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劳动合同

时间:2024-05-28 10:23:06 合同 我要投稿

终止劳动合同(必备15篇)

  随着法律观念的深入人心,合同的类型越来越多,合同的签订是对双方之间权利义务的最好规范。那么问题来了,到底应如何拟定合同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终止劳动合同,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终止劳动合同(必备15篇)

终止劳动合同1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因原因,乙方向甲方申请中止劳动合同,经双方协商,订立本协议,以便共同遵守。

  一、劳动合同中止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共计_________年。

  二、劳动合同中止期间,乙方不在甲方的工作时间不计算本企业的工作年限。

  三、劳动合同中止期间,乙方不享受甲方的工资、奖金、专业技术职务津贴等薪酬福利待遇。

  四、劳动合同中止期间,乙方的社会保险关系(含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仍在甲方,所有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由甲方代收代缴。有关缴费标准及时间约定如下:

  (一)各年度缴费基数的确定:乙方可根据甘肃省统计局当年7月1日公布的上年度甘肃省在岗职工的平均工资60%-300%之间自主选择缴费基数,作为当年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

  (二)缴费费率:养老保险28%、失业保险3%、医疗保险8%、工伤保险(按张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定的当年费率计算)、生育保险%、公共设施建设维护费2%(按照747元标准计算)。

  (三)缴费标准:缴费标准等于缴费基数乘以缴费费率。

  (四)缴费时间:按照张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规定,每年的缴费分为上半年一次,下半年一次。乙方依照上述标准在当年的'5月31日以前缴纳一次(核定数额),在11月30日前缴纳一次,两次缴纳的数额等于缴费标准。逾期不缴纳,甲方可以对乙方作出自动离职处理。

  五、劳动合同中止期间,乙方必须遵纪守法,如从事非法活动或发生对甲方造成严重影响的行为,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甲方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甲方有权按规定解除与乙方的劳动合同关系。

  六、劳动合同中止期满,乙方愿意回甲方工作,须在一个月前提出申请,以便甲方及时安排工作。劳动合同中止协议期满后一个月内,乙方未回原单位的,甲方可按自动离职予以处理。

  七、劳动合同中止期满,乙方若提出继续签订劳动合同中止协议,须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协议。

  八、本协议在履行期间,如遇政策调整等客观因素发生变化时,可以依照相关政策执行。

  九、本协议自劳动合同中止期限之日起生效,在协议执行期间,双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协议,本协议未尽事宜,应由双方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十、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乙方: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终止劳动合同2

  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关系)证明书编号:

  我单位于 年 月 日与 (身份证号: )在本单位工作岗位为 ,订立的合同编号为 ,合同期限为 的劳动合同,兹根据《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下列第 项规定予以 (解除/终止)。

  一、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三、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四、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五、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六、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款规定,终止劳动合同(关系);

  七、因其它原因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关系):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日期: 年 月 日

  用人单位(章) 员工(签名)

  签收时间: 年 月 日 签收时间: 年 月 日

  注:

  1、此证明书壹式贰份,单位留存备档壹份、员工个人留取壹份。

  2、附《劳动合同法》相关法律条款。

终止劳动合同3

  甲方:乙方:

  签订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与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要共同遵守本合同条款。

  一、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第一条甲方:单位地址:

  第二条乙方:性别:居民身份证号码:或其他有效证件名称:证件号码:在甲方工作起始时间______年____月____日家庭住址:邮政编码:户口所在地省(市)区(县)街道(乡镇)二、劳动合同期限第三条本合同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合同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生效,其试用期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本合同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终止。

  第三条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四条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岗位(工种)工作。

  第五条根据甲方岗位(工种)作业特点,乙方工作区域或工作地点为。

  第六条乙方工作应达到标准。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七条甲方安排一方执行工时制度,乙方每一天工作时间不超过小时,每一周工作不超过小时。

