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同

时间:2023-08-29 11:02:46 合同 我要投稿

(热)公司合同

  随着法律观念的深入人心,合同的类型越来越多,签订合同能促使双方规范地承诺和履行合作。合同有不同的类型,当然也有不同的目的,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公司合同9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热)公司合同

公司合同 篇1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为了保证甲方生产和生活所需人员卖报纸乙方及其劳务人员的利益,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双方应共同遵守。

  一、协议期限:

  年 月 日起至年 月 日止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工作需要,甲方使用乙方劳务人员______名(每月变化以实际人数为准),负责安排其工作岗位,并进行日常管理:

  2、根据岗位工作标准及规章制度对乙方劳务人员进行监督考核,乙方劳务人员出现严重违规行为的,甲方可以将其退回乙方:

  3、每月月底前以人民币形式支付乙方派入甲方工作的劳务人员的工资,工资标准及考核兑现办法按甲方规定执行,但工资支付补的违反法律法规。

  4、有义务按协议规定的标准、时间支付乙方“其他费用”。

  三、乙方的权力和义务:

  1、按时间按标准换取“其他费用”:

  2、保证甲方固定资产的维护保养,做到不丢失、不损坏、不流失。

  3、教育劳务人员贯彻甲方岗位工作标准及规章制度,自觉接受甲方的监督考核。

  4、乙方应按国家规章制度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负责办理劳动合同的变更、终止、续订、解除工作,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已经派入甲方的劳务人员再派遣到其他单位。

  5、乙方负责劳务人员各项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缴纳:劳务人员出现工伤时,乙方根据国家及本市工伤保险政策为劳务人员办理工伤认定、费用报销、落实工伤待遇等手续。

  四、乙方劳务人员工作标准:

  1、准时到岗,遵章守纪,遵守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服从主管部门和相关领导的指挥。

  2、保持工作岗位设备清洁,复制本方位设备的使用、维护、保养,发现故障应立即处理或保修。

  3、预防责任事故,杜绝重大责任事故。

  4、保证服务质量,做到耐心、细致、热情、周到、语言文明。

  5、其他内容按甲方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乙方委托甲方发放劳务人员的工资

  1、乙方委托甲方发放劳务人员的工资,工资发放的具体人员以乙方实际输入到甲方工作的人员为准。甲方发放劳务人员工资时,各项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个人部分由甲方在工资单中代扣,并以“其他费用”的形式划转到乙方。

  2、乙方应按标准为劳务输入到甲方的人员上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生育五项社会保险和房积金等。

  六、违约责任:

  1、甲方因特殊情况撤销岗位或服务项目是,应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未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的,每晚通知一天,则应多支付乙方向伏安劳务人员一天的工资及“其他费用”。

  2、乙方因人员变动,不能履行协议某项岗位内容时,应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未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的,每晚通知一天,则应按相关劳务人员一天的工资及“其他费用”标准向甲方赔偿,给甲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按有关规定赔偿。

  七.甲乙双方因本协议发生争议时,双方有权通过商议或法律程序解决矛盾。

  八.本协议书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签订,并从签订之日起生效,双方签订的原《劳务协议书》自本《劳务协议书》生效之日起作废。

  九.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甲方法定代表人乙方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章):或委托代理人(签章):

  

公司合同 篇2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诚信、平等、互惠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设计策划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服务内容与价格

  1服务内容:

  项目 尺寸 p数 单价 合计

  2协议总额为rmb元,大写人民币。

  二、甲乙双方责任

  1 甲方须提供明确的工作要求,同时及时向乙方提供相关的资料及咨询等;甲方须及时对乙方提出的设计方案进行反馈;甲方须按协议规定向乙方支付有关费用

  2 乙方须通过电子文件向甲方提供详细设计方案,供甲方指定人员审定;乙方须严格按甲方要求,以专业水准进行协议规定之工作;乙方须遵守甲方商业(资料)机密。

  3 乙方须向甲方提供至少五款不同的设计方案,供甲方确认,并在双方沟通基础上进行修改至完善;

