和数量
按国家规定的法定计量单位数量分大小包装、数量、总数量、以及按季、分月的到货数量。
3、价款及酬金
除国家规定必须执行国家定价的以外,双方协商价格。执行国家定价且在合同规定的交付期限内遇国家价格调整,需按交付时价格计价,逾期交货的按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格执行。逾期提货或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格执行。酬金应在合同中注明,如折扣、宣传费以及支付的劳务费等。
4、质量标准
有国家强制性标准或行业强制性标准的`,不得低于国家或行业强制性标准。无国家或行业强制性标准的,由双方协商签定。对成套产品,应规定附件的质量要求和配件数。对必须安装调试才能发现质量缺陷的产品,应提出质量异议的条件和时间,对常有易损件的商品,应注明易损件的名称、数量,有些产品还要规定保修期限。
5、交货地点及运杂费负担
交货地点要具体写明货物运交何处(如仓库、车站、门店等)。写清采取何种运输方式,运杂费由谁负担,当供方将产品错发到货地或接货单位(人)时,还要承担因此而多支付的运杂费。需方错填或临时变更到货地点时需方要承担因此而多支出的费用。
6、结算方式及期限
结算方式要填清“汇款”、“托收承付”、“货到验收后付款”、“帐期”、“售完付款”,期限应根据商品经营情况,按经销、代销形式写清承付货款的具体时间。严格坚持外埠商品无合同的,合同员不传票,物价员不定价,会计不付款。本市商品无进货计划审批表的,合同员不传票,物价员不定价,会计不付款。交货期限,可按日、按旬、按月或按季度交货,交货方式可一次交清,也可分期分批。
7、合同签约地点要求准确写清合同签约的地名、地址。
8、合同有效期要求准确写清合同有效期的年、月、日不准用含糊时限。
合同文本应具备违约责任或对违约责任的具体解释条款。
合同备注栏中应注明:货票同行等;注意信函往来不得以个人名义,残品开红票,厂方税务登记号。
合同文本必须备有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开户银行账号,单位地址,邮编及双方单位合同专用章。
合同文本背面右下角按规定粘贴印花税票。
(四)、“购销合同电报、电话记录”的使用
电报(话)记录是作为购销合同工后咱补充,和临时要(发)货的文字记录。使用时,必须详细记录供货单位名称。收电人的姓名、电报(话)内容,记录人、领导指示及处理情况。使用电报(话)记录后,应及时依据其内容补充相应购销合同,条款以合同文本为准。
四、购销合同变更和解除
(一)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
1、当事人双方经协商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2、由于不可抗力致使购销合同的全部义务不能履行。
3、对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没有履行合同。
(二)程序
1、填写“原签购销合同协商单”
在履行合同期间,对需要变更和解除合同的,由采购员提出意见,经理审批后,填制“原签购销合同协商单”。
填写“协商单”时,原签合同编写必须在协商单中准确反映出来,便于查找。变更终止数量应与原签合同数量相对应。不得大于或小于原签数量。备注栏应注明变更,解除的理由。理由要充分合情合理。
协商单由各由各课商物秘书在合同注销前十五天以挂号信形式发往供货单位,并将挂号信存根与商单一联一并保存,收据贴在协商单正面右下角边。
2、违约责任及约金的承担
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过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由过错方承担违约的责任。如属双方的过错,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经济合同的,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者延期履行及部分履行合同的理
由,在取得有关证明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并可根据情况,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违反购销合同时,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如果由于违约已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进行赔偿,补偿违约金不足部分。对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继续履行。
五、经济纠纷一经发生,当事人必须立即以书面形式向营运部及总经理汇报。
发生合同纠纷,双方可协商解决的,将解决结果书面报营运部、配送中心存查。双方协商不能解决的,要通过综合办公室以及法律顾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送交仲裁机构及人民法院的起诉书、答辩状、申请书等材料,必须报营运部并呈总经理审批同意。最终将裁决结果告知有关负责部门。
对由于失职、渎职或其它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事故或严重损失的直接责任者个人应追究经济、行政责任,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六、合同履行的监督与检查
由公司总经理牵头,营运部经理负责,综合办公室、劳动部、各门店合同管理员参加,组成合同履行的监督与检查小组,定期对合同履行的有关部门的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查合同履约情况,对不正常履约的部门,要进行认真调查,查明原因,并作出相应的处理。
签订合同 篇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合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公司及其所属分公司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等平等主体之间签订的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各种协议。
公司其控股子公司的合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劳动合同管理,不适用本办法,按照公司有关规定办理;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担保合同按公司财务部门要求执行。
第三条 公司建立统一授权、分级管理、归口把关、各负其责的合同管理体制。
第四条 公司对合同实行规范化、标准化和信息化管理。
第二章 管理权限及管理机构
第五条 公司按照合同性质和标的额划分合同管理权限,施行“谁订立,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十条 公司各部门既是合同的承办部门,又是合同的审查部门。按职责承办本部门职责要求申报的项目合同,负责本部门合同项目的立项、组织谈判、会签审批和履行,履行下列职责:
1、根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合同管理相关规定并组织实施。
2、负责本部门职责分工范围内的合同谈判、拟定合同基本条款;如涉及公司内部多个部门,应事先进行内部协商,统一意见,确定牵头部门主办合同,其它部门给予积极配合。
3、全面准确的填写合同条款,按公司规定组织合同评审,办理合同送审、报批、盖章及送交存档手续(见附件一:合同审批会签单)。
4、负责合同履行跟踪,确保合同履约率,收集汇总合同相对方意见。
5、及时办理合同变更、解除等手续,并报主管部门及分管副总审核、批准。
6、及时向合同管理部门报送合同正本及与合同有关的会议纪要、签证、变更
等资料,并及时向法律合约部反应履约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法律问题。
7、参与本单位重要合同项目的法律论证、谈判、合同文本起草;参与合同结算付款,监督、检查合同履行情况。
8、参与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或诉讼等工作,负责提供有关的一切工作。