  每一周休息日为。

  第八条甲方对乙方实行的休假制度有。

  五、劳动报酬第九条甲方每月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月工资为元。

  乙方在试用期期间工资为元。

  甲乙双方对工资的其他约定。

  第九条甲方生产工作不足使乙方待工的时候,甲方支付乙方月生活费为元或按执行。

  六、社会保险及其他社会福利待遇

  第十条甲乙双方按辽宁省兴城市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甲方为乙方要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并承担相应社会保险义务。

  第十一条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待遇按果树所有关规定执行。

  甲方按来支付乙方病假工资。

  第十二条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七、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四条甲方根据生产岗位需要,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和卫生的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劳动保护用品。

  第十屋条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建立其安全生产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治劳动过程里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十六条甲方应当建立和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八、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和经济补偿

  第十七条甲乙双方接触和终止与续订劳动合同应当依照与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甲方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的时候,为乙方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并在15日内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十九条乙方应当按照双方的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应当支付其经济赔偿的,在办理工作交接的时候支付。

  第二十条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内容。

  九、劳动争议处理及其它

  第二十一条双方因为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向兴城市的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

  第二十二条本合同附件如下。

  第二十三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该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1份。

  签订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人事处公章

  (部门公章)

终止劳动合同4

  一、劳动合同解除

  (一)协商解除 第36条

  (二)劳动者提出解除

  1.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第37条

  2.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第38条

  (三)用人单位提出解除

  1.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第39条

  2.无过失性辞退 第40条

  3.经济性裁员 第41条(略)

  4.解除行为的限制 第42条

  二、劳动合同的终止

  (一)终止的情形

  (二)终止行为的限制

  三、经济补偿

  正文

  一、劳动合同解除

  (一)协商解除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36条继承了《劳动法》的协商解除条款。作为现代劳动立法的发展方向,劳资双方通过意思自治的方式处理劳动关系,事实上已经成为我们在实务操作中最常用的劳动关系解除方式。

  值得关注的是,《劳动法》在关于协商解除动议方的措辞上,并未做强调性描述,反倒是劳动部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明确规定了只有当用人单位主动提出解除并经协商取得一致时,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考虑到劳动者提出协商解除时往往出于主动跳槽,而这种情形并不会造成其失业,且更类似于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因此,本次《劳动合同法》立法通过第46条再次加以明确。

  这一条款对我们在实践中的影响在于:通常我们在经协商就解除劳动合同达成一致后会签署相关协议,为避免双方今后就是否存在经济补偿问题产生争议,我们建议企业在该协议中明确解除请求的动议方,例如使用如下的措辞:“甲乙双方劳动合同至某年某月止,现经乙方提议,双方就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事宜达成以下协议……”。如果双方未签订协议,则应当注意证明解除的动议方。

  (二)劳动者提出解除

  1.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关于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条款并无太大变化,倒是在试用期的问题上加强了员工的通知义务,在《劳动法》的试用期内员工可以随时通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但根据新法,劳动者必须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以便用人单位安排员工接替其工作。该条款用意在于遏制目前个别劳动者不讲诚信,滥用试用期条款情形的出现。

  我们注意到对于37条对于试用期的通知没有强调书面形式,这种措辞导致我们在理解上产生了一点混乱。但是,就《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精神而言,应该说新法对于告知义务强调采用一种较为慎重的表达方式,无论是试用期还是非试用期,告知行为直接影响其三十天或三天预告期的起算问题,同时涉及劳动者工资等利益,因此我们认为,即使37条第二句没有书面二字,劳动者在试用期辞职仍需提交书面申请。

  2.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本条的变化是本次劳动合同法中的重点变化之一。相比较原《劳动法》,该条主要增加了企业不缴纳社会保险费、规章制度违法、劳动合同无效等单方解除情形,以下我们逐条分解:

  1.关于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

  首先,该条所述为“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那么不是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保护是否就无须遵守了呢?显然不是。此处所谓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是基于本法第17条明确将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规定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因此采用了“劳动合同约定”的措辞,事实上对于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即使没有约定在劳动合同上,用人单位仍须遵守,否则劳动者随时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其次,是否提供了合法的劳动保护由谁来确认?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生命健康安全是用人单位的基本责任和义务,该义务存在一定的法定标准,并非可以随意提高。对于是否提供了合法的劳动保护需要经国家劳动部门、卫生部门等部门确认,劳资双方自身均无法单方做出判定。