  若因乙方水准或设计思路偏差所致乙方提交设计稿无法为甲方所认可,乙方须再次向甲方提供设计方案。当前三次向甲方所提供的`设计方案,在经乙方与甲方负责人积极沟通都不被甲方认可的情况下,甲方有权要求终止合同。在甲方向乙方承诺不使用、不传播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所有的设计方案基础上,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二个工作日退返全部订金。

  4甲乙双方诚信为本,协作完成上述工作内容时间要求为:年月 日前。

  三、付款方式

  1本协议完成之时,甲方向乙方一次性付清协议总额即rmb元。

  2甲方须通过银行将本协议规定之有关款项电汇至——

  乙方开户行:

  乙方开户名称:

  3若甲方需在本协议规定工作全部完成前提前采用乙方已完成作品,甲方需另行向乙方支付所采用作品之服务收费。在乙方收到合同全款后,乙方向甲方提供合同金额的税局发票。

  四、其它事项

  1甲乙双方均不得无故终止本协议,否则违约方须承担对方的经济损失。

  2甲方向乙方付清本协议全部款项后,乙方向甲方通过电子邮件提供作品的电子文件和版权转移。甲方采用乙方作品的前提条件是甲方已向乙方付清该作品全部费用,或经乙方特别同意。

  3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解决;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即告生效。

  4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签约日期: 年月日 签约日期: 年月日

公司合同 篇3

  甲方:XXXXXXX工程有限公司xxxxxxx分公司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甲乙双方商定,本着市场经济原则,在公平、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双方协商议妥本协议以下各条款,共同监督,严格遵守。

  一、 甲方义务:

  1、 甲方作为乙方战略合作伙伴,需及时向乙方报备公司签单信息;甲方公司设计师需主动积极向签单客户推荐乙方产品,并在合理的情况下带客户到乙方展厅(或者公司)了解乙方产品价格、特性、材质、花色等内容,以便促成成交;

  2、 甲方在本协议签定之日起算的一年之内,甲方所有的小区驻点、户外广告等有利于公司品牌推广的营销策划工作,需首先通知乙方相关负责人,由乙方决定是否参与;

  3、 甲方在本协议签定之日起算的一年之内,甲方的公司对外宣传

  册上需体现乙方公司信息,首批宣传册不低于3000册,乙方承担制作费XXXX元整,如在一年之内宣传册需要加印,则乙方无需再次承担制作费用,甲方全额承担加印的宣传册制作成本,同时乙方的公司信息照常体现;

  二、 乙方义务与责任:

  1、 乙方作为甲方的'战略合作伙伴,乙方公司(展厅)产品在产品信息、价格信息有变化的情况下需及时告知甲方公司设计师及相关人员;

  2、 乙方公司产品在甲方公司工作人员的推荐之下,产生成交,乙方将以成交总价的_____%返利给甲方公司,返利部分统一返到甲方指定帐号,返利部分由甲方公司负责人统一支配,返利时间双方另行约定;

  3、 为了便于甲方人员推荐乙方产品,乙方公司所销售的产品在对待甲方客户时,需低于乙方展厅最低折扣的5%(特价商品除外);

  4、 乙方在接触到对甲方公司经营项目有利的相关资讯时(如:小区驻点活动、广告推广、客户装修需求等)需首先通知甲方公司及公司相关人员;

  5、 乙方需在本协议签定之日时一次性向甲方支付XXXX元用于甲方制作宣传册印刷费用,甲方开据统一收据;

  三、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四、其他约定事项:

  甲方公司: 乙方公司:

  公司代表: 公司代表:

  电 话: 电 话:

  地 址: 地 址:

  日 期: 日 期:

公司合同 篇4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甲、乙双方就租用甲方房屋一事: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将其归属所有权的 ,面积 平方米 ,租给乙方使用。