9、安排专人负责合同管理工作,做好本部门合同副本及有关文件的归档工作,建立本部门合同台账,负责本单位合同信息的汇总、编制、统计分析,并按规定向公司合同管理部门报送材料。
10、及时向合同存档部门办理合同归档工作。
11、公司合同管理部门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在公司授权范围内其经营范围内管理本办法
第六条规定之外的各类合同。
没有办理营业执照的公司直属分支机构、临时驻外机构等,可在公司进行专项授权的范围内管理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
第八条 未经公司批准或授权,禁止任何所属部门对外签订任何合同。
第九条 公司法律合约部是公司合同管理部门,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合同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1、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合同管理相关规定并组织实施。
2、负责本单位合同的法律审查、签订审批、合同争议纠纷处理等事项;
3、负责制定和修改公司合同管理相关制度,并负责监督实施。
4、参与公司重大合同项目的谈判、法律论证、文本起草和招投标工作。
5、对公司管理的合同进行法律审查,办理授权手续,具有法律否决权。
6、组织审查各部门上报审批的合同,办理会签审批、授权手续。
7、参与合同结算价款审查,监督、检查合同履行情况;
8、按照管理权限组织处理合同纠纷。
9、负责合同专用章管理、合同信息的汇总、编制、统计分析等合同基础管理工作,并按档案管理规定及时归档。
10、指导、检查、监督、考核公司及分公司、子公司合同管理工作。
11、制订并推广使用公司合同标准文本。
12、公司赋予的其它合同管理职责。
第三章 合同订立
第十条 订立合同应当按照立项、选商、谈判、会签审查、审批、签字或授权签字、盖章的程序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程序订立合同。对于大量发生的小额交易且采用标准合同文本的合同,或情势紧急的项目合同,程序可以适当简化。
第十一条 公司及所属单位对外发生经济往来,除即时清结外,必须事先订立书面合同。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而没有订立的,财务部门不予结算。
第十二条 订立合同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做到合同主体、内容、形式合法。合同主体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法人单位(含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公司)在合同管理权限内或公司授权范围内以该法人的名义订立合同,禁止以其职能部门、分公司或负责人的名义订立合同;
(二)已办理营业执照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分公司),经公司授权的,可以该分支机构的名义订立合同;
(三)未办理营业执照的单位经公司授权以其所从属的法人或已办理营业登记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名义订立合同。
第十三条 合同条款应当齐备、完整。合同当事人约定权利和义务,应当具体、明确,不得出现容易产生歧义或含混不清的条款。合同中的专门术语、专有词汇应当设专款定义解释。
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物;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报金(单价、总价、费用明细);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双方权利和义务;
(八)违约责任;
(九)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公司档案管理要求的相关内容;
(十一)双方约定的其它条款。
第四章 合同立项、选商、谈判
第十四条 签订合同的项目,应当列入公司计划(如高层会决议、材料申购单等)或财务预算。未列入计划和预算的合同项目,应按有关规定报批后由计划和财务部门相应调整计划和财务预算。
第十五条 工程施工类合同(含建筑总包、专业分包等)选择相对人,按规定应当采取招标方式选择合同相对人的,应当严格按照招投标的`有关规定执行;邀请招标或发包人指定分包时,应基于公平公正原则,遵守法规行规签订合同。禁止公司任何单位和个人干预投标,暗示陪标或围标,禁止暗箱操作、进行商业贿赂等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 采购类合同(含劳务、材料、机械设备等)选择相对人,应当严格按照市场准入条件和规定,通过比选和竞争方式进行。按规定应当采取招标方式选择合同相对人的,应当严格按照招投标的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干预选商活动,不得暗箱操作、收受商业贿赂。
第十六条 合同谈判由合同承办部门或单位负责牵头组织,并要求合同相对人提供下列资料,查验其真实性: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年检合格、并加盖合同相对人印章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合同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供该自然人身份证的复印件。
(二)资质等级证书(如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资质证书)及涉及许可经营的许可文件。
(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受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受托人的身份证明。
(四)能够证明其履约能力的有关资信资料。
(五)需要合同相对人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七条 合同谈判组织者要做好谈判前的相关准备工作,一般应当邀请合同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的人员参加,按专业和职责分工归口把关,初步议定合同内容、价款等目标值,确定谈判的主谈人和谈判方案,并做好谈判记录。
签订合同 篇7
眼下,又到了应届大学毕业生寻找就业机会的时候了,怎样签订劳动合同才能保障自己作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成了这些学生不得不面对和思考的问题。一般说来,有以下几点是毕业生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必须注意的:
一、签订劳动合同应当合法。
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产生法律约束力的前提,因此求职者一定要先确认自己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具备产生法律约束力的条件。其中包括:用人单位这一劳动合同主体须符合法定条件,为依法成立,能够依法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提供劳动保护条件,并能够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内容(权利与义务)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劳动政策,不得从事非法工作。此外,签订劳动合同的程序、形式必须合法,如经协商一致采用书面形式等。
二、一年期合同试用期不能超60天。
刚刚进入一个用人单位,一般都会有一定的试用期。国家对试用期的长短进行了明确规定,即: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1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2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需注意的是,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三、工作内容、劳动条件应细化。