  2.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本条与《劳动法》基本一致,所谓“及时足额”是要求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约定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数额、日期支付劳动报酬,禁止克扣和无故拖欠。

  3.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费具有国家强制性,用人单位应当依法缴纳,并负有代扣代缴本单位劳动者社会保险费的义务,未依法缴纳是对劳动者权益的侵害,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对于虽然缴纳了社会保险费但未按照法律规定的计算基数足额缴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是否可以适用本条呢?

  就本条款的措辞来看,未足额缴纳亦属未依法缴纳,但从全国人大法工委对劳动合同法所作的解释中我们并没有看到更为明确的答案。事实上,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形在实践中大量存在,这种欠缴有些是出于用人单位的违法目的,而有些则出于政策、执法的不统一,并不能完全归咎于用人单位。同时,社保问题非常复杂,许多历史遗留问题很难在短时间内得到解决,对于以前发生的欠缴情况,是否可以适用本条款?目前仅仅根据该法我们很难做出准确的判断,相信后续的司法解释以及相关规定会给出答案。

  4.规章制度违法

  该条包含了两层含义,第一:规章制度违法;第二,损害劳动者权益。而对于规章制度违法又分为了内容违法和制定程序违法两方面。

  首先我们来看内容违法。所谓“法律、法规”,通常理解是指宪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这里法规应当包括国务院行政法规和各地的地方性法规。那么,国务院各部委,如劳动部颁布的部门规章包括在内吗?总所周知,劳动部的部门规章在劳动法体系中占据着绝对主导的作用,没有了劳动部的部门规章《劳动法》几乎没有操作性,因此我们认为,即使该条款未明确采用“规章”的措辞,但在理解时仍应当将部门规章囊括进“法律、法规”中,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不得与其相冲突。

  此外,我们在此次全国人大法工委对该条款的解释中还发现了一个有意思的地方:根据法工委的解释,所谓规章制度的合法化,既不能违反宪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还不得与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内容相冲突。立法者认为:规章制度属企业单方制定,而劳动合同为双方合意而成,前者的效力应当低于后者,因此凡涉及劳动条件和劳动待遇之处,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均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的约定。按照法工委的解释,一旦有劳动合同约定的待遇高于规章制度了,那么规章制度即已陷入违法境地,员工可以随时行使解除权。

  事实上,考虑到一个企业不同员工的劳动合同千差万别,如何能保证规章制度所规定的劳动保护和劳动待遇高于每一份劳动合同?同时,员工的单方解除权是一种特别解除权,对特别解除权应当严加限制,如果将规章制度冲突于劳动合同认定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那么这种解除权将具有极大的随意性。

  另外,依据该款可以提起解除劳动合同的主体将是全部因规章制度违法而致权益受损的劳动者,这不同于37条其他款项,一旦出现甚至是一个企业的全体员工均有权解除劳动合同,这将导致企业用工关系的极大不稳定性。

  其次我们看程序违法。程序包括两方面内容:民主程序和公示程序。应该说劳动合同法的一大立法特色正在于其对之前被忽视的程序问题给予了较大的关注,包括第4条在内的若干条款均对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进行了较为明确的'规定。而在此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虽然提到了民主程序和公示程序,但对于规章制度的民主程序以及公示程序并未进行具体的说明。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条,凡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均应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此即所谓民主程序。而公示程序,可以以公告,通知、培训等多种方式进行,作为用人单位应当注意对公示程序的举证,例如目前在企业管理过程中常用的签收员工手册、针对新的规章制度举办培训班等方式。需要提醒的是,很多企业拥有自己的内部网络,对于企业在内部网络上进行公告虽亦属公示手段,但鉴于网络数据易于篡改的特性,该方式目前仍较难为法院所采信,作为用人单位应慎重使用。