  二、乙方的租期从 起至 日 止。为期 年。

  三、租金 现金 支付,每月 租金,乙方一次性支付一年租金 元 。

  四、甲方须向乙方出示房屋的正本房产证和有关证明。

  五、乙方需承担租用期间住房的`一切管理费用,其中包括小区管理费,电视收视费,水、电、煤气费和电话费等。

  六、乙方在租房期间必须爱护好房屋设施,如有损坏,乙方负责赔偿或修理完善,若乙方需装修或改变房屋结构,需经甲方同意。合约期满按米修去丢原则办理

  七、乙方在租房期内,不得将租房作违法经营场所。一经发现,除按法律制裁外,甲方有权收回房屋,所剩租金不退。

  八、乙方在租房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房屋转租他人,如未经甲方同意转租,此协议无效,安全责任由乙方自负。

  九、如租期满,乙方需继续租用,须提前一个月与甲方交涉说明,并提前交清下年租金,如乙方不再续租交清租房期间的所有费用,退还甲方钥匙并结清相关手续给甲方或中介方;如不按此办理责任由乙方承担,甲方和中介方有权在租房期满五天后打开房屋另行出租或使用。

  本协议一式两份,经双方代表签字后生效,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共同遵守。

  --

  甲方(租赁人):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乙方(承租人):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公司合同 篇5

  连通劳务公司房屋租赁协议书

  房产权证人:姓名 出租房地址:简称甲方 租房承租人:姓名 出租房地址:简称乙方 兹有甲方自愿将上述房屋租给乙方,乙方自愿承租甲方上述房屋,经甲乙双方现场踏勘、协商达成如下条款:

  1、乙方同意并认可出租房价每月租金为人民币(大写)元整,每 月付 一次,合计人民币(大写)元整,先付款后住人,并且乙方提供给甲方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及身份证号码:。

  2、时间从年 月 日起至年 月日止,租期为 年(月)。乙方如有意再租,经甲方同意,必须提前30天向甲方提出并续签协议,若不续租应提前30天通知甲方,乙方中途退房不退款,甲方中途不得提高房屋租金,本协议终止不续签自动作废。

  3、租房期内,乙方不得利用甲方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乙方无权将甲方房屋转让、转租他人使用,更不得利用甲方房屋实施抵押、入股或其它侵权行为。乙方不得任意改动或改变甲方房屋结构,若有上述行为,乙方应负全部责任。乙方应爱护甲方的`财产物品,如有损坏,应予以赔偿(自然损耗除外)。

  4、在租赁期内,水、电、煤气、电话、收视、卫生费等其它费用归乙方承担,按月交纳,不得拖欠。

  5、甲方家具、电器、门锁、钥匙等各种设施和本协议第4条,经甲乙方协商同意,乙方交财产设施等押金人民币(大写)元整,交给房产权证人收。乙方租房期满后所有费用交清,室内设施无损完好,钥匙交还甲方后,甲方无利息退还乙方全部押金。

  6、本协议第4、5条由甲方自行负责收取和清理,中介所不设立租房期间或期末货或任何服务。

  7、甲方出示相关的户口薄或身份证复印件及身份证号码或身份证复印件,并办好房屋准租证,乙方在租用甲方房屋期间,甲方应协助乙方办好暂住证,按当地街道规章制度办事,按治安条例执行,如有违反,乙方责任自负,房产中介部门只起到信息牵线搭桥的作用,不负甲乙方双方任何责任。在租房期间,如甲乙双方发生任何意外,由甲乙双方自行或报请有关部门处理,中介部门不参与甲乙双方事由之间。

  8、乙方租房使用期内,用电量超负荷引起一切不良后果,造成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倘若乙方用电需要增电容量,乙方必须出资人民币100%的金额。由甲乙双方协助所在地供电部门申请,在协议有效期内,甲乙双方不得随意撤销租房协议,如有违约,由违约方支付本协议壹个月房租金给对方。

  9、本协议经甲乙双方认可签字,中介部门见证、盖章有效,非本中介所笔迹无效,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一份,中介部门一份存根。

  10、甲方室内设施财产如下:

  注:甲方室内设计自愿不写此协议书上,丢失与中介部门无关。

  房屋交接时电表启数 度 甲方签字 电话水表启数 吨 乙方签字 电话

  煤气管道启数 中介部门签字(盖章) 电话

  年 月日

  

公司合同 篇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本地区劳动法规及公司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为 年,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试用期为 个月,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条 岗位要求

  甲方安排乙方从事 公司驾驶员 岗位。甲方要求乙方需具有机动车驾驶证,驾龄最少需达到3年以上。

  第三条 薪金待遇

  甲方发薪日期为每月 日,实行先工作后付薪。试用期期间薪资待遇不低于本地区最低薪资标准。

  第四条 岗位职责及权利

  1、 乙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2、 维护公司声誉以及正当利益;

  3、 享有规定的福利待遇;

  4、 承担职权内的工作责任;

  5、 未经允许私自出车造成交通事故,车辆受损及人员伤亡的,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五条 合同的解除

  乙方有如下行为之一的,甲方则即时解除本合同:

  1、乙方不能胜任工作,且经过培训或调整岗位后仍不能胜任的;

  2、乙方患非职业病或非因公负伤,在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或另行安排的工作;

  3、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甲方无法履行合同。

  乙方若因个人原因需辞职,需提前30日向甲方提出书面正式申请。

  第六条 双方需约定的`其他事项

  乙方若因病不能上班时,可凭医院出具相关证明,享受甲方规定的一年七个工作日的有薪病假。当有薪病假日累计超过七天后,甲方将按规定从乙方工资中扣除相应金额。

  第七条 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劳动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根据损失情况和责任大小,依据国家及本地区相关法规、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及双方约定的事项,承担一定的经济补偿。

  第八条 劳动争议

  甲、乙双方履行本合同和因辞退、除名、开除乙方而发生劳动争议时,可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若双方不能协商解决的,可由争议的一方向企业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不服从仲裁裁决的一方,可在收到仲裁裁决书即日起十五天内,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九条 其他

  1、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两份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宝鸡市劳动合同规定》和甲方有关规定执行;

  3、本合同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悖时,以国家法规政策为准。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公司合同 篇7

  甲方(托运人):

  乙方(承运人):

  甲、乙双方经过协商,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订立货物运输合同,条款如下:

  一、合同期为一年,从年月日起到年月日为止。

  二、上述合同期内,甲方委托乙方运输货物,运输方式为汽车公路运输,具体货物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价值、运费、到货地点、收货人、运输期限等事项,由甲、乙双方另签运单确定,所签运单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三、甲方的义务:

  1。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对货物进行包装,没有统一规定包装标准的,应根据保证货物运输的原则进行包装,甲方货物包装不符合上述要求,乙方应向甲方提出,甲方不予更正的,乙方可拒绝起运。

  2。按照双方约定的`标准和时间向乙方支付运费。

  四、乙方的义务:

  1。按照运单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运到甲方指定的地点,交给甲方指定的收货人。

  2。承运的货物要负责安全,保证货物无短缺、无损坏,如出现此类问题,应承担赔偿义务。

  五。运输费用及结算方式:

  1。运费按乙方实际承运货物的里程及重量计算,具体标准按照运单约定执行。

  2。乙方在将货物交给收货人时,应向其索要收货凭证,作为完成运输义务的证明,持收货凭证与甲方结算。

  3。甲方对乙方所提交的收货凭证进行审核,在确认该凭证真实有效且货物按期运达无缺失损坏问题后10日内付清当次运费。

  六、甲方交付乙方承运的货物均系供应客户的重大生产资料,乙方对此应予以高度重视,确保货物按期运达。非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货物逾期运达的,如客户追究甲方责任,乙方应全额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因发生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货物无法按期运达目的地时,乙方应将情况及时通知甲方并取得相关证明,以便甲方与客户协调。

  七、运输过程中如发生货物灭失、短少、损坏、变质、污染等问题,乙方应按照以下标准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