岗位工种外延大或比较广,说明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当事人从事的岗位工种变化范围大。求职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对岗位工种适度细化。对于试用期、培训、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求职者可提出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四、掌握必要的相关知识。
求职者在签订劳动合同之前,应该认真学习和了解一些劳动法律法规方面的知识。例如,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和解除,法律责任等规定。这样,求职者才有可能争取一些对自己有利的权利和义务,或者一旦日后用人单位违反合同规定,可以利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另外,掌握用人单位违反哪些法律规定,或用人单位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也有利于求职者在日后可能出现的纠纷中争取主动权。
五、及时签订劳动合同。
特别要强调的是,劳动合同应在求职者上岗、试用前与用人单位签订,而不是试用合格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未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关系,并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六、掌握相关细节。
签订劳动合同前,应仔细阅读关于相关岗位的工作说明书、岗位责任制、劳动纪律、工资支付规定、绩效考核制度、劳动合同管理细则和有关规章制度。因为,这些文件会涉及求职者多方面的权益,当作为劳动合同附件时,与劳动合同具有同样的法律约束力。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当劳动合同涉及数字时,应当使用大写汉字。劳动合同至少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用人单位事先起草了劳动合同文本,要求求职者签字时,求职者要仔细推敲,发现条款表述不清或概念模糊的,应及时要求用人单位进行说明修订。
签订合同 篇8
合同的生效要件:
合同的效力,仅存在于已经成立并且具备法定要件的合同,而并非是所有已成立的合同。只有满足一定的要求,合同的效力才能够实现。具体地,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生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合同法》第9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行为人只有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够正确理解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后果、独立表达自己意思的能力,才能成为合同的主体,其合同行为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因此,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一般不能自己订立合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只能订立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合同;例外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成为合同的主体,但也并非是
所有合同的主体。依法成立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但它们的行为能力又受其自身形态、职责、业务或者经营范围的限制。法律的该规定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利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是十分必要的。
2.意思表示真实
所谓意思表示真实,是指表意人的表示行为应当真实地反映其内心的效果意思。所谓效果意思,是指意思表示人欲使其表示内容引起法律上效力的内在意思要素。所谓表示行为,是指行为人将其内在意思以一定的方式表示于外部,并足以为外界所客观理解的要素。意思表示真实要求表示行为应当与效果意思相一致。意思表示真实是合同生效的重要要件。因为合同在本质上乃是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合意,此种合意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律可以产生法律约束力;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能否产生此种约束力,则取决于此种意思表示是否同行为人的真实意思相符合。
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从法律上看,合同之所以能产生法律效力,就在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对合法的意思表示,法律赋予其法律
上的约束力,不合法的合同显然不能受到法律保护,也不能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合同不违反法律,是指合同不得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也不得规避法律。所谓强行性规定,是指这些规定当事人必须遵守,不得通过协议加以改变。但若仅仅是部分条款违法,确认部分条款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
合同不仅应符合法律规定,而且在内容上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将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作为合同生效要件,可以大大弥补法律规定的`不足。对于那些表面上虽未违反现行立法的禁止性规定,但实质上损害了全体人民的共同利益,破坏了社会经济生活秩序的合同行为,都应认为是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同时,将社会公共利益作为衡量合同生效的要件,也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共道德,因为社会公共利益本身也包含了行为内容应符合社会公共道德的要求。
4.合同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
《民法通则》第56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合同法》第44条也作出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可见,我国法律承认当事人可以依法选择合同的形式。但是,如果法律对合同的形式作出了特殊规定,当事人必须遵守法律规定。例如根据《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的规定,房屋的买卖须经房管部门登记、办理过户手续后才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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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签订合同3篇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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