  最后,关于损害劳动者权益,并无太大的实质性意义,但凡违法的规章制度,皆因损害劳动者权益而致,如果对劳动者权益没有任何侵害,那么这样的规章制度也很少会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5.劳动合同无效

  根据新法第26条第1款的规定,当劳动合同或其条款存在26条所述情形时自合同订立时无效,劳动者可以不予履行,对已经履行的,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原则,所谓合同解除的前提是合同有效存在,如果劳动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单从理论而言,是不存在可以解除之说的。确切的说法应当是宣告该合同无效,而非解除。但考虑到劳动法的保护对象较少能掌握复杂的法律技巧,立法应更重视法律的实效性,因此,劳动合同法在此处突破了所谓民法原则,对无效合同和采用了解除之说,其用意在于将劳动合同无效情形纳入到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体系中来,使得劳动者能够更积极得运用解除方式保护自身权益。

  6.第38条第二款对用人单位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严重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采用了强调式的条款,并规定可以不经告知程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其中增加的主要有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情形。

  本法与《劳动法》还有一个细小的区别:第38条并未使用“随时”二字,但通过对全法的解读我们可以看出本条仍属随时解除条款。

  (三)用人单位提出解除

  1.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本条之变化着重在后四、五两项,其他四项本文不再赘述。

  1.我国有关劳动方面的法律、法规没有关于“兼职”的禁止性规定,但作为劳动者完成本职工作是其应尽的义务。因此,《劳动合同法》在立法过程中引进了这一原则,并提供了两种可以由企业行使解除权的情形:(1)造成严重影响;(2)拒不改正。前者强调了对本职工作影响的程度必须达到“严重”的程度,而后者强调了程序,即用人单位必须先提出改正建议,如果劳动者仍不改正,用人单位方可使用本条款。

  不难想象,出于用人策略的考虑,公司往往会对希望留用的人员采用情形二,而对希望借此裁退的人员采用情形一。但是相比较而言,情形一的举证难度将高于情形二,如果仅考虑举证问题的话,情形二的法律风险将大大降低,因此希望用人单位在实际适用本条款时能够慎重选择。

  2.第26条第1款第1项因劳动合同无效致用人单位解除合同同时适用于劳资双方,需要对第26条第1款第1项做一些解释。

  首先,“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当事人虚假的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的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意思表示。

  “胁迫”是指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做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行为。

  “乘人之危”是指行为人利用他人的危难处境或者紧迫需要,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思做出行为。

  2.无过失性辞退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本条与《劳动法》的不同之处在于增加了一种提前通知的替代手段,即“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替代金”。替代金的做法在各地的地方性规定中早已存在,但做法却略有不同,拿上海为例: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32条,用人单位解除合同未按规定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的,自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承担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前者是“一个月工资”,后者是“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这两种方式是有着本质性区别的:第一,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承担这三十天内的社保义务?第二,这三十天内如果员工发生工伤,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承担工伤赔付义务?

  很显然,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所谓承担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意即用人单位不但需要支付期间工资、社保,还要对包括工伤在内的所有风险承担雇主责任;但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只需支付一个月工资即可,而无须再承担其他义务。换句话说,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劳动关系的解除日仍然为通知期届满之日,而依照《劳动合同法》,只要支付了这一个月工资后,劳动关系即日解除。

  我们需要明确的是,新法的效力显然高于各地方性法规,应以《劳动合同法》为准。

  3.经济性裁员(略)

  本条作为企业裁员专题将另行详述,本文不再铺叙。

  4.解除行为的限制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对于劳动合同解除行为的限制条款进行了补充,除原有的四种情形外,又增加了如第42条第1项、第5项情形。

  1.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32条的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鉴于此,《劳动合同法》将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情形意即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医疗观察期情形规定为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之一。