  1。货物灭失或无法正常使用的,按运单记载货物价格全额赔偿,如运单未记载价格的,按甲方同类产品出厂价格赔偿。

  2。货物修理后可以正常使用且客户无异议的,赔偿修理费(包括换件费用、人工费及修理人员的往返差旅费等)。

  八、出现合同第七条情况导致货物逾期运达的,乙方除按该条规定承担责任外,还应当同时执行本合同第六条的规定。

  九、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照合同法规定办理,发生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十、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公司合同 篇8

  【裁判摘要】

  一、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有违约行为的一方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没有违约行为的另一方当事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当违约方继续履约所需的财力、物力超过合同双方基于合同履行所能获得的利益,合同已不具备继续履行的条件时,为衡平双方当事人利益,可以允许违约方解除合同,但必须由违约方向对方承担赔偿责任,以保证对方当事人的现实既得利益不因合同解除而减少。

  二、在以分割商铺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中,买方对商铺享有的权利,不同于独立商铺。为保证物业整体功能的发挥,买方行使的权利必须受到其他商铺业主整体意志的限制。

  原告:江苏省南京新宇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秋隆,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冯玉梅。

  原告江苏省南京新宇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宇公司)因与被告冯玉梅发生商铺买卖合同纠纷,向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被告与原告签订商铺买卖合同一份,购买原告开发建设的时代广场第二层一间商铺。被告付清了购房款,原告也已将该商铺交付被告使用。1999年6月 18日,在时代广场租房的江苏嘉和百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和公司)因经营不善,遭到哄抢后倒闭,各小业主经营的商铺也随之关门停业。当年12月,购物中心又在时代广场开业。由于经营成本过高,各小业主不服从物业管理,不交纳物业管理费,购物中心也于20xx年1月停业。时代广场的两度停业,引起大部分业主不满,纷纷要求退掉购买的商铺,还与原嘉和公司的债权人一起到处集体上访。为维护社会稳定,政府出面协调,要求原告回收已售出的商铺。其间,原告的股权经历二次调整。新的股东认为,前两次停业,是经营者选择的经营方向与方式不对造成的,因此决定将原经营衣帽箱包等项目,改变为经营高档消闲娱乐等综合性项目;将原来的市场铺位式经营,改变为统一经营。为此,原告开始回收已售出的商铺,对时代广场重新布局。目前时代广场中150余家商铺,回收得只剩下被告和另一户邵姓业主,时代广场开始按重新布局施工,原小业主经营的精品商铺区不复存在,今后也不可能恢复。由于这两家业主不退商铺,时代广场不能全面竣工。上述情形构成情势变更。请求判令解除被告与原告签订的商铺买卖合同,被告将所购商铺返还给原告,以便原告能够完成对时代广场的重新调整。原告除向被告退还购房款外,愿意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

  原告提交以下证据:

  1.商铺买卖合同,用以证明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着商铺买卖关系;

  2.物业交接记录,用以证明原告已将商铺交付给被告;

  3.新街口公安派出所告示,用以证明时代广场前两次开业后秩序混乱,无法正常经营;

  4.新宇公司会议纪要,用以证明原告始终在努力处理各位业主反映的问题;

  5.情况说明及统计,用以证明大部分业主因不满时代广场的混乱经营状况,提出退商铺的要求;

  6.玄武区会议纪要,用以证明时代广场存在的问题已经引起当地政府重视,政府部门参与协调;

  7.关于商铺商业氛围的改善意见和建议,用以证明时代广场内商铺经营状况不佳的原因,以及进行重新调整的必要性;

  8.南京市外经委通知,用以证明原告的股东已作过调整;

  9.原告致被告的函件,用以证明原告向被告提出过解除合同的请求及理由;

  10.时代广场现状照片,用以证明时代广场已全面停业,原分割各商铺的幕墙均已拆除,正在对全面布局重新调整;

  11.物品清单及公证书,用以证明原告将被告商铺内的物品进行清点后,拆除了该商铺的玻璃幕墙。

  被告辩称:被告与原告签订的商铺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应当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签订后,被告按约交清全部购商铺款,原告也向被告交付了商铺。原告的股东变更,不应影响被告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时代广场经营不善,也不能成为原告不履行合同的理由。原告请求解除商铺买卖合同,没有法律依据,该诉讼请求应当驳回。