  在这里,我们顺便对职业病的理解做一个澄清,并非所有因工作原因导致的疾病都叫做职业病,法律上认可的职业病是有一定范围的,具体可以参考卫生部和劳动部在20xx年颁布的《职业病目录》。只有被列入该目录的职业疾病才适用本条款。

  2.凡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亦不得由用人单位依据第40条(无过失性辞退)和第41条(经济性裁员)解除劳动合同。增加该项情形旨在保护老职工,其立法意图和第14条第2款第1项、第2项是一致的。

  第42条的立法限制同《劳动法》一样,仅针对无过失性辞退以及经济性裁员而不限制员工过失性辞退,也就是说,如果劳动者有本法第39条情形之一的,即使属于第42条所列的保护对象,用人单位亦可解除其劳动关系。

  此外,本条除第2项外,也同样是劳动合同终止的顺延情形,根据本法第45条,劳动合同应当顺延至上述情形消失之日。而对于第2项,劳动合同是否终止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执行。具体来说就是:

  第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一级至四级伤残),劳动关系不得解除、不得终止,劳动者保留劳动关系,退出生产岗位直至退休;

  第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伤残),劳动者可以提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但用人单位不得提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

  第三,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伤残),劳动者可以提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但用人单位不得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但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

终止劳动合同5

  甲方:

  乙方:(身份证号码:地址:

  鉴于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于到期,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解除劳动关系达成如下协议:

  1.自_________________起,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解除,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相应终止。劳动关系,双方的工资和社会保障福利达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水平__________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甲方为乙方缴纳的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最高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2.甲方应根据相关劳动法律法规为乙方办理相关离职手续,并出具相应的离职证明。

  3.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办理离职交接手续,并于_____________年__月__日完成

  乙方办理交接手续时,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人民币___________元

  4.乙方应对其所掌握的'甲方的任何商业秘密(包括本协议的内容)保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否则,应向甲方支付人民币__________元的违约金。

  5.甲乙双方没有竞业限制协议,本合同终止后,乙方无需履行任何竞业限制义务。

  6.本协议是双方解决劳动争议的全部安排和规定,双方不存在其他劳动争议。在本协议生效之前,双方不得基于劳动关系追究对方的权利和义务。

  7.上述协议符合法律法规,自双方签署之日起成立并生效。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员工档案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日期:

  日期:

终止劳动合同6

  同志,性别,年龄周岁,系我单位劳动合同制员工,现从事岗位工作,本单位工作年限 劳动合同期限为年 个月(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因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 条及本单位规章制度规定,于 年 月 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其中,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文件:。

  特此证明

  身份证号码:

  单位:(章)

  员工签名:(章)

  年 月 日

  劳动合同备案机关:(章)

  年 月

  说明:1、此证明一式六份。单位、个人、劳动仲裁、劳动保险机构、人事档案各一份。

  2、员工流动、待业和重新就业,应凭此证明办理转移、录用、登记待业和办理养老保险手续。

  3、办理此证明书,应带《劳动合同书》作为审查依据。

  

终止劳动合同7

  甲方: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因乙方(自愿申请辞职/违反甲方劳动人事规章制度/试用不合格/无法提供计划生育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无法提供相关岗位从业资格证/身份证过期/)(或因甲乙双方劳动合同期满),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中止劳动关系,达成协议如下:

  一、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为双方劳动关系终止日,从次日起原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自动失效,甲乙双方均不再为对方承担或履行任何责任义务。

  二、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下午办理工作交接,并于交接完成后立即结清工资及相关福利待遇。

  三、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乙方需交出宿舍甲方财物,并结清乙方承担的相关住宿费用(如水电费、卫生费等),否则,甲方有权在结算其工资福利待遇时代扣。

  四、乙方移交工作需写出明细清单,移交后若涉及到第三方利益的.移交遗漏,虽双方已乙方也需协助甲方解决。

  五、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后,若在原劳动合同期间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双方均有责任和义务配合解决。

  六、在解除劳动合同及劳动关系后一年内,双方须保证以下之一有效通讯方式能与之联系:

  七、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甲方将停交乙方社保,同时甲方将中止乙方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甲方: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

终止劳动合同8

  《劳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包括两类:一类是法定终止,即劳动合同因期满而终止;另一类是约定终止,即劳动合同因当事人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而终止。《劳动合同法》对此进行了调整,取消了劳动合同的约定终止,规定劳动合同只能因法定情形出现而终止。也就是说,劳动合同当事人不得约定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即使约定了,该约定也无效。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情形包括以下几种:

  1、劳动合同期满

  劳动合同期满是劳动合同终止的最主要形式,适用于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一旦约定的期限届满或工作任务完成,劳动合同通常都自然终止。

  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由于退出劳动力市场的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已经通过养老保险制度得到保障,劳动者不再具备劳动合同意义上的主体资格,因此劳动合同自然终止。只要劳动者依法享受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3、劳动者死亡、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

  死亡,意味着劳动者作为自然人从主体上的消灭。宣告死亡,是公民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该公民死亡的民事法律制度。宣告失踪,是公民下落不明满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宣告其失踪并对其财产实行代管的法律制度。当劳动者死亡、因下落不明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作为民事主体和劳动关系当事人,无法再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自然也不能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当然终止。

  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消

  破产,指当债务人的全部资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通过一定程序将债务人的全部资产供其平均受偿从而使债务人免除不能清偿的其他债务,并由人民法院宣告破产解散。吊销营业执照是登记主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企业法人违反规定实施的一种行政处罚,对企业法人而言,吊销营业执照就意味着其法人资格被强行剥夺,法人资格也就随之消亡。用人单位被责令关闭,是指合法建立的公司或企业在存续过程中,未能一贯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被有关政府部门依法查处。用人单位被撤销是指企业未经合法程序成立, 或者形式合法但

  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实体规定,被政府部门发现后受到查处。按照《民法通则》、《公司法》以及《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消,意味着企业的.法人资格已被剥夺,表明此时企业已无法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其权利和义务,只能终止劳动合同。

  5、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

  根据《公司法》规定,因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等原因,用人单位提前解散的,其法人资格便不复存在,必须终止一切经营和与经营业务有关的活动,原有的债权债务关系包括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关系,也随主体资格的消亡而消灭。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终止

  法律规定不可能包含现实生活中出现的所有现象,因此,《劳动合同法》将这一规定作为兜底条款。

  为保护处于困难情况下的劳动者不致因失业而丧失生活来源,法律对终止劳动合同的某些情形作了限制性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如果劳动者未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也无严重失职、营私舞弊, 对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也没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期限顺延至下列情形消失时终止: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如《工会法》规定,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 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

终止劳动合同9

  (一)企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1、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用人单位不同意续签的;

  2、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用人单位虽同意续签,但续签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各项条件低于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的;

  3、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完成一定任务而终止的;

  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

  5、用人单位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用人单位决定解散的;

  6、用人单位因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

  7、自用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内未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通知劳动者签订合同,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通知终止劳动关系的。

  (二)企业不用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

  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终止的,用人单位维持或提供待遇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拒绝的;

  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以及劳动者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踪,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

  3、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的;

  4、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未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通知解除劳动关系的。

  拓展:

  劳动合同终止与解除的区别

  1、劳动合同解除与终止是否由当事人作出意思表示不同。

  劳动合同终止则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因出现某种法定的事实,导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的劳动关系自动归于消灭,或导致双方劳动关系的继续履行成为不可能而不得不消灭的情形。劳动合同终止主要是基于某种法定事实的出现,其一般不涉及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意思表示,只要法定事实出现,一般情况下,都会导致双方劳动关系的消灭。

  2、劳动合同解除与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不同。

  劳动合同解除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解除分为:意定解除(劳动合同法36条)、劳动者提前通知单方解除即劳动者主动辞职(37条)、劳动者随时单方解除即被迫解除(38条)、用人单位单方通知解除(39条)、用人单位提前通知单方解除(40条、41条),前述各种解除的成就条件是不同的。