  被告未提交证据。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新街口地区是南京市最繁华、最集中的商业区域。位于新街口东北角中山路18号以南的时代广场,是原告新宇公司开发建设的商业用房。该建筑物为地下一层、地上六层,总面积6万余平方米。地上第一、二、三层约6000平方米的部分区域,被分割成商铺对外销售给150余家业主,其他建筑面积归新宇公司自有。1998年10月 19日,新宇公司与被告冯玉梅签订了一份商铺买卖合同,约定:新宇公司向冯玉梅出。售时代广场第二层编号为2B050的商铺,建筑面积22.50平方米,每平方米售价 16 363.73元,总价款368 184元,10月22日前交付,交付后三个月内双方共同办理商铺权属过户手续。1998年10月26日,上述合同在南京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登记。合同签订后,冯玉梅按约支付了全部价款。1998年11月3日,新宇公司将2B050号商铺交付冯玉梅使用,但一直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1998年,原告新宇公司将时代广场内的自有建筑面积租赁给嘉和公司经营。 1999年6月,嘉和公司因经营不善停业。同年12月,购物中心又在时代广场原址开业。20xx年1月,购物中心也停业。这两次停业,使购买商铺的小业主无法在时代广场内正常经营,部分小业主以及嘉和公司的债权人集体上访,要求退房及偿还债务。在此期间,新宇公司也两次变更出资股东。新宇公司的新股东为盘活资产、重新开业,拟对时代广场的全部经营面积进行调整,重新规划布局,为此陆续与大部分小业主解除了商铺买卖合同,并开始在时代广场内施工。20xx年3月17日,新宇公司致函被告冯玉梅,通知其解除双方签订的商铺买卖合同。3月27日,新宇公司拆除了冯玉梅所购商铺的玻璃幕墙及部分管线设施。6月30日,新宇公司再次向冯玉梅致函,冯玉梅不同意解除合同。由于冯玉梅与另一户购买商铺的邵姓业主坚持不退商铺,新宇公司不能继续施工,6万平方米建筑闲置,同时冯、邵两家业主也不能在他们约70平方米的商铺内经营。新宇公司为此提起诉讼。

  根据原告新宇公司的申请,法院委托南京大陆房地产估价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冯玉梅所购商铺的现行市场价值进行评估。评估报告确认,该商铺在20xx年3月3日的价值为531 700元。

  审理中,法院主持了调解。原告新宇公司认为,为使时代广场真正发挥效益,经营方向和方式必须改变,不可能保留商铺式经营。如果被告冯玉梅与案外人邵家再在时代广场内经营商铺,将影响时代广场内新格局下的整体经营。为此,新宇公司不仅愿意给冯玉梅退还全

  额购商铺款,还愿意以承担逾期办理产权登记过户手续违约金的名义,给冯玉梅补款48万元,用于补偿冯玉梅的经济损失。冯玉梅认为,时代广场走到今天这一步,责任全在新宇公司,与己无关;新宇公司愿意给付的款项,不够弥补自己的损失;新宇公司如果真愿意解除商铺买卖合同,应当按每平方米30万元的价格给予赔偿。新宇公司认为,全南京市任何一处房产均无30万元一平方米的价格,冯玉梅提出难以令新宇公司接受的赔偿价格,表明其根本不想解决纠纷;这个纠纷不解决,时代广场固然不能竣工,冯玉梅也别想经营。由于双方当事人各执己见,调解未果。