  我国《劳动法》第23条只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但并没有对劳动合同终止的具体情形作出明确规定。而20xx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终止的具体情形作出了列举式的规定。该法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因此,当出现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上述事实之一时,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3、劳动合同解除与劳动合同终止是否需要履行法定程序不同。

  劳动合同解除根据不同情形,需要履行不同的法律程序,如果未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可能会导致劳动合同解除违法,从而不能出现当事人预想达到的解除效果,甚至事与愿违地要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在劳动合同解除的诸多情形中,除了意定解除以及劳动者在人身受到威胁,被强迫劳动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外,其他均需履行相应的程序。

  而对于劳动合同终止是否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以及未履行法定程序的法律后果,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均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从而导致实践中对于劳动合同终止时用人单位是否需要履行提前通知义务,以及需要提前多长时间通知,各地掌握的尺度不尽一致,相对比较混乱。

  4、劳动合同解除与劳动合同终止经济补偿金的计算起点不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金以20xx年1月1日为分界点分段计算的原则,除了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时,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应自20xx年1月1日起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年限外,其他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均应自双方建立劳动关系起计算,即应按工作年限计算,只是20xx年1月1日前后,经济补偿金计算的数额略有不同。对于劳动合同终止经济补偿金的问题,《劳动合同法》之前的法律、法规规定,劳动合同自动终止的,用人单位是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而《劳动合同法》对于此问题做出了新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五)款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若用人单位不同意按照维持或高于原劳动合同约定条件,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金以20xx年1月1日为分界点分段计算的原则,对于20xx年1月1日后,因劳动合同终止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应自20xx年1月1日开始计算,20xx年1月1日之前的工作年限,不属于经济补偿金计算范畴。

终止劳动合同10

  甲方____与乙方____原于___年___月___日签订的合字第____号

  ________合同,现因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使____方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经双方协商同意,该合同于___ 年___月____日予以终止,不再履行,且因合同所产生的'一切责任和后果互不追究。

  本协议由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协议书一式两份,由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 方:(盖章)

  代表人:(盖章) 代表人:(盖章)

  年 月 日

终止劳动合同11

  甲方:________公司(简称“甲方”)

  乙方:______(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现上文述及的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后订立本《终止劳动合同》(简称“本协议书”),本协议书的条款如下:

  1、双方同意,自劳动合同届满日____年9月30日起,甲方终止与乙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双方之间基于劳动关系的权利和义务随之终止。

  2、乙方的最后工作日为____年09月30日。乙方应不迟于最后工作日将属于甲方的文件、物品以及其他各种财产返还甲方并办妥甲方公司规定的正式离职手续。

  3、甲方同意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相当于乙方_____个月的月工资收入,合计人民币_______整(¥_____元)。

  4、除第三条规定的'款项外,甲方无需再支付乙方任何经济补偿金、经济赔偿金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款项,同时自____年10月1日起甲方也无需继续为乙方缴纳任何保险。

  5、若乙方如期按照第2条办理正式的离职手续并且交还所有属于甲方的物品、财产及文件,甲方同意于____年10月1日之前向乙方支付第3条的款项。因这些款项应支付的个人收由乙方承担,如果甲方有扣缴的法定义务,甲方可以在支付上述款项时直接予以扣缴。

  6、本协议书经双方签字(甲方盖章,乙方签字)确认后生效。本协议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的劳动关系至____年09月30日终止,甲乙双方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一切权利义务已经结清,互无纠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代表签名:_______________乙方代表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终止劳动合同12

  甲方:

  乙方:

  地址:

  身份证号码:

  根据《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及甲方、乙方双方签订的原劳动合同,经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现双方就解除劳动合同后离职手续及甲方给予乙方经济补偿等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于_____年___月___日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劳动关系即日终止。