  本案应解决的争议焦点是:商铺买卖合同应当继续履行还是应当解除如果解除,应当在什么条件下解除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告新宇公司与被告冯玉梅签订的商铺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合法有效,依法对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合同签订后,冯玉梅履行了给付价款的义务,新宇公司也将商铺交付给冯玉梅使用。后由于他人经营不善,致使时代广场两次停业,该广场内的整体经营秩序一直不能建立,双方当事人通过签订合同想达到的营利目的无法实现,这是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当事人没有预料也不希望出现的结局。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原告新宇公司在回收了大部分业主的商铺后,拟对时代广场重新进行规划布局,争取再次开业。被告冯玉梅坚持新宇公司必须按每平方米30万元的高价回收其商铺,否则就要求继续履行商铺买卖合同。虽经调解,由于双方当事人互不信任,不能达成调解协议,以至新宇公司的6万平方米建筑和冯玉梅的22.50平方米商铺均处于闲置状态。考虑到冯玉梅所购商铺,只是新宇公司在时代广场里分割出售的150余间商铺中的一间。在以分割商铺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中,买方对商铺享有的权利,不能等同于独立商铺。为有利于物业整体功能的发挥,买方行使权利必须符合其他商铺业主的整体意志。现在时代广场的大部分业主已经退回商铺,支持新宇公司对时代广场重新规划布局的工作,今后的时代广场内不再具有商铺经营的氛围条件。冯玉梅以其在时代广场中只占很小比例的商铺,要求新宇公司继续履行本案合同,不仅违背大多数商铺业主的意愿,影响时代广场物业整体功能的发挥,且由于时代广场内失去了精品商铺的经营条件,再难以通过经营商铺营利,继续履行实非其本意。考虑到时代广场位于闹市区,现在仅因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互不信任而被闲置,这种状况不仅使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受损,且造成社会财富的极大浪费,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从衡平双方当事人目前利益受损状况和今后长远利益出发,依照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尽管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商铺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尽管冯玉梅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没有任何违约行为,本案的商铺买卖合同也应当解除。

  鉴于被告冯玉梅在履行商铺买卖合同中没有任何过错,在商铺买卖合同解除后,其因商铺买卖合同而获得的利益必须得到合理充分的补偿,补偿标准是

  保证冯玉梅能在与时代广场同类的地区购得面积相同的类似商铺。原告新宇公司同意在商铺买卖合同解除后,除返还冯玉梅原付的购房价款、赔偿该商铺的增值款外,还给冯玉梅补款48万元,这一数额足以使冯玉梅的现实既得利益不因合同解除而减少,应予确认。

  据此,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于20xx年4月30日判决:

  一、原告新宇公司与被告冯玉梅签订的商铺买卖合同予以解除;

  二、被告冯玉梅给原告新宇公司返还时代广场内编号2B050的商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交付;

  三、原告新宇公司返还被告冯玉梅的商铺价款368 184元,赔偿冯玉梅商铺的增值额163

  516元,合计531 7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

  四、原告新宇公司赔偿被告冯玉梅逾期办理房屋权属登记过户手续的违约金及其他经济损失48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

  本案案件受理费7867元、评估费 2650元,由原告新宇公司负担。

  一审宣判后,冯玉梅不服,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理由是:一、一审已经认定双方之间的商铺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但却在既不是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也不存在法定解除条件的情况下,仅凭被上诉人提出的履行合同会对其重新规划布局造成影响为由,就判决解除合法有效的合同,于法无据。二、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不可预见的情况变更,致使合同的基础丧失或动摇,或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从而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本案不存在这种情况。首先,时代广场整体长期歇业、巨额资金闲置,是被上诉人经营、管理不善,经营策略错误等自身过错造成的。其次,在开发、销售和出租商铺时,对因经营管理不善而导致资产闲置的.风险,被上诉人应当预见,不属于情势变更原则所指的情势。如果将这种商业风险归类于变更的情势,那么购房后房价下跌,上诉人也就可以以房价下跌、情势变更为由要求被上诉人退房,那么契约的稳定性及合同的诚实信用则无从谈起。再次,即使继续履行合同会给被上诉人带来不利,这也是经济交往中的正常损失,是被上诉人在订约时应当预见的、且应当由其自己承担的商业风险。继续履行合同,不会出现显失公平的后果。因此,本案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三、因被上诉人经营不善造成的后果,与上诉人之间没有任何关系。即使为了维护被上诉人的利益,使其避免损失,也应当由被上诉人与上诉人自愿协商,通过公平买卖的办法来解决,不能借助国家强制力来实现。一审为维护被上诉人的商业利益、公司利益,通过司法程序强制解除合同,是错误的。四、商铺是上诉人的私有财产,不经上诉人许可,被上诉人无权对上诉人的私有财产进行估价。一审根据被上诉人的申请,委托估价师事务所对上诉人的商铺进行估价,估价的结果令上诉人无法接受。被上诉人的48万元,不能补偿上诉人因此蒙受的损失。况且上诉人并未对一审法院提出退还房款、赔偿增值款、追究违约责任等请求,一审法院在没有当事人请求的情况下作出的判决,违背了法律规定。综上,一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被上诉人实际履行合同,为上诉人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并负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上诉人新宇公司答辩称:一审依照合同法第五条、第六条作出解除双方合同的判决是正确的。本案讼争房屋已被拆除,事实上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一审并未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也未维护被上诉人的商业风险和公司利益。在本案中,被上诉人同意向上诉人支付的违约金和赔偿金,足以保证上诉人的利益不受侵害。二审应当维持原判。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确认一审查明的事实属实。另查明,被上诉人新宇公司已取得本市中山路18号的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屋所有权证,现正在对时代广场进行整体布局调整的施工。

  二审审理中,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被上诉人新宇公司表示,可以在本市同类地区为上诉人冯玉梅购买同等面积的门面房;冯玉梅要求,新宇公司应当在原地点给其安置同等面积的门面房,并给予经济补偿,或者在本市同类地区给其补偿80平方米的门面房。因双方各执己见,致调解不成。后新宇公司表示,愿意在一审基础上再给冯玉梅补偿各种经济损失20万元。

  二审应解决的争议焦点是:1.一审判决解除合同是否正确2.在权利人没有提出请求的情况下,一审在解除合同的判决中一并判决义务人给权利人赔偿,是否符合程序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上诉人冯玉梅与被上诉人新宇公司签订的商铺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新宇公司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已构成违约,又在合同未依法解除的情况下,将2B050商

  铺的玻璃幕墙及部分管线设施拆除,亦属不当。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从这条规定看,当违约情况发生时,继续履行是令违约方承担责任的首选方式。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由于继续履行比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或者支付违约金,更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但是,当继续履行也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就不应再将其作为判令违约方承担责任的方式。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此条规定了不适用继续履行的几种情形,其中第(二)项规定的“履行费用过高”,可以根据履约成本是否超过各方所获利益来进行判断。当违约方继续履约所需的财力、物力超过合同双方基于合同履行所能获得的利益时,应该允许违约方解除合同,用赔偿损失来代替继续履行。在本案中,如果让新宇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则新宇公司必须以其6万余平方米的建筑面积来为冯玉梅的22.50平方米商铺提供服务,支付的履行费用过高;而在6万余平方米已失去经商环境和氛围的建筑中经营 22.50平方米的商铺,事实上也达不到冯玉梅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目的。一审衡平双方当事人利益,判决解除商铺买卖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是正确的。冯玉梅关于继续履行合同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考虑到上诉人冯玉梅在商铺买卖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没有任何违约行为,一审在判决解除商铺买卖合同后,一并判决被上诉人新宇公司向冯玉梅返还商铺价款、赔偿商铺增值款,并向冯玉梅给付违约金及赔偿其他经济损失。这虽然不是应冯玉梅请求作出的判决,但此举有利于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也使当事人避免了讼累,并无不当。在二审中,新宇公司表示其愿给冯玉梅增加20万元赔偿款,应当允许。

  据此,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于20xx年9月6日判决:

  一、维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的一审民事判决第一、二、三项;

  二、变更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的一审民事判决第四项为:被上诉人新宇公司赔偿上诉人冯玉梅逾期办理房屋权属登记过户手续的违约金及其他经济损失68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

  二审案件诉讼费7867元,由被上诉人新宇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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