  二、甲方同意几乙方支付一次性补偿金等共计人民币________元。并为乙方缴纳保险至_____年___月___日。(根据劳动合同书约定,乙方因个人不在公司驻地交纳保险,故其薪酬中包括保险部分,如因保险交纳乙方提出仲裁、诉讼申请或其它要求,甲方将按劳动法律相关规定,乙方需退还公司补助保险部分和个人应缴纳部分,甲方将为乙方在劳动关系发生地办理社会保险,并为其交至劳动关系终止日后两个月)。

  三、乙方同意,于_____年___月___日前按甲方《离职交接清单》的要求办理完毕工作移交等离职手续,归还所有属于甲方或者甲方有关业务关系的公司文件(任何载体)和财物,否则,由此造成损失的,乙方将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四、甲方承诺,在乙方履行本协议第3条规定的义务后当天按本协议第2条约定的`补偿金标准,以现金形式支付_________%,剩余____%于_____年___月___日前随乙方月工资一次性支付完毕。

  五、乙方承诺,离开甲方后,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漏甲方及丙方的商业秘密,不从事任何损害甲方利益和名誉的活动。违约愿承担属法律责任。

  六、本协议就甲乙双方解除劳动合同达成一致协议,自协议生效日起双方无任何经济纠纷,包括薪资、保险、福利、工时等。乙方承诺不再对本协议及其内容提出任何仲裁、诉讼申请或者其它要求。乙方承诺对本协议内容保密。若乙方故意泄漏本协议任何内容,乙方须将第2条及第3条约定的全部费用返还甲方。

  本协议一式贰份,经甲、乙双方盖章签字后即日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

  签字日期:签字日期:

终止劳动合同13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现上文述及的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后订立本《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简称“本协议书”),本协议书的条款如下:

  1.双方同意,自劳动合同届满日__年__月__日起,甲方终止与乙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双方之间基于劳动关系的权利和义务随之终止。

  2.乙方的最后工作日为____年__月__日。乙方应不迟于最后工作日将属于甲方的文件、物品以及其他各种财产返还甲方并办妥甲方公司规定的正式离职手续。

  3.甲方同意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相当于乙方_____个月的月工资收入,合计人民币_______整(¥_____元)。

  4.除第三条规定的'款项外,甲方无需再支付乙方任何经济补偿金、经济赔偿金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款项,同时自20________年10月1日起甲方也无需继续为乙方缴纳任何保险费用。

  5.若乙方如期按照第2条办理正式的离职手续并且交还所有属于甲方的物品、财产及文件,甲方同意于20________年10月1日之前向乙方支付第3条的款项。因这些款项应支付的个人所得税收由乙方承担,如果甲方有扣缴的法定义务,甲方可以在支付上述款项时直接予以扣缴。

  6.本协议书经双方签字(甲方盖章,乙方签字)确认后生效。本协议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的劳动关系至20________年09月30日终止,甲乙双方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一切权利义务已经结清,互无纠葛。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终止劳动合同14

  我公司与于xx年xx月xx日签订期限为xx年的劳动合同,该合同于xx年xx月xx日终止,终止前在我公司从事岗位工作,在我公司的连续工作年限为xx年。

  特此证明。

  公司名称(盖章)

  xx年xx月xx日

  一式二份,一联存根留用人单位

  公司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

  单位:

  日期:

终止劳动合同15

xx:

  您好!

  贵我双方于xx年xx月xx日签订了位于xx的商铺租赁合同,合同约定您租赁我的上述商铺,租期为一年,将于xx年xx月xx日期限届满(合同终止条件已出现)。因我司经营需要,您所租用的.商铺不再进行出租,因此《合同》期满后,不再与您续约,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我司现向您通知以下事项:

  (一)请您在《合同》期满(xx年xx月xx日)搬出商铺,水、电等费用在搬离当日一次性付清。

  (二)如您逾期未搬离或者未完全搬离,视为您遗弃剩余物品,我司有权自行收回商铺并进行清理,清理时不会保管您的任何物品,所有物品将当作废品处理。

  (三)若您与我司因合同终止事宜发生纠纷,我司将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并要求您承担相应的损失。

  本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于您,一份公司留存备案。

  特此通知!

  签订人:

  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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